更好统筹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

更好统筹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其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因为金融开放既是中国对外开放向高水平迈进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国际市场的显著体现。为此,应坚持自主、有序、平等、安全的方针,稳步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扩大金融业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开放的市场中成长和成熟,是金融业发展的必修课。金融业开放不仅引入机构、业务、产品,增加了金融要素供给,还推动了制度规则的完善。有序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不仅有助于增强国内金融市场对全球优质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在更宽范围、更大规模上满足各类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而且能够通过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激活和释放我国金融业的活力、潜力,进而助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加速形成。

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政策导向。金融开放有助于中国发展质量的提升,也能让世界分享中国改革发展红利。作为我国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稳步推进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既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要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合理安排开放顺序,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增强金融有序竞争、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机制。金融业开放也有利于推动实现互惠互利、开放竞争,有助于中国金融业发展和效率的提升,而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也能更好地分享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红利,实现互利共赢。

金融业高水平开放是有效应对国际金融挑战和风险的关键之举。当前,我国金融开放发展面临外部环境压力考验。在全球经济衰退风险持续加剧、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严重受阻、国际金融体系不确定性因素等复杂形势下,金融开放程度不仅会影响中国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的能力,而且还会影响中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此,需要不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引进新的管理经验、产品体系和风控技术,提升中国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并通过竞争带来优化和繁荣。鼓励区域金融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主动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和市场竞争。同时,通过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在绿色发展、健全区域金融安全网等重要议题方面贡献中国智慧,为维护全球金融稳定贡献中国力量。

金融安全是金融开放和发展的基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关系发展和安全。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成为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和永恒主题。因此,在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进程中要尤其重视金融安全,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由于金融风险的隐蔽性、难以预见性和巨大破坏性,需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安全内生性与外生性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金融行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界限更趋模糊,大国越来越倾向于从国家安全角度认识和处理金融风险。

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息息相关。金融业开放要求跨境资本自由流动、金融业国际经营、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遵守国际规则。这都必然要求金融业提高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的制度型开放水平。如跨境资本活动的顺畅进行需要遵守金融产品、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采用主要发达国家主导的金融基础设施,等等。金融开放必然会带来更多竞争,这要求国内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服务、金融科技等方面迎头赶上,金融监管也应提升能力和水平。因为金融开放客观上增加了金融风险外源感染性。一方面,金融业对外开放将在一定程度上使金融风险的来源更加多元化,增加了风险管理难度;另一方面,数据和信息安全是金融的生命,随着金融大门越开越大,随着金融数字化转型,金融数据和信息风险也在增大。而且,一些金融风险可能是源于金融数据、信息以及支付清算体系等金融基础设施。

统筹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的着力点

金融业开放本身并不是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但开放过程可能提高金融风险防范的复杂性。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开放,需要更好统筹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完善金融业开放的制度规则,实现制度性、系统性开放。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落实“非禁即入”,中资机构和外资机构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和业务。加快相关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不断完善会计、税收等配套制度。加强顶层设计,统一规则,同类金融业务规则尽可能“合并同类项”。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高地作用突出,积极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落实金融业扩大开放政策。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便利性,提高全球竞争力。

在扩大市场准入的同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使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相适应。金融服务业开放要在持股比例、设立形式、股东资质、业务范围、牌照数量等方面对中外资机构适用同等监管要求和标准,以更加透明、更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同等对待内外资金融机构。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首先,应用前沿金融科技,建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双支柱监管能力,健全金融宏观和微观风险预警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尤其是强化监管科技运用和金融创新风险评估,探索建立创新产品纠偏和暂停机制。其次,不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管体系,健全合格投资者制度,稳妥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和资本账户开放。最后,完善和提高与金融对外开放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与法治水平,促进监管模式和制度体系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和强化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金融业高水平开放,应以金融基础设施在有效的监管之下安全运行为前提,包括金融数据的存储系统、金融产品的交易登记系统、金融资金的转账清算系统,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如营造更多人民币贸易和投融资使用场景,扩大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国际应用范围,稳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同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治理,推动金融科技创新、技术标准和国际规则的制定。

(作者系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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