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高新民、许耀桐解读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

实录:高新民、许耀桐解读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

访谈全文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人民网理论频道视频访谈。最近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在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颁布之后,中央组织部负责任接受采访,并就有关问题的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网友们也提出了自己关心的问题。今天我们演播室就请来了两位专家与网友交流,这位是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高新民老师。

[高新民]: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有机会一起探讨中组部的几个规定。谢谢大家!

[主持人]:这位是国家行政学院许耀桐教授。

[许耀桐]:主持人好,网友上午好。

[主持人]:欢迎两位老师,也欢迎网友与大家在线交流。

干部选任四项制度体现了人事改革的大方向

[主持人]: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前不久,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想请高老师谈一下这项制度出台的背景以及深意有哪些?

[高新民]:中组部负责人对记者的问答里面已经谈了很多了,我就谈一点个人的理解。我想它的背景,第一它是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出台的。十七大以后我们制订了《2010年-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在这个《纲要》里面我们就明确的讲,要着力解决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关键问题,还有干部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这样一来我们出台一个与之配套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的三项制度,这肯定是大方向的一部分。

[高新民]:另外,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因为民主政治条件下要讲法治,权责对应。同时我们党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党管干部是用人问题的核心问题,这个背景下我们承担了选拔任用干部的一部分职能,与之对应的责任也要承担下来,是对党内民主发展的呼应,既是党内民主发展的要求,同时又推动党内民主发展。这些年来,群众对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反应非常强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思想也是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这种责任追究办法就是恰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有很深的时代背景。

四项监督制度剑指选人用人关键环节和关键问题

[高新民]:意义也很多,简单的讲,一是,确实把目标指向了用人中存在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都是指的主要领导,是一把手,在用人权有很大的权利。目标指向清楚。

[高新民]:二是,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相配套,那个是完整的程序,这个是违反了程序会怎样,属于禁止性、强制性的约束。

[高新民]:三是,具有威慑力。也许我想违反这个规定,或者说我通过一些潜规则违反,这有一个条例摆在那儿,违反了就要处罚。干部失查责任追究,领导赤裸裸的进行干预,包括做潜规则的工作不是太多了,合法的程序必须要做。另外,回应了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犯了错再复出这种情况怎样处理,这些都有规定,具体的条例非常多。

《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有五大亮点

[主持人]:谢谢高老师的分析。我还想请问一下许老师,这项制度从无到有可以说弥补了一些缺漏,在您看来这项新的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亮点在哪里?

[许耀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是弥补缺漏的制度。中共中央在2002年7月颁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条例》,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指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的监督责任制度,但是究竟怎样进行这种责任追究呢?条例本身只是做了这样的原则性的规定和说明,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回答。这就需要专门的制定怎样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否则实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度和监督责任制度就会变成一句空话。这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就是对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方面做出了制度安排和制度完善,这就是当初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提出的原则性的要求、原则性的规定落实到实处,有了具体的实施细则。

[许耀桐]:谈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亮点,我感觉是很多的。概括而言,我认为主要是围绕着追究责任中心和重点有五大亮点:一是,第一次明确划分五类追究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干部考察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的领导和人员。这五类责任对象既涵盖了干部选拔人员具有一定职责权限,能够对干部选拔任用结果产生影响的各类主体,同时又突出了负有重要责任的党委党组的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的负责同志这样一个重点。

[许耀桐]:二是,第一次针对有每一类追究责任的主体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的情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了39种之多,非常的精细。

[许耀桐]:三是,第一次明确规定责任追究两个提起主体,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

[许耀桐]:四是,第一次明确规定责任追究提起机制,有两种:第一,是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很清楚的,内容很具体的,就有组织人事部门提起这样的追究机制进行组织处理,也可以会同纪检检察机关进行不同的调查处理。第二,是受理举报,查处案件工作当中主动发现的要呈现哪些问题,这个时候可以由纪检机关进行提起做调查处理。第三,可以说有点被动,也就是“倒逼”机制,一些领导干部出事了,“倒逼”机制出问题了,就进行调查处理。第五,第一次明确规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置这三种追究的方式。其中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影响期”,比如说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能再提拔。引咎辞职和责任辞职处理的,一年内不能任用。降职处理两年内不能提拔。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增强干部选拔任用的责任意识,也防止出了问题分不清责任。以上这些亮点是创新丰富的选人用人的责任规定,也可以说开辟了选人用人工作的崭新局面。

干部选任四项监督制度从无到有取得五大突破

[主持人]:我们也看到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同时,中组部同步推出了配套的三个法规文件,请问高老师,这三项制度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的时候有哪些新的突破,这四个监督制度是怎样互相衔接的?

[高新民]:对突破怎样理解,首先这个事原来没有,现在有了,本身就是一个突破,现在有一些规定,比如说选拔任用工作叫做向全委会报告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办法》本身就是突破,过去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有了就是突破。第二,进一步理顺了党内关系,常委会和全委会的关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全委会发挥主导作用,现在我们党明确规定常委会向全委会汇报工作,可是这个规定明确提出来“把选拔任用工作作为专题报告”,当然也可以跟你的年度总结结合在一起进行,但是明确规定了,就体现了党委的作用。毛泽东讲过党委的作用就是出主意、用干部,向全委会汇报体现了权力关系,这是一个突破。第三,进一步扩大了干部的参与。“一报告两评议”都有明确的规定,哪一级的领导参与评议,哪一级新提拔的干部被评议,等于大家参与的面更广泛了。第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规范化了。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里,哪些属于书面报告,哪些属于征求意见的,都有明确的规定,书面报告的五种情况,征求意见的七种情况,这些都是关键性的问题,是最容易产生“潜规则”的了。比如我要离任,不到换届期间大规模调整干部,这时候很容易调整问题,必须事先报告,有规范化的规定。第五,离任的领导。离任的领导在任期内,任用干部方面有没有问题,要做一个检查。这样的规定也是具有威慑力量的,这样的规定如此详细,一共12条,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也是第一次。这本身都是一种突破。

[高新民]:这几项制度是什么关系呢?我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是用人失察以后的责任追究,为了防止出现问题有一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这是事前的防范,从入口处把住关。《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是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在日常中就监督你进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是在任期结束的时候或者调走的时候对你进行监督检查。后三个《办法》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融为一体,当你违反了这些做法,我们对你进行追究。一加三一共是四个文件,缺一不可,真正体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姿态。

《责任追究办法》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看重、倚重”

[主持人]:谢谢高老师的解读。我们知道最近组织部门越来越尊重民意在提高自身工作方面的作用,而中央组织部开展了“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的民意调查”,也是高度重视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不正之风这方面的意见。这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了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主要干部的责任。我们想问一下许老师怎样看尊重民意的作用,另外这个作用如何更好的发挥呢?

[许耀桐]:这条制度非常好,分量也很重。好就好在体现了在对民意的“三个重”,即对民意的“尊重、看重、倚重”。过去由于缺乏这一条,没有这样的要求,组织人事工作部门比较容易脱离人民群众的监督,也不太去听人民群众的反映,选人、用人并不在乎老百姓有什么实际的感受。好象有这么一句顺口溜,“领导说你行,但是群众说你不行,你不行也行”,反过来说“群众说你行,领导说你不行,你行也不行”。以前没有考虑到群众的感受,就说明人事任免工作完全是领导上的事,组织部门做的好,做不好无所谓,不怕老百姓的议论和指点,都可以我行我素。现在有了这条规定大不一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如果通不过民主评议和民意调查,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的话,相关的领导者和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就要被责任追究,我觉得这一招确实是很厉害。有关的领导人和组织人事部门今后就要有所顾忌。

[许耀桐]:充分发挥民意对选人用人的评价和监督制度,关键在于对这个规定要坚决贯彻落实,要定期、及时的进行这方面的民意考察和测验。此外,要发挥这条规定的作用还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选人用人的工作尽量透明,让群众有知情权和话语权。二是每一项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之前要听一听群众的意见和反映。三是对有争议的人和事尽可能的做沟通和解释。这样我们做起选人用人民意调查和民意测验满意度才不会低。

公开透明是官员复出前提 公众要两方面看待

[主持人]:刚才两位老师在谈的时候,也谈到了官员免职之后多久才应该复出的情况。近年来有少部分官员免职出现了复出的情况,网友对此非常关注。如果官员的复出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往往公众对此有质疑和怀疑。请问高老师,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高新民]:这个问题提的很好,因为权力是人民的,所以人民有权利知道。这是公开透明的第一点。第二,公开透明以后有利于公众进行监督。我们可以看看在复出过程中有没有违规现象。第三,是承担责任的表现,恰恰公开透明说明过去这个同志可能受过处分,现在能够复出,要向大家表明,这是当年撤他,处分他承担责任,现在复出同样是承担责任的表现,这个责任承担要公开透明。

[高新民]:另外解释一下,有些舆论对官员复出有反感的情绪,要两方面看,有的官员是犯了错误,可是错误的性质不一样,你要看他的综合表现。有的人一直很优秀,可能由于某种决策的失误或者由于他的下属出了生产安全事故等等原因受牵连,总体来看一贯表现优秀,而且在受处分中却有因素,有的就是为了体现一种责任,把某人处分,给大家一个交代,后来表现优秀依然可以复出,这是应该的。另外,复出的过程依然规范化、公开透明。

制度上杜绝“三唯”才能防止王亚丽案再次发生

[主持人]: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也是网友比较关注的问题,带病提拔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也严重损害的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最近“王亚丽造假骗官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想问一下许老师您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应该如何从机制上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

[许耀桐]:这个问题很尖锐,也有现实意义。这几年出现了不少贪污腐败的干部,他们中确实有不少的是边腐败,边得到提升的。你刚才举出的这个王亚丽这个事件,如果以王亚丽事件来看,她全身都造假,她从一个普通的农村女孩子,一路过关斩将,一路化险为夷,青云直上,一直升到石家庄团市委的副书记,显然暴露了我们一些党政部门包括纪检机关在选人用人上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王亚丽在提拔的时候,石家庄团市委接到的关于王亚丽的简历表这样显示:“王亚丽,生于1978年,1990年成为河北省军区后勤部战士,同时1990年-1995年期间解放军某军医院的药剂师”,稍有头脑的人都知道,12岁当战士或者参加工作有可能,我们有一些比较很小的人就当兵。但是到12岁到17岁期间就能够成为解放军某医院的药剂师,这就有点天方夜谭,开玩笑。显然,这样的履历最后也能通过组织部门的审核,原因在哪里呢?

[许耀桐]:我认为,第一个原因就是唯上,上面有人打招呼了,大力的举荐,因此在任命干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些组织部门就是“只唯上、不唯实”。因为是上面交代的,就可以不顾一切的提拔。这是失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的。第二个原因是唯亲。因为是上级部门的亲信,所以组织部门就提拔。第三是原因是唯利,唯钱是从。王亚丽在一路升迁过程中,她为了打通关节没有少花钱,她知道金钱的作用,她就是为了金钱不惜冒充人家的亲生女儿跟人家争遗产,最终暴露了假身份。正如中央批评说的,一些地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屡禁不止,就是指有些人花钱买官,以钱铺路,有些人则见钱眼开。

[许耀桐]: 如何从机制上杜绝王亚丽现象的发生,也就是杜绝我刚才说的“三唯”。要克服这三种现象,我认为一是,克服制度上的缺陷,解决一把手或者主要的领导干部不受制约的状况。二是,解决政务神秘、不透明、不公开的现象。三是,解决查办不利、监督惩处失职的状况。这三种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得到根本克服,现在有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已经从制度上找到了解决的办法,也得到了制度上的保证。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突出了对主要领导用人权的制约

[主持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明确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12种事项,怎么看这些具体的报告事项,出台对强化对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防范用人上违规现象发生有哪些积极的作用?

[高新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有一定的意义,这里面它针对关键环节、关键人员做了一系列规定,关键环节、关键人员恰恰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这些规定都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我举几个例子,这里面明确的讲“领导身边的秘书、近亲属,过了任职年龄继续使用,越级提拔,这些必须事前报告”从实践正负两方面的经验总结出来的。它对于防止权力滥用,出现违规现象有一定的约束力。“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为考察对象的”,为了防止滥用权力,我们也要进行事前报告。特殊需要的可能来不及做程序,但是得有一个报告,当然突发事件例外。这是对滥用权力的防范。再比如,是对主要领导的规范,条条都指向的是有用人权的主要领导。

[高新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条条都说的是主要领导,是一种制约和规范。同时对上级组织部门也有规范,我向你报告了,你迟迟不答复怎么办?我给你明确规定,15日内明确答复。同时规定了“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相关任用事项”,这条也很厉害,我在这级党委是一把手,权利很大,只要上级没答复不能开会讨论这个事。这种制约既是对主要领导的制约,也是对上级组织部门的制约。总体来讲这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出台是进步。

“一报告两评议”的效果需要党内民主加以保证

[主持人]:有网友问为什么这次要专门设计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评议制度,按照规定普遍开展“一报告两评议”之后,各地区、各单位每年形成一个评议结果,这些评议结果如何应用并更好的发挥作用,请许老师回答一下?

[许耀桐]:搞好“一报告两评议”以及有了每年的“一报告两评议”结果,最重要的是要强调党内民主生活的开展和党内民主制度的健全。首先,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所作的报告,必须是经过党内全体党员的广泛讨论,这个报告我认为最重要是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检验,能够真实的反映你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的状况,而不是简单的做一个官面的文章,开会做一个报告,随便的谈一谈。

[许耀桐]:第二,评议也要让大家真实反映情况,不能够事先定一个调子。如果有一种环境让大家心有余悸,不能够畅所欲言,可能这样的评议也收不到效果。

[许耀桐]:第三,最重要的是,评议结果出来了,我们好的一定要坚持,对于不好的要坚决改正。不能评议结果出来了放在一边,束之高阁,要有强大的贯彻力保证它的落实。

[许耀桐]:以上谈的这些归根到底都在我们党内有没有民主生活的问题,有没有民主制度的问题。如果党内民主没有保证“一报告两评议”我认为很难搞好,也很难落实。所以我觉得这个“一报告两评议”的制度很好,但是我们一定要把党内民主开展好,这个制度才能落实。

[主持人]:刚才许老师谈到民主的问题。有专家说,重视干部评议是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我们想请问高老师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另外,十七大以来我们把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您觉得党内民主的推进还需要做出哪些努力?

[高新民]:党内民主发展方向,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讲的很清楚,一个是党内民主发展的路径就是自上而下、渐进式改革。二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因为政党内部的民主并不是村民自治也不是作为一个组织内部的民主,还要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当然党员主体地位的体现不是制定一个权力保障条例就可以体现出来,依赖于多方面制度创新。比如说我的知情权的实现,依赖于党务公开制度。选举权实现依赖于选举制度的改革,是多方面的制度创新。第三,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这是四中全会明确讲的,选举制度跟用人紧密相连,有一些选举类的岗位必须选举,扩大人民的参与,才能有效的遏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但是对任命类干部是另外一种措施,可以有民主的参与,还有组织的考察和提名问题。第四,民主决策。民主权利很大层面就体现在我能否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在决策过程中体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意志,我个人认为这几个方面最重要。

约束“一把手”权力还是得靠民主集中制

[主持人]:网友指出,从近年查处的买官卖官等案件可以看出,个别市、县党委书记权力过大,票决干部往往变成“书记定调子、常委举举手”的“暗箱操作”和“潜规则”。这就给我们提出了思考,如何更好的规范“一把手”的用人权力,匡正不正之风?请许老师谈一谈?

[许耀桐]:有这么一个事实,山西省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在他主政的短短的八个月期间,曾经有过二十九次收受贿赂。案发以后,他曾经多次感慨的说到:当书记跟当县长大不一样。不一样什么地方呢?因为县委书记是“一把手”,拥有了“官帽”的批发权,因为他说了算。他当县长做“二把手”的时候没有一锤定音的话语权。他当县委书记以后可以预先圈定名单,可以授意组织部门履行程序,所以集体领导沦为虚设。我们说书记是班长,班长成了“家长”,负责的副手成了“听差”。我再讲几句流行话:“一把手掌握绝对真理,二把手掌握相对真理,三把手只有去服从真理”,如果真像流行话这样说的话,我们“一把手”确实位高权重可以为所欲为。

[许耀桐]:为此我们要认识到,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最重要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已经强调监督的重点,我们现在监督的重点就是“一把手”和主要领导干部,怎样做好对“一把手”的制约监督呢?我认为最重要就是真正执行和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凡是党内重大事项集中形成共识决定。书记在班子里只有一票,并不拥有足以否定大多数人的权力。书记的作用和他的领导力我认为就在于集中大家的好主意、好看法,或者引导大家形成新见解、新认识,绝不是动辄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他人,时时处处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只有把民主集中制理解好、贯彻到位了,“一把手”的权力就会得到尊重,并且有了合理的权力边界规范,同时也能得到有效的制约,因此,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对一把手加强制约监督的最重要的一个保证。

扩大民主参与度保证“查倒”幕后黑手

[主持人]:谢谢许老师。有网友说到,在选人用人责任的追究上要深挖刨底,关键是要把幕后黑手"查倒",防止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的现象。责任调查处理就成了非常重要一个环节,中央出台四个监督制度对此是如何具体体现的?

[高新民]:网友的担心是有道理的,大家对于目前的党风廉政现状有这样的担心。这四个文件里对这种担心已经做了一种回应,它的基本办法我想综合起来谈就是,加大群众的参与,通过民主评议、民意调查来解决问题。比如讲《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我自己不想查下去了,如果大家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低,就要追究你的责任。迫使你平息群众的不满,怎么平息?就解决问题。这就是用民主的方式解决这种现象。

[高新民]:另外,主体一个是群众参与,群众民主评议。一个是下一级的干部参与民主评议。一个是纪检监察机关,在这里对于追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条例里看到,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人员也有一些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对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在举报中怎样做,应当进行调查,做不到就要倒过来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这些都是具体的防止出现“不追下去”的具体措施。从源头上讲,还可以进一步扩大民主、从公开透明上讲,那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发挥好执行和监督两个主体作用

[主持人]:还有一个网友在留言中写到,四项制度作为“高压线”,清晰了责任、划清了权限。关键是下一步应该如何保证四项监督制度落实,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一种长效机制,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请许老师谈一下看法?

[许耀桐]:网友提出这样的问题是非常合情合理。可以说这四项监督办法出台以后,我们全党的同志可以说欢欣鼓舞,这四项制度确实是一个好的制度体系,制度系统。我想再好的一个制度,必须得到有效的和长效的落实,否则都是纸上谈兵,都在是做无用之功。要四项制度得到落实,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有很好的执行主体,另一方面还要有很好的监督主体。前面我们在分析文件本身的时候已经明确了哪些是执行主体,哪些又是监督的主体,文件本身规定得很清楚。我们希望这些执行的主体和监督的主体很好的发挥作用,这样制度本身才可以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许耀桐]:这里还想强调一点,无论是执行主体还是监督主体,都应该要有一定的自主权,要有一定的独立性。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呢?如果没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独立性的话,很难避免干扰和阻碍。比如说纪检部门,它在选人用人方面对党委、党组的主要领导负责人有监督的功能,但是如何避免受到影响掣肘呢,这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们同级的纪检部门是要受到同级党委的领导的,要去查人家,要去监督人家,要受人家的领导,独立性和自主性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的监督主体在发挥监督作用的时候,能不能直接的向上级负责,直接由上级领导进行选人用人的监督,不涉及其他,这方面可以只受到上级领导直接的监督,对他们负责,这样会更有效一些。做出这样的规定,不影响党内民主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真正使这些制度发挥作用,我们就是要在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更好的发挥作用上下功夫。刚才提到的,最重要的是给他们这方面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以明确的保证,这样制度才可以得到更好的实施。

[主持人]:谢谢许老师,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在刚才的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通过两位老师的解读,我们对中央出台的这四项监督制度有了比较深入的理解。相信通过四项监督制度行之有效的贯彻到选拔任用工作之中,必然会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科学化、规范化的水平,再次感谢两位老师作客人民网理论频道,也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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