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6)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6)

五、强化接受监督意识,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保障严格依法履职、公正司法。

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审议意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检察活动1625人次,走访全国人大代表2257名。对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213件书面建议,审议报告、视察调研时提出的4011条意见建议,均认真办理、答复反馈。制定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同步备案意见,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积极主动接受民主监督。邀请全国政协委员参与调研、检察听证等活动319人次。认真办理全国政协提案76件。组织特约检察员专题调研检察工作。持续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切实改进工作。

依法接受执法司法履职制约。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不捕不诉案件,依法重新审查,改变原决定159人。对法院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逐案认真复查,加强反向审视。

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制定检务公开工作意见,推进“阳光检察”。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履职办案15.7万件次。对拟不捕不诉、申诉复查等案件,举行检察听证16.4万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16场,发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组织全国检察机关举行检察开放日7509场,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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