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微腐败”带来“大祸害”

警惕“微腐败”带来“大祸害”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指出要“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更需要刮骨疗毒式清除一切腐败滋生的土壤与环境,巩固来之不易的反腐成果。对老百姓来说,张牙舞爪、为祸甚烈的老虎巨贪远在天边;嗡嗡乱飞、驱去复返的蝇式腐败则更为常见,因为这些蝇式腐败直接影响到百姓的幸福生活。蝇式腐败被称为“微腐败”,主要是指由小微权力异化而引起的不正之风与腐败现象。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微腐败”的特征、类型与发展逻辑

“微腐败”是腐败的一种亚形态,是由小微权力蜕变为公权私用的寻租行为而来。“微腐败”就好比健康机体的毛细血管或神经末梢出现了问题,不易被发现或引起重视,直观感受度也很难与高官巨腐相提并论。但是,恰恰是这种腐败更容易直接损害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恶劣影响和危害程度绝不亚于一些巨贪恶腐。同时,“微腐败”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潜移默化”式的腐蚀渗透,更容易导致整个政治生态的腐化变质,因此,“微腐败”决不能“微处理”。

要深刻认识“微腐败”的危害,首先要全面剖析其特征:第一,“微腐败”的存在场景集中,大多发生于基层治理场域。小微权力多集中于县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治组织中,这些公权力部门处于权力机关的基层,执法活动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某些基层党政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的权力不大,但贪图唾手可得的利益。大贪有大贪的胃口;小贪也有小贪的嗜好。例如,少数村干部横行乡里、吃拿卡要,在村里饭店白吃,在超市免单。第二,“微腐败”涉案财物价值不大,多以人际交往中“礼上来往”为掩护,容易与人情往来混淆,隐蔽性比较强。有些“微腐败”表现为亲朋好友的人情往来、礼来礼去,时间久了,易导致腐败分子思想上的麻痹,手中的权力也逐渐被周围人俘获。第三,“微腐败”涉及面广,民生领域是高危易发领域。“微腐败”是人民群众身边的腐败,是人民群众最痛恨的腐败现象,而民生领域则是“微腐败”的高发区与重灾区。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指出:“深入治理民生领域的‘微腐败’、妨碍惠民政策落实的‘绊脚石’,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①现阶段,民生领域的“微腐败”在乡村振兴、教育行政管理、城市社区治理、基层执法活动、医疗卫生管理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值得重点关注。例如,乡村全面振兴中的“微腐败”形式多样,多围绕着农村的三资(资本、资金、资源)的分配,土地征用款、基础设施建设款、支农惠农补贴、土地流转分红、民生建设项目等都可能因为监管不严而滋生“微腐败”。第四,“微腐败”的毒瘤植根更深,惩治难度更大。“微腐败”的“微”只是从腐败程度、腐败层级、腐败涉案金额等方面的评判,但其“腐”与“败”的后果不可估量,惩治难度更大。“微腐败”中有许多是发源于行业、地域或圈子的微环境的腐化变质,日久年深、不断浸淫,进而导致整个政治生态的异化。甚至某些“微腐败”现象在当地一些群众眼中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例如,有的基层办事人员在惠民工程中收取各种“回扣”“手续费”之后,还大言不惭地说道,“没有我帮忙,这个事就成不了”。而当事人也知道“雁过拔毛”,进而“心照不宣”,反而助长了“苍蝇”们的贪婪本性。

“微腐败”事小多发,隐蔽性比较强,不易受到关注,需要监督问责时“瞪大眼睛”,仔细甄别“微腐败”现象。根据外部呈现方式不同,“微腐败”呈现为以下几种类型。其一是吃拿卡要型。即是基层公职人员主动索取好处(贿赂)的情况,一般常见于公共服务领域。这类公职人员积极主动地把手中的权力寻租化,形成权力“自留地”,把公权力变现为私利。其二是雁过拔毛型。这类腐败常常出现在公共资源比较集中的领域,如工程建设、集中采购、城市拆迁、物资发放等领域。某些公职人员利用手中职权监守自盗,损公肥私、中饱私囊。其三是蚂蚁搬家型。这类“微腐败”的特点是小额多次、长期持续,多发于不易被人察觉的领域。这类腐败案件往往因微末线索显露端倪,待到办案人员沿着线头一路追踪,最后暴露的问题往往触目惊心。其四是优亲厚友型。这种类型的“微腐败”实际是传统的“封妻荫子”思想作祟,“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这类“微腐败”透射出清廉家风的重要性,家风不正家必败。有的领导干部纵容家属在幕后收钱敛财,子女利用父母影响力经商谋利,发不义之财。古人云:“莫用三爷,废职亡家。”其五是人情往来型。中国社会一直被看作是一个重视人际关系的社会,家庭、宗族、老乡、同学、朋友等人际关系形成了不同的圈层网络,以亲疏远近构成“差序格局”。人际交往中的红白喜事、子女升学、年节拜访等场合免不了以礼金馈赠的方式表达感情。实践中,个别党员干部以职务之便,借节日之名,借口“礼尚往来”,实则“礼上贪腐”,违规收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红包或礼物,导致节日“微腐败”屡禁不绝。其六是易容隐身型。近年来,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反馈的情况来看,“微腐败”的花样不断翻新,不断转换面目。有的借着物流体系和网络购物的掩护,被反“四风”重拳打击的送礼收礼行为在一些地方死灰复燃——通过快递寄送礼品、购物卡甚至现金的行为逐渐增多,且隐蔽性比过去更强。有的通过网络支付、电子送礼的方式,送礼者与收礼者不必见面就能“隔空操作、安全对接”,从而避开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群众的监督。

从“微腐败”的产生发展逻辑来看,“微腐败”的生成机理受制于行动者、环境、文化、制度等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微腐败”产生的内外部条件。从行动者角度来说,“微腐败”涉案主体多为基层公职人员,权力说大不大、说小不小,但其手中控制的民生资源恰恰卡住了老百姓的“生命线”。“微腐败”中比较常见的是“小官小贪”,但如果监管出现漏洞,最终也会酿成“小官巨贪”的恶果。由于处于权力机关的基层,对“微腐败”的全面监管存在难点,腐败问题更容易多点散发。从环境方面来看,“微腐败”只可能出现在法纪松弛、潜规则盛行、人情关系复杂的政治环境中。从文化角度来看,传统官场文化中存在的一些腐朽糟粕思想贻害无穷。例如,一些“圈子文化”“裙带关系”“礼尚往来”等人情观、世俗观会影响到部分基层公职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甚至可能影响其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之“钙”,理想信念缺失会导致精神上缺钙,使得腐败风气侵蚀到健康的肌体,从而沦落到违法乱纪、腐化堕落的地步。从制度层面来看,某些涉案地区党内监督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制度实施沦为“稻草人”。“微腐败”容易让人产生麻痹心理,认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伤和气、相互体谅,最终导致在某些地区产生违法乱纪的行为。总而言之,“微腐败”终究也是一种腐败,从“微腐败”到一般腐败,乃至大贪巨腐,只是程度强弱不同而已,腐败本性是没有差别的。

“微腐败”可能成为“大祸害”

权力寻租不分权力大小,哪怕芝麻大一点的权力,也可能被腐败分子想方设法地利用套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对“微腐败”要零容忍,不可姑息,否则贻害无穷。“微腐败”的危害后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麻痹干部思想头脑,成为滋生巨腐的“温床”。基层腐败具有一个特点,就是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并非从一开始就是胆大妄为、大肆敛财的,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违纪违法干部忏悔录中可以发现,许多落马贪官起初的“第一次伸手”都具有胆量小、受贿少、心怀忐忑等特点。腐败分子往往都是从“微腐败”起步,进而失控滑向全面贪腐,一发不可收拾。“第一粒扣子”没有扣好,许多个“第一次”没有勒马之缰而信马由缰,导致最终坠入重大贪腐的泥淖之中。例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在忏悔录中讲到三个不应有的“第一次”:第一次参加“朋友”聚会,第一次感情出轨,第一次收某港商5万元的“红包”,而正是这些第一次最终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无数腐败分子的故事,深刻阐释了“不矜细行,终累大德”的精义。②“微腐败”会产生“温水煮青蛙”的效应,不仅对于公职人员本身而言,对于周围的其他人而言也是如此。为什么许多“微腐败”没有得到遏止,不仅在于“微腐败”本身的隐蔽性和监管不力,也与腐败分子所在机关组织的忽视甚至纵容有关。一些基层干部对于下属“小来小去”的腐败视而不见,充当“老好人”,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哲学”。久而久之,甚至可能导致组织内部的“微腐败”行为常态化、日常化、“无害化”,最后会成为滋生大贪巨腐的“温床”。

第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啃食群众获得感。基层公职人员是与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工作人员。在国家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民生领域的公共资源配给、城市乡村的公共设施建设、人民群众的生产经营等都离不开基层公职人员的身影。基层“微腐败”的腐败主体多为基层公职人员,腐败造成的损害后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公共福利与生活幸福。每一个基层公职人员都是“守土一方”的管理者,在各自管辖的区域、行业、领域内都掌握着话语权、裁量权。一定程度上,“县官不如现管”导致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制于这些直接面对面、经常打交道的基层公职人员。如果这一级的公职人员腐败了,人民群众往往是“绕不开,也躲不掉的”。由此可见,“微腐败”的存在就如“一粒老鼠屎会坏掉一锅粥”,直接啃食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第三,不断侵蚀政治生态,导致廉政建设溃坝决堤。蝇贪成群,其害如虎。“微腐败”的发生领域具有高度集中性,多集中于一些重点领域,如农村征地拆迁、惠农补贴项目、项目公款处置等。“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些领域的“微腐败”易发多发、量大面广,容易招来贪蝇嗡嗡乱飞、叮咬不断。“肉臭蝇多、腐败生蛆”,一只苍蝇不防,必然招来一群苍蝇。发现基层“微腐败”的苗头就一定要遏制住,否则将引发“破窗效应”,败坏当地政治生态。实践中的调研结果也证明,“基层政治生态不佳源于多种因素,基层‘微腐败’的多发是最直接的原因”。③“破窗效应”说明了“第一扇窗破”是事情恶化的起点,如果“微腐败”的“第一次”不被重视,必然会引发连锁反应。基层“微腐败”的存在,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地、及时地治理,就会传递出“微腐败”无伤大雅、不必小题大做的错误信息。这会导致更多“微腐败”现象的扩增。如果人们对那些看起来是偶然的、个别的、轻微的“腐败”现象不闻不问、熟视无睹、反应迟钝或纠正不力,就会纵容更多的人“去打破更多窗户的玻璃”。《后汉书》云:“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溃蚁孔,气泄针芒,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识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有效防止腐败滋长,把反腐败防线前移,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这是防范基层“微腐败”产生“破窗效应”的科学举措,要从源头上斩断“微腐败”的发生机制。

第四,导致党群间信任缺失,影响党的执政根基。《孟子·离娄上》云:“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党长期执政的根基就在于得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党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获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这是我们党获得强大力量的根基所在。而“微腐败”则会导致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缺失,人心产生背离,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有学者指出:“小腐微腐可能动摇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基。若基层干部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抢占民众利益,无论其具体的数量大小如何,都会严重影响我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④基层公职人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十分紧密,几乎每天都要打交道。如果发生基层“微腐败”,“苍蝇扑面、恶臭难闻”就是人民群众最直观的感受,而一旦任其发展,党群之间将会离心离德,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基层是权力运行的“神经末梢”,但不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盲区和死角,决不能因为个别蝇贪的“微腐败”而离间党群关系。只有重点惩治人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党的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才能从人民群众之中汲取力量之源。

第五,凸显基层治理短板,弱化整体治理效能。腐败治理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有研究指出:“腐败的产生与现代化进程和政治体制的类型都没有关系,而与国家治理能力直接相关。国家治理能力低下就会导致腐败,腐败则会进一步降低国家治理能力。”⑤国家治理的效能不仅在于良法善治目标下腐败综合惩治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更需要解决治理中的短板问题。“木桶效应”提醒人们,短板成为木桶盛水量的“限制因素”。大到国家治理,小到基层治理,不能忽视治理中的“最短的那块板”。基层“微腐败”治理是腐败治理的“最后一公里”,要想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需要补齐基层“微腐败”治理这一块短板。基层“微腐败”的频发、易发与多发在一定程度上凸显出基层治理中的某些问题:其一,潜规则盛行,暗箱操作危害公平竞争环境。“微腐败”游走于法律、道德、习俗等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会形成权钱交易的法外飞地,导致基层治理无序化,市场主体无法有效地公平竞争。其二,小微权力寻租,损害群众的公共利益。权力寻租会导致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共同剥夺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其三,践踏法治,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从而导致基层治理的无力和低效。其四,基层“微腐败”是深化改革的绊脚石,阻滞了党和国家政策的有效落实。需要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排查治理民生领域“微腐败”、妨碍惠民政策落实的“绊脚石”,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零容忍”。

(作者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3ZDA131)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新华网,2022年10月27日。

②黄红平:《贪官忏悔录的人生三部曲》,《中国教育报》,2015年4月22日。

③杜治洲:《改善基层政治生态必须治理“微腐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第11期。

④李有林:《从“小事弄权”看微腐败的大祸害及防避对策》,《领导科学》,2019年第10期。

⑤胡键:《惩治腐败与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年第2期。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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