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富农出租地的方针问题致毛泽东

关于对富农出租地的方针问题致毛泽东


  关于起草土改条例,我们已定五一召开会议研究。在会议以前,关于对富农出租地采何方针,须先行请示,经我们多方研究,有如下实际情况:
  (一)江南各省土地集中情形,经过土地革命之震动,八年抗战之破坏,及国民党长期压榨结果,已不像大革命以前那样集中。如湘、鄂、赣三省地主富农及公堂土地,不及总土地百分之五十。地主富农出租地不及百分之四十。特别是老苏区及其周围,更加分散,地主富农土地只占三分之一左右。自己不劳动,单靠收租吃饭的地主很少。这种情况如湖北之黄麻,湖南之平江,江西之赣东北、瑞金、兴国、遂川、吉水等。我们经过地方党委调查,及许多老干部回家,从亲友无意闲谈中调查都是如此。虽然苏维埃失败后,地主复辟向农民倒算,但地主对反革命无信心,对革命畏惧,许多地主抓一把钱后,多转到城市作投机资本;有许多地主则被杀或屈服,不敢再向农民进攻。因此,土地分散是很自然的,地主家属在破产后,多参加劳动,也是事理之常。
  (二)根据上述情况,在土改中如连富农的出租地都不动,则雇贫农所得,比之按人口平分标准,要少百分之二十以上。据湖北调查要少百分之三十。同时,由于划阶级界限难明,估计许多中小地主会混到富农中农中来,更缩小了没收范围。而佃富农、佃中农又需要多少照顾一点(即多分一点),如此,则雇贫农实际所得会更少。中央征求雇农不分地或少分地,其余阶层不分地的意见,我们认为不好。目前城市贫民及失业工人尚无法安置,如农村中再不吸收一批人,反把雇农挤出来,更要增加社会混乱与不安。因此,在土改时,雇农、半手工业工人及城市失业工人回家者,一般应与贫农平分土地;裁减返乡之战士、勤务人员,亦须同样分得一份地;其他阶层如流氓、自由职业者、小商贩,也应酌量分配土地。
  (三)因此,如不征收富农出租土地,势必减少提供分配之土地。当然,让一些中小地主混入富农阶层,缩小打击面,减少敌人,减少阻力,是好的。但应估计到,如可分土地太少,不能解决雇农土地要求,其结果会使贫、雇农积极性减低。有些地方甚至土改运动搞不起来,如五四指示初期在华中(山东也是如此)许多地方都是如此。当时农民对土改冷冷淡淡,大不如反奸清算的劲头,后来才知道下面过分强调照顾。一般贫农说,这样分我们所得太少(只加几分地),因这点小利益来使人倾家荡产,结下死冤仇人?不过后来我们定出中间不动两头平方针,很快就动起来,当时照顾还只是不动富农自耕地,如今天连富农出租地也不动,是否会重复五四指示初期那种沉寂状态,很难确定。平、津近郊土改,民主人士叫好,农村不乱是好的,但农民是否真正发动起来,也应检查。如果经过土改而农民没有发动,则土改成为形式,这不仅政治上不利,在将来生产上也有极大不利。因为在中国这样靠人工经营、人工肥料、人工灌溉的具体条件下,如果占人口大多数而富有劳动力的雇贫农,耕地不多,积极性不高,则农业生产的发展是要受到很大限制的。
  (四)关于中立富农方针,是完全正确的。但我们认为要使富农中立及保持富农生产情绪,单从经济上很难达到,因为我们在经济上,不能完全不侵犯富农利益,就使出租地及其他财产不动,但减租减息总不能不减,负担不能不重一些。此外,对雇工关系等等,总有许多纠纷。因此,要使富农中立并保持其生产情绪,除经济上适当照顾外,还应加上政治条件,如雇、贫农之充分发动与中农之紧密团结,对恶霸地主之适当惩办等。如真正有了这个政治条件,再加上对富农财产与自耕地不动,则动其出租部分,对富农中立仍可做到,因为出租地并不是富农财产构成的主要部分,相反地,如果连出租地都不动,一方面雇贫农议论纷纷,另一方面富农也不会相信我们会始终保持其这种非分之财(因为地主与公堂出租地都分了),从而怀着不安情绪。这对中立富农反而有害。我记得一九二九年闽西按人口平均分地后(当时只分地不动浮财),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民,包括旧式富农、新式富农在内,都很满意。后来经过一九三○年反富农,社会上便引起纷乱。当时,最引起富农反对的倒不是因为没收富农出租地(这在一九二九年已经没收了),而是抽其自耕的好地,同时又动其耕牛,规定牛租,雇工加资,并派他的款子。这是我们应引为教训的。今天不动富农自耕地及其全部财产,是非常英明的,但出租地则可以动,动了并不妨碍中立富农。这点过去经验也已经证明过了。
  (五)对富农出租地是否现在不动,一二年后再动;或者法令上不动,而让农民起来后再经调解来动。我认为这样亦不好,法令上不规定而让农民起来动,就容易乱。现在不动致农民分地不多,过一二年后再动必须重分(不是个别调整,因数量很多),则将影响生产(中农也发生“割韭菜”的疑虑)。同时,法令上规定不动出租地,也要影响划阶级,容易因阶级划不清,而引起错误。如所有出租地都动,就使有些阶级划不清亦无妨碍,因为出租地都动,这对雇贫农已有保证,而所有农民自耕地都不动,则对中农绝无侵犯之虞。这是土改中的天然界限。上述各点,是根据江南实际情况,经过大家研究的一致意见,用敢直陈,是否有当?尚望明示。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注释
  〔1〕毛泽东于一九五○年四月三十日将此电转发华东局饶漱石,作为他们起草土改法令的参考,并征询他的意见。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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