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所有的法律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效力存在位阶之分。其中,宪法居于最高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明确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则提出了三个“一切”、一个“任何”,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从立法、守法、追责、特权四个维度,对宪法最高法律效力作出系统制度安排。因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意味着宪法以下的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以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为基础,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把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所谓“法治轨道”,可形象概括为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两根铁轨”——一根是规则之治,另一根是良法之治。首先来看,规则之治。其核心要义是规则至上,即所有社会主体都处于规则约束之下,服从规则要求、依照规则行事。在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中,规则至上的核心载体是宪法和法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此作出进一步强调。从法律效力来看,法律必须符合宪法,因此宪法法律至上的核心与关键是宪法至上。也就是说,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才能保障宪法至上。再来看,良法之治。全社会之所以普遍认同并服从规则、依照规则处理各类事务,根本前提在于规则本身具备合理性——符合我国社会实际情况、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只有规则本身是科学良善的,才能实现良法善治的治理效果。那么,如何判断一项规则是否合理正当?根本标准在于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其中最核心、最具根本性的标尺就是宪法。也就是说,符合宪法的规则,就是具备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规则;违反宪法的规则,就是不具备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规则。总的来讲,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筑牢法治轨道的“两根铁轨”:既夯实了规则之治的底线,也保障了良法之治的底色。如果宪法失去了地位与作用,那么规则之治就会失去根本遵循,良法之治就会失去判断标准,也就难以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二、坚定宪法自信 增强宪法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署名文章中明确指出:“要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有自信、有志气宣传中国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有骨气、有底气同一切歪曲、抹黑、攻击中国宪法的错误言行作斗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其中就包含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一)坚持中国宪法基本原理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既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存在显著差异,其中蕴含的中国特色的宪法基本原理,是我国宪法的宝贵财富与鲜明特色。这些基本原理主要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原理、人民主权原理、人民民主专政原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权利原理、民主集中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理、全过程人民民主原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理、单一制国家结构原理、民族区域自治原理、“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原理、社会主义法治原理、权力制约与监督原理、公民平等权原理等。由此,对于中国宪法基本原理,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准确阐释,进而理直气壮地把它讲清楚、讲透彻。
(二)坚持中国宪法制度
世界各国的宪法各具特点,不存在两部完全相同的宪法。即便同属资本主义性质,不同国家间也存在显著差异;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更存在制度层面的本质区别。我国宪法确立了一系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的指导思想、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国家的基本政策、国家的机构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这些由宪法确立的制度植根中国实际,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特有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
(三)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三权鼎立”等错误观点
在坚定宪法自信的同时,我们要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实践证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因此,我们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维护宪法尊严,关键在于坚定宪法自信,包括宪法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实践自信。而增强宪法自信,需要做好两项重要工作。一是立,系统研究、阐释我国特有的宪法理论、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形成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夯实自信根基。二是破,有理有据地认识、批判西方特有的宪法理论与宪法制度,阐明其为什么不能适配我国国情。一立一破,两项任务都十分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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