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经济正处于从“量的扩张”向“质的跃升”转变的关键时期。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强调,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发展海洋经济。社会资本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可以有效满足海洋相关活动的多元化资金需求,进而提升海洋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益。
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经济建设是发挥市场在海洋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生动体现。社会资本的天然市场优势,能够敏锐捕捉到海洋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经济信号带来的信息,通过信息传递促使相关海洋产业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一般来说,海洋产业多为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大,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有助于破解涉海企业的融资困局,增加涉海企业的支持数量、加大资金支持额度、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同时,拥有技术优势的社会资本主体(如高技术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整合和产业引导能力,参与海洋经济建设可以加速现代海洋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经济建设过程中会产生潜在的辐射效应,能够提升公众的海洋认知水平。
社会资本的参与为海洋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能,但目前仍然面临诸多困境。一是参与重点不明晰。海洋经济项目专业性强、风险高、投入大、回报慢,导致社会资本“不敢投”。资本的逐利本性使得社会资本参与的海洋经济项目往往出现“短视”行为,缺乏耐心资本。社会资本参与领域较广但分布不均,需要长期培育的海洋基础科研、生态修复等领域投入不足。二是参与渠道不通畅。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较少,统一规划、准入规则不完善,加之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资本参与依据不明确。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经济建设的进入机制、运行机制、退出机制等尚不明确,与之配套的风险管理体系等不明朗,制约社会资本的参与步伐。三是参与支持手段不足。社会资本多偏向于通过与政府合作的方式参与,多元化的社会资本参与手段有待探索,多方位的政府支持手段亟须创新。海洋领域投融资平台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缺失,合作效率有待提高。为此,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推动社会资本更有效地参与海洋经济发展。
推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之间的有机统一。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坚持“小政府、大服务”理念,创新管理职能设置,加快政府部门由服务提供者向服务组织者的角色转变。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配合、共同落实,强化协同联动。此外,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工具,激励社会资本流向耐心资本领域,引导培育耐心资本。加强涉海企业创新能力引领。积极推进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创新型涉海企业。加快涉海企业科技成果源头创新和产业化步伐,驱动社会资本参与现代海洋产业发展的积极性。组建海洋领域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健全规范海洋勘测设计、海域评估等中介服务,为社会资本参与现代海洋产业发展提供参考依据,加强技术、产业、资本三方对接。持续提高全民海洋意识。完善海洋特色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积极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海洋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海洋故事传播力和影响力。
构建有效的政策支持与资金保障体系。继续加大财税政策落实。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统筹运用财政资金,优化调整现有资金使用方向。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经济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综合运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手段,扩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持续强化金融协同支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海洋经济发展,结成涉海金融产业联盟。创设海洋碳汇、涉海信贷、蓝色债券等特色金融产品,探索发展航运保险、资金结算和航运价格衍生产品,鼓励发展海洋经济类证券指数等产品。鼓励组建专业性涉海金融服务事业部或服务机构,加速涉海金融服务机构聚集,打造涉海金融服务生态圈。
探索海域产权明晰化,激活社会资本参与活力。强化资源整合利用。集成创建涉海数据资源信息平台,整合利用海域使用信息、海洋灾害信息等涉海数据。开展数据信息质量提升行动,按照“谁采集、谁校准、谁负责”的原则,保障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同时,推广海洋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模式。按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洋资源循环利用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项目新产生的海洋生态增值产品,由各级政府按照相应规定处置,保障社会资本参与主体的合理收益。健全产权激励机制。一方面,合理划分海洋产业相关项目中社会资本所占股份比例及投票权,保证其合理得益。另一方面,允许社会资本参与主体在达到预期目标后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海洋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海洋产业开发,在完成任务后亦可依法依规流转相应权益并获得收益。
持续完善风险防范监督体系。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双公示”工作,加大政策法规、重点参与项目等信息公示力度。同时,创设“双名单”目录,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有效渠道。由政府牵头搭建数字化信息沟通平台,开放涉海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和经营信息以推动数据共享,从而支撑社会资本利用可靠信息作出精准投资决策。加强全程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与主体的准入资格,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基于不同项目、不同参与主体、不同海洋产业等,设定不同的中期考核要求及目标,明确“一项一目”的中期考核机制。做好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