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不能滥用,防盗也不行

人脸识别不能滥用,防盗也不行

从2021年开业以来,上海多家小超市为了防小偷,纷纷安装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一套设备每天采集量在3000条左右。在监控室的屏幕上,多人被打上了“小偷”“枪手”的标签。近日,普陀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司等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拆除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科技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监控设备就是如此。处处可见的监控设备,为更多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更多安全感,也为更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与此同时也让不少人有了隐私泄露之虞。相较于普通监控设备,安装了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其功能更加强大。在监控室的人脸数据处理设备上,不仅可以清楚看到每位消费者进出超市的信息,设备还会对消费者的年龄、性别、心情、消费次数等进行后台数据分析并予以差异化提示。进了一趟超市,不仅脸会被摄像头拍到并记录下来,还会根据表情推测心情,你是不是会不寒而栗呢?更有甚者,还会在屏幕上为识别到的人脸打上“小偷”“枪手”的标签。

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的特性,如果人的生物信息泄露会给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以采集用户人脸信息为基础的人脸验证、辨识、分析都属于对公民个人生物信息的处理。“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其中,发生在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个人生物信息处理应建立在“告知+同意”规则的基础上,对于人脸信息处理还增设了“单独同意”的要求。

然而,现实中很多商家在采集信息时目的并不正当,收集行为也非必要,甚至有的商家采集人脸信息具有隐秘性,消费者往往不知情。报道中的超市就是如此,不仅没有单独询问消费者是否同意采集人脸,就连最基本的张贴告示,告知店内有人脸识别设备都没做到。因此,超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对此,相关超市人员回应“超市总是丢东西,这才想用人脸识别标记小偷来减少损失”。这能算合理使用吗?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当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时,允许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很显然,超市经营者的初衷是减少自己的损失,谈不上维护公共利益。即便为了抓小偷,普通的摄像头已经能满足需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必要性有待商榷。

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现象已经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织密人脸等生物信息保护网,尤其是要将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纳入治安和刑事处罚的范畴,一旦有人非法触碰人脸等生物信息就自动启动打击程序,减少个人维权代价,倒逼一些商家和个人不敢随意采集个人生物信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充分发挥法律对行业和相关技术应用的指导作用。(来源:宣讲家网)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大阳学区

【声明: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仅供参考。本文系宣讲家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

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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