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打通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心环节。完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是打通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不少地区正在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探索与试点,在构建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职责体系、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体系、科学规范的执法方式方法体系、有力有效的行政执法制约监督体系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不完善、不均衡的问题。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集成变革,需要坚持问题导向,运用系统思维,在精准赋权、力量下沉、能力提档、数字赋能等方面下功夫,推动形成职责清晰、队伍精简、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新格局。

围绕“精准赋权”,以更实举措科学动态调整赋权事项

足够的执法权限是基层治理高效运行的必要条件,精准赋权是改革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因素。权限不足,可能导致基层执法需求与实际权力配置之间存在较大张力,让基层治理陷入“看得见的管不着”等低效治理困境,但权限如果过度下放,又可能出现“接不住、管不好”现象。改革实践中,个别地方依然存在片面追求赋权事项数量现象,没有充分考虑“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和“基层承接能力”等因素,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事项划转,需要专业知识、专业设备、专业人才等,还需进行更为科学的评估。

因此,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和制度,对执法目录进行清单化、体系化、动态化、标准化管理,确保执法职能精准划转、行政职权科学配置。另一方面,加快完善基层执法事项基准库,建立完善基层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充分考虑基层的承接力,结合区域高频事项、迫切需求事项以及实际处罚领域的占比情况,精准下放、动态调整,因地制宜拓展综合执法事项范围,打造基层执法“作战单元”,确保执法事项在基层供需精准对接、有效贯通执行、全面落实落细。

突出“力量下沉”,以更大力度打造基层执法队伍

一直以来,“镇街看得见管不着,执法部门管得着看不见”是基层执法的一大困局。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是破解这一困局的有效举措,有利于提高基层执法效率、及时高效解决基层群众难题,但在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同时,有的地区出现了执法人员下沉结构不合理、融合不充分等问题,对进驻、常驻和随叫随驻三种形式人员分类不够明确,部分下沉人员对联合执法等联勤联动活动参与度不高、归属感不强,甚至出现“两头管”或“两不管”现象。

因此,需要进一步推进部门执法力量向基层集中下沉,从当地基层执法的实际需求出发,在遵循中央文件与行政处罚法等立法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通过实地调研、专家评估、公众参与等多种方式,精准把握基层社会治理需求。一方面,优化下沉形式和结构,规范下沉执法人员管理。根据基层区域特点、产业特色,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区分进驻、常驻和随叫随驻等情形,对于三种下沉情形进行具体化、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因地制宜研究完善基层下沉人员的薪酬待遇等配套细化政策及考核激励制度。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结合日常勤务履职、执法协同配合、急难险重担当等参数指标,区分不同类型下沉人员,进行不同的考核激励。

加快“能力提档”,以更宽渠道不断提升基层执法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成组织架构重建、实现机构职能调整,只是解决了“面”上的问题,真正要发生“化学反应”,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在建立良好的基层行政执法改革制度框架基础上,还要从实质上考虑如何提升执法能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提升执行力,关键在人。综合执法改革使基层执法队员普遍面临从“专科医生”向“全科医生”的转变,对现有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但不少执法人员离“一岗多能、一人多能”的目标还有差距。如何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基层执法水平是关系改革成效的重要因素。

一是要建立基层合法性审查指导中心,配备专职法治审查工作人员,健全执法队法制员、司法所、驻队律师(法律顾问)等为核心的案审机制,做好基层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跨街道跨部门跨层级的法制审核保障。二是要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鼓励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推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全过程参与跟办制度。三是持续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全科型骨干”业务培训,不断深化教科书式执法,建立律师驻队、公职律师结队服务机制,探索线上法制审核,推进基层法制审核全覆盖。

深化“数字赋能”,以更新理念推进治理场景创新

数字化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也是基层行政执法改革落地见效的总引擎。目前,许多地区的执法监管数字系统平台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各类智慧平台的建立已经为基层执法工作提供了明显助益,但在数字化平台的设计理念上,有的地方仍是从单一部门的执法需求出发,在具体内容上仅仅是对既有执法内容的简单网络化,在信息交流上还需要依靠部门之间的额外沟通,没有充分发挥智慧平台满足多元主体需求、实现执法流程再造和打破信息壁垒的作用。此外,一些部门执法办案系统权限设置不一,多条线、多平台数据不能有效流通,各部门之间审批、监管、服务、执法系统尚未实现横向贯通,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证据互认、行刑衔接等数字化流转渠道尚未健全。

对此,数字化平台建设应坚持整体化、系统化的思路,将平台打造为一个公民可与政府实现便利互动,获取各种政务信息与服务的窗口。一方面,需要创新智慧执法监管,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开展远程监管、非现场执法等智慧执法监管,实现自动预警、自动发现、自动分析、自动研判,不断提升规范执法、精准执法、高效执法水平,同时将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与回应性放在首要位置,充分考虑公众的使用体验。另一方面,探索重大应用融合贯通,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证据互认,强化数字化平台在问题发现、线索移送、成果运用等方面全过程贯通数字化留痕,推进基层监管和执法无缝衔接,构建“审批—监管—处罚—监督评价”的全流程监管体系。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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