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厂矿交通等企业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在这些企业中开展民主改革的指示〔1〕

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厂矿交通等企业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在这些企业中开展民主改革的指示〔1〕


   全国各地解放后,许多国营工厂、矿山、交通等企业部门,曾经先后经过若干不同的形式,例如登记反动的党团员、“挖蒋根”、调整人事、进行民主改革与民主团结等等规模不一的群众运动和行政手段,或者采用较为渐进的办法,或者采用较为激进的办法,业已在不同的程度上打击了掩藏在企业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并在不同的程度上改革了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原来在企业内部所形成的种种吸血的不合理制度和封建把头制度,因而使各种企业能够达到迅速恢复和顺利发展的成绩。特别是自中央一九五○年双十指示以后,各地在工厂、矿山和交通运输部门中,都进行过镇压反革命运动,残余的反革命势力,已经遭受了更多更大的打击。有些地方把镇压反革命和企业内的民主改革作了适当的结合,已把一部分工厂,矿山、交通等企业作了系统的清理,结果,清出了大批反革命分子,纯洁了工人阶级的队伍,在政治上和生产上,都出现了一种新气象,工人群众说:“毛主席的太阳照到工厂里来了。”
  虽然如此,但是至今为止,在大部分公营和私营的工厂、矿山及其他企业中,还没有进行系统的清理。其中还混有大批的反动党团、反动会道门分子和少数潜伏的逃亡地主、土匪、恶霸、特务、间谍分子;有些过去曾与国民党反动统治者狼狈为奸的封建把头,还未受到应有的惩治或改造;有些反革命分子,甚至混入了党和青年团内,或者把持了工会。他们从各方面进行破坏活动,压制着工人的政治积极性和生产积极性。
  因此,我们必须用足够的力量,发动与依靠工人群众,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争取于一九五二年年底以前对工厂、矿山和交通等企业部门,首先对国营工矿交通等企业内的残余反革命势力,加以系统的清理,并对于国营企业内所遗留的旧制度,进行或者进一步地完成必要的和适当的民主改革。为此,中央特作如下各项指示:
  一、由于工矿企业中的情况,一般地较党政军民等机关为复杂,党的领导骨干和群众基础校机关为弱,而各种企业,又各有其特点,各地方的历史条件也不完全一致,所以清理工作的问题也较机关为复杂,同时,也极易发生偏差。应该指出:搞好这个运动的第一个关键是搞好领导的问题。凡是领导骨干较弱的厂矿交通等企业,应该先由当地党委负责,从各方面指派得力干部,结合企业中原有的干部组成专门的领导机关,负责进行准备工作,首先是进行有系统的调查研究和训练工人职员中的积极分子。有了详细的调查研究,又组织了积极分子,于是再由行政、党、工会、青年团的干部,按照本单位群众的思想状况,有的放矢地在工人职员中,作系统的思想动员,讲明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发动清除反革命分子和忠诚老实、自觉交代的运动,号召工人群众分清敌我,整顿自己的队伍,从思想上、组织上提高工人阶级的纯洁性;号召一切有问题的人,向自己的国家忠诚老实地交清自己的历史,而只要忠诚坦白,罪重的可以减轻,罪轻的可以免罪,无罪的可以卸掉包袱。
  思想动员和思想酝酿的过程,同时是一个团结多数、组成强大队伍、促使有问题者坦白和孤立敌人的过程。这是运动中的第二个关键。
  在领导没有加强、工人中还没有培植出一批积极分子之前,不要冒失地发动大规模的运动。特别是有些矿山混有极大数量的散兵、游民和逃亡地主等,情况既极复杂,而行政和党的力量又很薄弱,在这样的企业中,更应该首先加强领导,进行系统的调查、侦察和艰苦的群众工作,寻找长期劳动、历史清楚、政治上可靠的工人职员,加以训练,以便建立领导的骨干和群众的队伍。
  二、凡是有残余的反动势力,有为工人群众所痛恨的坚决的反革命分子,特别是有特务、恶霸分子潜伏的工矿企业,在已经完成上述各种准备工作之后,应该大张旗鼓地放手发动工人群众自下而上地控诉反革命分子,斗争那些压制工人的封建把头和各种坏分子;并由主管机关,适时地将应该和必须判刑的反革命分子,依法判罪,当众宣布执行。经验证明,这样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首先打击首恶分子和铲除残余反动势力的运动,可以迅速地鼓动起工人群众的斗争热情,迅速地摧毁国民党在工厂、矿山企业中压迫工人的残余势力,迅速提高工人当家作主的认识和生产积极性。
  但打击的目标,即镇压和控诉的对象,必须严格地以特务、恶霸、土匪、反动党团和反动会道门等五个方面的坚决反革命分子为限;特别是群众控诉的对象,更应严格地以那些有血债和民愤较大的首恶分子为限。在处刑时,对于应该处决的罪犯,必须坚持只处决其中十分之一、二;对于应该逮捕的罪犯,在多数工人群众不反对的条件下,应该坚持只捕其中的一部分,以免捕杀过多,发生偏差。
  三、工人群众对于过去勾结反动势力,欺压扰害工人的流氓工人,职员的斗争,我们应该积极加以领导和赞助。但必须注意把这种斗争对象和镇压对象(坚决的反革命分子)加以区别。只要他们低头认罪,表示悔改,群众气愤已平,不要求逮捕时,即不要逮捕。特别是对于“把头”、“拿摩温”等,尤应详加分析,按其罪恶轻重、劣迹多少、过错大小和解放后有无悔改表现等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切不可笼统地“打倒一切”。
  四、对于曾经有过压迫工人的行为或其他轻微劣迹,但并非反革命分子的老的技术工人、技术人员和专家、高级职员等,必须注意在运动的各个阶段,加以保护,并在对待他们的态度和方式上加以注意。如果工人群众对于他们的作风不满,要求斗争或控诉时,我们应该领导并说服工人,把这种问题根据团结为主的原则,采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当作工人阶级内部的问题来解决。
  镇压反革命与进行民主改革,二者是有联系的,但又是有区别的。如把两个问题混淆起来会使打击面过大。因此,把反革命的问题与那工人阶级内部的问题及企业管理制度本身改革的若干问题,加以严格的区别,保护与教育改造那些有技术的职工,这点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防止在运动中发生打击面过宽,波动面过大,特别是乱斗、乱控诉的偏向,所有控诉对象、斗争对象和逮捕的名单,应一律在事先经当地党的市委或其他相当党委批准。
  五、为了防止反革命分子在垂死挣扎时的破坏,在运动开始之前,必须首先严密掌握工厂、矿山、交通等企业的要害部门,把一切有嫌疑的分子从这种部门中调开,并选派可靠的干部、党团员或非党的革命工人去掌握。
  六、运动应该利用不妨碍生产的间隙的时间去进行,而不应该停止生产去进行。在思想酝酿成熟和群众发动之后,交代的时间不要拖得太长,以免不必要地影响生产,并造成僵持追逼的现象。一次运动决不可能把一切反革命分子都彻底清出,只能“打一网算一网”,“剥一层算一层”。因此,必须适可而止,及时转入到深入的调查和处理。
  七、在运动中如发现反革命分子作有组织的抵抗,因而使其他有问题的人有所顾虑,不敢交代时,应于适当时机,一面对于已经自动文清历史,罪行轻微,无须判罪的分子作出结论,当众宣布;一面对于罪证确实,必须逮捕法办而又拒不交代的分子,宣布罪状,加以逮捕。这样可以摧毁反革命分子的有组织的抵抗,并使运动迅速开展。但切不可乱捕,切不可逮捕那些罪证不足及可捕可不捕的分子。
  八、对于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照其性质和交代的情况,迅速加以处理。凡是自动坦白的,应该从宽处理。除其中应该判罪的分子和危险分子以外,一般地不应清洗。但是在所有要害的工厂、矿山及其他企业中(如兵工、电气、化学等),在普通的工厂、矿山及其他企业的要害部门中(如锅炉房、引擎间等),不得留有任何反革命及嫌疑分子。如有此类分子,应由适当的领导机关,负责调开或作其他处理。
  九、忠诚老实运动完结后,应即乘热打铁,展开群众对于领导及群众相互间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改善领导与群众、职员与工人及工人相互间的关系,加强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从而建立一些适合于生产需要的可能的新的制度,改选工厂管理委员会和治安保卫(或保安)委员会及工会委员会,以建立工厂、矿山及其他企业中的群众领导骨干,并进行劳保登记或加以复查。然后依靠整顿后的工人队伍及民主管理的基础去组织与开展生产运动。
  十、关于私营工厂、矿山及其他企业的清理工作,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今冬明春,只能在党的基础较好、规模较大的私营工厂、矿山及其他企业中进行典型试验。在开始清理时,必须先与资方协商,取得同意,再由党、团、工会、公安部门和资方代表及非党的职员、工人,共同组成领导机关(必要时可另成立党组)。在运动中应与资方保持密切的协商,尤其应该注意集中力量,清除坚决的反革命分子和封建残余势力。如果资方及其亲信过去曾有严重的压迫、克扣工人的行为,工人迄今仍甚为不满,反推动他们向工人承认错误,以求改善关系。对于资本家及其厂长、经理,只要不是坚决的反革命分子,又没有血债或其他严重罪行,在解放后对工人的态度又较好者,一般地应该不究既往。特别是对于已经和我们合作的资本家尤应注意。
  对于一般小的私营工厂、矿山及其他企业,因其情况更为复杂,我们又无力兼顾,一般的可以暂不清理,待国营和较大的私营工厂、矿山及其他企业大体清理完毕后,再根据那时的情况和经验,另订计划。
  十一、总之,在工厂、矿山及其他企业这一切经济部门镇压反革命和进行民主改革,是必须更加稳步前进的。一般的做法,必须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又必须先由国营的企业再到私营的企业,先由主要的企业再到次要的企业,先由大城市的企业再到中小城市及其他地方的企业。但由于各地方各种企业的情况有差别,解放后的斗争条件及历史发展有差别,干部和群众的准备条件有差别,所以必须容许各地方各企业在处理各项问题上的具体方式和具体步骤,有必要的和适当的灵活性。所谓补课的问题,必须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分别地处理,应该是缺什么补什么,缺多少补多少。如果不根据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千篇一律地看待这类问题,这是错误的;但如果需要补课而不去适当地补课,这也是错误的。
  十二、望各中央局、分局、各省委、市委于本年十二月内,将过去在这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执行中央指示的计划报告中央。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注释
  〔1〕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五日,中共中央将此件发给各中央局,并转分局、各省委、区党委、市委、地委、各同级政府党组及工会党组。同时指出:“望遵照执行,并可在党内刊物上登载”。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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