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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习近平法治思想 为中国式现代化保驾护航的法治新理念(3)

(三)坚持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共同发展

关于如何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问题,涉及“十一个坚持”中的两个:一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当前的世界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全球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其中,存在着许多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发展趋势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机制。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们必须承担起责任,提出改革方案,推动全球治理的进步。此外,我们还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推动涉外法治和涉外人才培养等工作。《决定》强调,要“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

二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随着法治中国的不断发展,我们逐渐认识到,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最初,我们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随后又出台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到了2020年,我们开始着手制定《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这标志着我们对法治建设的认识已经趋于成熟和完善。

为什么要一体化建设?原因有很多。例如,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法治政府建设必须与社会治理创新紧密结合。随着社会从管理走向治理再到共治,我们需要建立一种竞争机制,以便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包括购买服务、竞争服务,以及促进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并纳入法治轨道。《决定》强调,要“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社会组织不仅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而且有助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趋势,并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吸收大量的就业人口,同时坚决防止为个人牟利的事件发生。此外,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日益增多,两者之间的互动促进了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

(四)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我们需要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都强调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当然,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在党内法规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和丰富现有的规定。为此,《决定》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任务扩展到了党内法规领域。

其次,我们还要关注立法质量的问题。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所在,为此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每一项立法都能符合宪法的精神,反映人民的意愿,并得到人民的支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环节,并确保立法体制的正确性。此外,我们还需要防范部门利益在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并避免在立法过程中滋生腐败现象。为此,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体制机制建设。具体而言,人大应当承担起主导立法工作的重任。近年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增强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如扩大具有丰富法治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职委员的比例,并建立健全立法咨询和评估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了“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继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的要求。

与此同时,我们也在不断提升理念水平。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法治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引领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有效地发挥立法在引领和推动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在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曾经帮助我们解决了许多问题。但现在,随着整体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我们需要更多地依靠法律来指引未来的道路。特别是在面对新的挑战时,法律能够为我们提供前瞻性的规划和指导。例如,在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进行立法工作,不仅可以推动更多的资源流向这些领域,还可以促进相关政策的有效实施。因此,我们应该注重法律的前瞻性特征,并努力提高其适用性和灵活性。

在执法层面上,最重要的执法主体无疑是行政机关。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目标。我们认为,法治政府不仅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之一,还是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关键步骤。由于它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法治政府的建设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将上述各项要求具体化,并付诸实践。具体来说,我们应该努力建设一个既合法又合理的政府。这里的“合法”指的是遵守法律规定;而“合理”则意味着在法律框架内作出合乎情理的决策。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需要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和制度,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来确保决策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样做不仅能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还能减少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各种问题。

此外,我们还应该高度重视政府诚信问题。在一个基于人民主权理论的社会里,政府的所有权力都来自于人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人民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的关系。因此,建立一个值得信赖的法治政府至关重要。

在行政决策方面,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了“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重要性。之所以要加强这项工作,是因为决策失误往往会引发连锁反应,进而影响到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内部审查机制,并广泛推广法律顾问制度,确保法律顾问能够在制定重大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同样不可或缺。

在司法层面上,我们需要着重关注队伍建设的问题。鉴于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强调了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司法人才队伍的重要性。这支队伍主要包括法治专门队伍、法治服务队伍和法治人才教育队伍三大类。法治专门队伍是指那些直接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他们通常分布在公检法等部门中。这些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态度直接影响到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法治服务队伍则涵盖了律师、公证员等专业人士。他们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法治人才教育队伍则是由高校教师和其他学者组成的群体。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为了确保这些队伍能够胜任各自的职责,我们必须加强对它们的管理和培训力度。

在全民守法方面,我们需要大力弘扬法治文化的价值观,并将其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去。这不仅有利于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还能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五)坚持抓住“关键少数”

此外,我们还要坚持抓住“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因此,我们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要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

责任编辑:王瑱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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