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
七、八月间第一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曾经讨论了目前各地有关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些主要问题,对人民司法的政策观点、工作方针与工作任务,已获得了初步的统一的结论。现在为了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设,特作如下指示:
一、为着保卫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新社会秩序及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人民的司法工作如同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一样,是人民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地领导和加强这一工作,并采取必要办法,使人民司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有系统地逐步地建立和健全起来,对这一工作采取轻视态度是错误的。
二、为了正确地从事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设,首先必须划清新旧法律的原则界限。法律是一定统治阶级用来统治被统治阶级和保护自己阶级的工具。一切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法律,都是为少数人的反动集团用来压迫中国广大人民的工具。人民法律则是代表广大人民底意旨的法律,教育人民尊重新民主主义的社会秩序,并为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而与少数反动分子的破坏作斗争。两种根本不同的法律原则绝不容混淆在一个观念里,有这种混淆观念的人就不能正确地从事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设。因此,一切政府工作人员在新旧法律界限划分上保存着任何模糊的观点,都是不应该的。目前,我们国家新的法律还不能立求完备,但如基本大法中国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所发布的许多法律、法令、指示、决定,都是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依据。这是根据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和对中国实际情况(阶级关系、社会经济关系等)的具体分析而逐渐产生出来的。人民司法建设工作者必须在实践中一面澄清那些旧的反动法律的观点及其影响,一面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判例,以便中央人民政府能够逐渐制订完备的新的法律。
三、人民司法工作的当前主要任务,是镇压反动,保护人民。对反革命分子来说,首先是镇压,只有镇压才能使他们服罪,只有在他们服罪之后,才能谈到宽大。宽大只能结合着镇压来进行,有些地区发生“宽大无边”的偏向,是必须纠正的。在镇压时,分别轻重,分别首要与胁从,是必要的,但在解放以后一切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均必须予以惩办,人民司法工作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善良,对破坏国家的建设和财产及破坏社会秩序和侵害人民正当权益的犯罪者,必须给以惩罚,只有惩罚才能使他们认罪,只有在他们认罪之后,才能谈到教育改造。教育只能结合着惩罚来进行,片面地强调,教育改造”是不对的;在惩罚认罪之后,忽视教育改造工作,也是必须纠正的。人民司法工作还须处理人民间的纠纷,对这类民事案件,亦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一方面应尽量采取群众调解的办法以减少人民讼争,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应力求贯彻群众路线,推行便利人民、联系人民和依靠人民的诉讼程序与各种审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听取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在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及和有关部门工作的密切配合之下,应组织力量,加速案件审理的期限,坚决革除国民党法院所遗留的形式主义和因循拖延的作风。积极提高审案的质量,同时并应广泛进行法治的宣传教育工作,严格纠正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不论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人民,如有违法之事,均应受检察机关的检举。
四、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坚强干部作为骨干,并须教育他们重视司法工作,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在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更应注意人民法庭干部的配备。今后各地调用司法工作主要干部时,应事前经上级司法部门的同意。目前司法干部缺乏,要从几方面逐渐求其充实,除力求改进各大学法律学系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使其切合实际需要外,省以上人民政府应 立即着手帮助司法部门训练干部。吸收旧司法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必须先加教育改造,而后量才录用。吸收青年男女知识分子参加工作时,则须加强对他们的锻炼。此外,如法医、检验员等,均可采取抽调干部讲习或会同卫生部门办训练班等方式,逐步求得解决。
五、今后司法经费,由国库开支;所有司法罚款、没收财产等收入,均应统一缴归国库。
关于监所管理,目前一般宜归公安部门负责,兼受司法部门指导,由省以上人民政府依各地具体情况适当决定之。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根据一九五○年十一月五日
《人民日报》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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