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没有法定继承人会收归国家吗

遗产没有法定继承人会收归国家吗

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人生前未立遗嘱且没有法定继承人,在其去世后,遗产应该由谁来继承呢?日前,一名独身女子病逝后,9名旁系亲属要求分其遗产和房产,法院最终判决其银行存款等由提供帮扶的叔姑舅姨们共同继承,而房屋归国家所有。这一判决引发网友热议。那么,无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究竟会如何处理?什么情况下遗产又会收归国家所有呢?

提问1 法定继承人怎样排序?

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是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与家庭关系的综合体,亲疏有别在民法典中体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先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那么,在重组家庭或存在收养关系的家庭,遗产继承是否有特别规定呢?其实,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相应地,父母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然而,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互不为法定继承人。在一起继承纠纷中,张女士中年丧夫,独自一人将儿子小张抚养长大,待儿子成家立业后,张女士与李先生结婚重组家庭。李先生去世后,在没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小张因未能与继父李先生形成扶养关系,无法作为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因此,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生活中的照料和经济上的扶持。一般而言,未成年继子女在继父母结婚时尚未成年且跟随继父母长期生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儿媳、女婿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但日常生活中,不乏失独家庭的儿媳或女婿在配偶去世后自愿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为践行公平原则、引导形成尊老敬老养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范围一经确定,有限的遗产如何在多个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以多个法定继承人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为优先,若协商不成,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原则上应当均等。为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若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此外,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遗产继承也延续着被继承人的责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负有清偿死者生前所欠债务的责任,但清偿责任限于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

提问2 非法定继承人能否获得遗产?

遗产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同时存在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制度,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在生前订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明确表达遗产分配意愿。其中,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目的在于,使无法定继承人的孤寡老人晚年生活得到最大限度的照顾与保障。

刘大爷与妻子育有一女小刘,后二人离婚,妻子带着小刘改嫁,刘大爷独自生活。其间,社区水果摊摊主贾某一家给予刘大爷诸多关照。随着年事渐长,刘大爷与贾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贾某负责刘大爷日常生活、养老丧葬等事宜,刘大爷在过世后将其名下房产、存款等财产赠与贾某。刘大爷去世后,女儿小刘将贾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刘大爷与贾某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是刘大爷自主安排生前照顾与身后财产分割事宜的处分方式。根据贾某提交的视频、病历等证据,贾某与刘大爷共同生活期间在生活与精神上均给予其充分关怀,且在刘大爷过世后妥善处理丧葬事宜,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有权依据协议获得全部遗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老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余生托付给法定继承人以外值得信任的人或组织,扶养人因履行约定的生老死葬等义务取得受遗赠的权利。那么,一旦信任被打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又该怎么办?

吴大妈的孩子常居国外,在老伴儿因病离世后,其与保姆李阿姨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李阿姨负责吴大妈生养死葬事宜,待吴大妈过世后,其遗产全部归李阿姨所有。协议签订后,原本温和的李阿姨性情大变,不仅不再按时提供一日三餐,还隐匿吴大妈存折,禁止其自行支取存款。于是,吴大妈将李阿姨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调整的是吴大妈遗产归属问题,吴大妈生前对其名下财产仍然具有完整、独立的支配和处分权。该协议履行有赖于被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的信任,在双方出现纠纷的情况下,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吴大妈有权重新选择合适的方式安排晚年、处分财产,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由此看来,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扶养人并非当然取得被扶养人的遗产。如果扶养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扶养义务,甚至虐待、遗弃老人,法院可以依法限制或剥夺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

提问3 扶养人可以分得多少遗产?

孤寡人士一旦去世,且未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继承人,其留下的财产往往会引发更大争议。

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后留下了数百万元的遗产,由于其生前无配偶及父母子女,未订立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赵女士父母的同胞兄弟姐妹对簿公堂,均称对其尽了扶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赵女士居住地所在辖区民政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名下房屋归国家所有,由该区民政局管理;其银行存款、抚恤金根据原被告帮扶情况由叔姑舅姨们共同继承,其中尽责较多的叔叔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

为何赵女士名下房屋判归国家所有,引发社会关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死者无法定继承人,也未订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中的赵女士便属于此种情形;二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三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部丧失受遗赠权。

遗产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遗产酌给制度以事实扶养为基础,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其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不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存在的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扶养义务,而是出于社会道义自愿提供的帮助与照料。

扶养人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需要考虑受扶养人的情况及扶养人的情况,包含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内容、扶养时长、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情感联系紧密程度等。分给扶养人遗产的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为原则,需考虑被继承人受到扶养的具体程度,并非尽了扶养义务就会分得全部的遗产;同时存在多个扶养人时,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长、频次多、联系紧密的扶养者可以多分。

同时应当明确,当事人主张作为扶养人参与遗产分配,应当区分扶养行为与情谊行为。扶养指的是经济上的资助与生活上的扶助;情谊行为非参与遗产分配的基础,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也不必然参与被扶养人的遗产分配,只有对被继承人即被扶养人扶养较多的方可分给适当遗产。

提问4 遗产收归国家后如何处置?

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或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职责。也就是说,遗产管理人应秉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遗产收归国家后,相关部门会进行管理,核实遗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权属等信息,并根据遗产的性质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和方式,最终用于公益事业。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遗产,可能会被送到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机构进行收藏、展览或研究;对于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遗产,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会进行商业开发,实现资产增值。如果遗产中包含对国家战略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资源或技术等,还可能会被用于国家战略储备或科研等领域。

尽管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属有明确法律规定,但相关遗产处理流程繁杂、消耗社会成本大。因此,为避免后续财产分配产生纠纷或者不符合本人真实意愿,最好提前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遗嘱的内容不仅是处分当事人去世后的遗产,比如房产、存款、股票等,另外也涉及对当事人生前的监护、扶养安排等事项。在立遗嘱时可以同时附上相关条件,比如要求接受遗产的人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如果接受遗产的人未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可以撤销其继承遗产的资格。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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