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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光 |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尊严与保证宪法实施(3)

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同时,他还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那么,如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

(一)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第一,基本要求。主要有两点。一是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必须把宪法实施贯彻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部实践中,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二是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

第二,基本途径。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实施。所谓宪法的直接实施,简单地讲,就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作出的行为——宪法行为。这主要针对各类国家机关而言,也就是各类国家机关直接依据宪法作出履职行为、开展治理实践,且无需依托下位法律法规作为中转依据,是宪法落地见效的核心方式。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依据宪法设立各类国家机关,明确其职能定位,规范相互关系,从而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比如,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国家机关严格依照宪法确立的制度机制运行,践行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制度要求。其次,各类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直接行使法定职权。比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宪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各项法定职权,均属于宪法直接实施的范畴。再次,依据宪法制定法律法规。正如前面讲到的我国绝大部分法律法规开篇都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立法表达。最后,依据宪法作出具体宪法行为。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对国家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不同于立法活动,重大事项决定、决议主要针对治国理政中的重大具体问题作出专项部署,是宪法精神与宪法规则在具体治理场景中的直接运用。比如,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等等。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等等。比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阶段,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2017年11月4日,再次作出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这两次决定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依照宪法赋予的职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属于宪法的直接实施行为。

二是间接实施。这与各个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均有密切关系。所谓宪法的间接实施,就是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怎么理解?法律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具体化,因此在本质上,实施法律的过程,就是落实宪法的过程。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深刻把握宪法的核心要义,才能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从而更好推动法律法规落地见效。而这正是中央要求全党全社会深入学习宪法的重要原因。

举两个例子。一个是北京适龄儿童在家受教育抚养权纠纷案。北京的一对夫妻离异后,孩子由父亲直接抚养。父亲认为孩子天资聪慧,未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而是选择在家进行教育。孩子母亲认为该做法未尽到教育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适龄儿童能否以在家教育替代学校义务教育。若从义务教育法层面分析,除法定特殊情形外,适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但从宪法层面审视,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就义务教育而言,入校学习是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主要途径,但并非唯一途径。若在家教育能够达到与学校教育相当的质量、实现同等的育人目标,则不宜一概否定其合法性。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学校教育之外的关于其他教育形式的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切实保障适龄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

另一个是中国银行成都高新区支行诉沙某某信用卡纠纷案。沙某某因信用卡逾期未还款,银行依据其单方制定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就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逐项计收,综合折算,年化费率竟高达59%。而依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规定,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该案核心争议在于,金融机构能否对借款人适用远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计息标准。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一视同仁,确需作出差别对待的,必须有正当理由。仅以主体为金融机构为由收取高额逾期费用,缺乏正当性基础。最终,法院判决,对银行超出年利率24%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参照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计息标准。该案是宪法平等原则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体现了宪法精神对具体案件裁判的指引作用,是宪法全面实施在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一博监审:刘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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