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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昕 | 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植于中国社会的法治实践与理论

李昕-专家

李昕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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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灵魂和旗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开启了法治建设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2018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

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把握的一个重点是根植中国社会,回应中国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萌发和孕育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形成和发展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深化和拓展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中国特色、时代精神、实践导向。

一、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

(一)政治性

法治的本质是政治。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政治的高度,深入分析了错综复杂的法治现象背后的政治根源、政治逻辑,有力论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立场、政治优势,清晰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政治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是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的首要问题。

政治性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体体现为:第一,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组织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党的组织制度,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第三,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2018年3月中共中央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的中共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二)民族性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蕴含着深厚的民族精神。深刻理解其中的民族性,要把握住两点:一是批判性继承、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二是澄清近代以来历史虚无主义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错误认识。而这也对法律研究与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与人类社会共同价值、社会制度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三)人民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记我们的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始终站稳人民立场,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切实发挥人民的主体地位,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就是说,通过良法善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人民性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体体现为: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平台;第二,宪法确立了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第三,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社会生活权利、公民的平等权利等;第四,实质公平保障的政府责任,比如,我国依法保护公民生存权、生命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发展权益,依法保护弱势群体有关权益;第五,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第六,厘清资本边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比如,当前实施的“双减”政策,就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防止逐利资本侵入义务教育。

二、法治建设的时代需求

(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法律回应

在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有所不同,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将社会主要矛盾表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出台并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回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

1.完善民生保障相关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以民生为导向推动改革,逐步完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同时,随着民生保障与公平正义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为回应社会需求,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要求,首次界定了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基本职能,并突出强调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随着国家治理中民生取向的不断强化,我国逐步推动了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旨在通过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以及公共服务投入向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倾斜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和群体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普遍性、可及性、公平性和均等化水平,并努力平衡公共服务供给的公益与效率目标。

2022年初,《“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发布。《规划》编制立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整个公共服务体系进行了系统谋划,是我国“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一段时期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规划》将整个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基本与非基本进行分类。其中,基本公共服务是为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基本权利、基础性的福利水平,向全体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其供给主体以政府为主,强调服务均等化。非基本公共服务是为保障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所必需的、同时又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提供或运营的,尚需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给以支持的公共服务,其供给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强调服务的普惠性。

(1)民生保障相关法律制度

在教育领域,完善教育相关法律制度,维护教育的公益性。2002年制定、2018年第三次修正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强调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在确立不同教育阶段政府的法定职责的基础上,为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公共服务的均衡化,明确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在医疗领域。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在第三条规定,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在第四条中强调,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在第五条中明确,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2)民生保障工作的具体举措

从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来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明确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方面、22大类、80个服务项目都属于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且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以及牵头负责部门也做了明确的界定,这也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和人民享有相应权利的依据。

从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2.完善第三次分配相关法律制度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202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完善了慈善法,推动了税制改革。同时,民法典对法人制度的分类予以进一步完善,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一般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同时建立特别法人制度,是法人制度的重大发展。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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