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评线】京彩好评:向“天天都是3·15”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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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福建厦门一男子去市场买榴莲,商贩告知榴莲35元一斤,男子选中一个上秤后显示3.5斤,明明很小的一个榴莲,却有3斤多,男子怀疑有猫腻,于是把自己的秤拿出来准备重新称重。不料,这时商贩直接告知,自己不卖了!

这条消息,折射出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男子去市场买榴莲要自带秤,说明这里的营销环境不尽人意,男子可能被缺斤少两行为坑害过,这次是有备而来,防止购买再被宰;二是为什么商贩不让男子称重,说明心里有鬼,斤两肯定不足,一称便露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在市场经营中,有些经营者将这些交易原则抛至脑后,不光用上述缺斤少两坑害消费者,而且更有一些不良厂商为了赚钱,用尽各种手段,生产销售“山寨”货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损害正规厂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继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后,我国也把这一天确定为消费者权益日。随着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媒体对于行业潜规则、霸王条款等问题的重点曝光,使很多企商对于3·15消费者权益日感到惴惴不安,每当这天到来之前,一些企商争相推出消费保障措施,向消费者做出保证和承诺,举行各种让利促销之类的活动。但等“3·15”一过,又我行我素,继续造假售假,坑害消费者。

因此,广大消费者不仅瞩目 “3·15”消费者权益日,而且更热切盼望“天天都是‘3·15’”,让造假售假行为无立锥之地。但要实现这一愿望,任重道远,必须从各个方面努力奋进。

首先要用法治保障,有法可依。我国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2014年3月15日实行新修改的保护法,对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做了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新型消费不断出现,立法部门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要与时俱进,及时填补法律空白,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

二要严格执法。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从源头把好关,严禁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对于不依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加大打击和处罚的力度,提高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还要改善检测条件,提高消费维权的科技含量和检测水平。

三要加强普法宣传。目前有些消费者对《消法》等法律法规还了解不够,当利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很好地通过合法机构来维护自身利益。所以,相关部门应继续加大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忍气吞声只会纵容,诉诸媒体、诉诸法律才是我们应该有的生活方式。(来源 :宣讲家网)

作者单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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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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