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缩小权限
第二:逮捕权再缩小些
第三:期限短于一个月
第四:加强法院工作或全交法院审理
第五:名称
第六:通过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实行更加放宽的措施。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261页
【注释】
[156]全俄肃反委员会是根据人民委员会1917年12月7日(20日)的决定,为了同反革命、怠工和投机活动进行斗争而成立的。在国内战争和外国武装干涉时期,它在同反革命破坏活动作斗争和保卫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苏维埃国家转入和平经济建设,列宁建议改组全俄肃反委员会,缩小它的职权范围。这是列宁为此拟订的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决定草案的初稿。
1921年12月1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通过决定,责成由列·波·加米涅夫、德·伊·库尔斯基和费·埃·捷尔任斯基组成的委员会在五天内依据列宁草案初稿中提的六个方面讨论这个问题,即“(1)缩小全俄肃反委员会的权限;(2)缩小逮捕权;(3)规定一个月期限以便全面进行各项工作;(4)加强法院;(5)讨论更改名称的问题;(6)按照放宽的精神制定总的条例,通过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实行”。随后,俄共(布)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在有关的决议中指出:“在革命过程中和在国家政权所执行的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关系,应当在法律上得到体现,并受到司法程序的保护……应将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机关提到应有的高度。全俄肃反委员会及其所属机关的职权和活动范围应适当地缩小,其本身也应改组。”(见《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1964年人民出版社版第2分册第142—143页)1921年12月27日,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全俄肃反委员会的决议》,责成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按照改组全俄肃反委员会及其机构、缩小它们的权限和加强革命法制原则的方针修订全俄肃反委员会及其机构的章程”。1922年1月23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研究了全俄肃反委员会的改组问题,规定了由全俄肃反委员会改组而成的内务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基本任务和职能。2月6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通过了关于改组全俄肃反委员会的决议。——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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