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文化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三个维度

建构文化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三个维度

【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文化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是“十四五”时期我国文化发展的一项重要目标任务。适应这一新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加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建构文化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加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任务,应当把提炼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影响的标识性、原创性学术概念作为研究重点,着力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理论和话语优势,助推文化法学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全面创新发展。

聚焦“三大体系”建设

文化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文化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以保障文化权利、调整文化关系、规范文化行为等为研究客体,以文化法如何调整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提供、文化活动的展开为研究重点,为加强新时代文化建设的法治保障提供学理支持、学术支撑,促进文化传承、文化发展和文化交流,助推在法治轨道上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文化法学具有典型的交叉学科和应用法学的特点,属于跨部门法、综合性的学科。当前,我国文化法学发展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文化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概念相对模糊,概念、论断、理论以借鉴为主,学科建设、学术思考囿于从文化行业法规中提炼范畴,话语体系以新闻学、传播学为主,法学的话语特征不显著,文化法学的学科交叉融合程度较低。建构文化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从建设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上着力。具体来说,学术体系方面,应研究以文化主权、文化领导权、文化保护权为代表的基本概念,以及以文化多样性理论、文化适当性理论、文化平等权理论等为代表的文化法学理论。学科体系方面,应明确学科发展方向,加快培养学术队伍,做好交叉学科的有组织科研,建立以实践为导向的评价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独立的课程体系,为建构自主知识体系提供学科体系支撑。其中,文化法的课程体系应包括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行政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产业经济学和文化法导论等为代表的核心课程;以文化产业法、文化事业法、文化传播法以及按行业划分的文化部门法为代表的专业课程;以政治传播、文化传播、公益传播为代表的实践课程。话语体系方面,应着眼于增强文化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加强战略传播、影响力传播的顶层设计,以大众传播规则为基本内容,以国际社会公众为传播对象,通过建设文化法学专业案例库形塑对中国文化法制度及其成果的认知,用不同文化主体熟悉的词语诠释中国概念、增进情感共鸣。

植根文化法治实践

当前,文化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并不同步,文化法治实践远远走在学科建设前面。一方面,现有法治实践解决了现实难题,有力保障和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另一方面,从系统性、专业性、创新性的视角看,文化法学研究对文化法治实践的思想引领不足,文化法治发展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如行业法规的协调性不够、监管尺度不一等。

在我国,有关文化法的分类,按性质可划分为文化产业法和文化事业法;按行业类别可划分为文化核心领域法和相关领域法。现阶段,在宪法和部门法层面,有关文化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例如,明确规定管理文化事业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拥有文化创造性活动的自由,国家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权,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一些涉及文化法的新问题也开始出现。在民法领域,知识产权法是促进文化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当数字财产、数字人格、数字版权出现时,数据资产的属性问题、虚拟人格权问题、数字新闻(算法新闻)的可版权性问题成为研究热点。在行政法领域,国务院以及网信部门、广电部门、文旅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以规范行业秩序、促进文化发展为目标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当短视频、直播带货等新文化业态和MCN(多频道网络)、剧本杀等新商业模式出现时,新法律问题随之产生。数字文化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责任、数字内容的监管尺度、网络谣言和网络水军等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文化行业发展的制度与规范在政府部门的“放管服”改革中探索前行。在经济法层面,政府加大了反垄断力度和税收监管力度。伴随文化要素市场的发展,文化产业的投融资规范、文化负面清单制度和文化数据制度,得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和部门法的法治实践厚植了文化法学创新发展的现实土壤,提高了文化法学研究的起点。要立足新时代中国文化法治实践,坚持问题导向,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不断推动文化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和完善。

秉持公共服务理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提出,创造多样性的繁荣有赖于文化权利的全面实现。文化权利是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发展理念,必然要求文化法治建设坚持公共服务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秉持公共服务理念、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利,成为文化法学研究的核心议题。

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绩显著,公共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文化活动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将这种源自文化建设实践中的公共服务理念作为建构文化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价值遵循,有助于更好地从学术上凝练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文化产品层面,国家启动了出版、舞台艺术、电影精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等多个重大工程建设,在创作、生产、运营、传播、消费各个环节都予以严格规范,为提升文化公共产品的品质、实现繁荣文化文艺创作的目的提供规则保障。在文化服务层面,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已明确入法;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场馆大多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等等。在文化活动层面,为了确保公共安全,根据活动人数、活动性质、活动场馆适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障了赛事、演出、展览、游园等群众性文化活动有序进行。在程序层面,制定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法律程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文化资源配置的公正性,均体现了显著的公共服务理念。

实现人民的文化权,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法的不懈追求,是世界各国的普遍愿望。文化权的实现基于三个前提,即存在文化资源,拥有行使权利的机会以及国家对文化权的尊重和保障。文化资源的存在取决于各个国家的文化传承及其保护情况;各国人民的行权机会以及国家的尊重和保障取决于各自国家政策法律制度规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国力等。审视我国保障人民文化权的丰富实践,可以看到,文化资源分配日益公平,受益人群的规模不断扩大,文化多样性日益丰富,这些成果是举世瞩目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优越性的生动体现。文化法学聚焦文化权实现问题,研究文化资源分配的规范性,文化财产管理、使用的合规性以及文化服务的可及性与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把公共服务理念贯穿始终,由此提炼概念范畴、建构自主知识体系,为保障人民文化权利、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作出知识贡献。

(作者:万蓉,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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