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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3)

《条例》分则第十一章是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一百五十条到第一百五十四条。

《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一条增写了“铺张浪费”。

《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增写了“网络空间”,将以前的“有不当行为”改为“不当言行”。

《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是兜底条款,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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