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分配与性别权利

资源分配与性别权利

在更大的程度上,性别隔离还意味着由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城市社会过程中的"男工女耕",当男性更多转向城镇和工业的时候,农村妇女逐渐成为农业的主力,值得关注的是农业中的主力却频频出现"身份危机":农村妇女土地使用权受损。土地使用权受损究竟是怎么回事?与从夫居的婚姻制度有什么联系?我们的资源分配政策怎样体现性别平等?这是该章要探讨的问题。

一、 农业"女性化"现象与妇女土地权益的提出

中国农村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随着乡村非农化过程的推进和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增强,原来较单一的农民群体正发生着剧烈的职业分化。农民现代职业分化的起点,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绝对数量的减少。但是多项研究报告都表明,女性劳动力非农转移总体滞后于男性。在8000万流动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中,女性约占1/3, 另据农业部、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村固定观察点1992年对分布在全国29个省市312个固定观察点的调查,女性从事纯农业劳动的比重要比男性高4.9个百分点,而转移进非农产业部门的比重又比男性低13.6个百分点。这一趋向在90年代末又有发展,以致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农业劳动力女性化的趋向。较低的流动性和非农化的滞后性,形成一些地区"男工女耕"的现象,女性在职业分化过程中较多地沉积在"弱质行业"中,农业女性化的现象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1982年时,我国农林牧渔劳动者中,女性所占比例为46.79%,到1987年就提高到47.38%,1990年为47.94%,1995年则是48.52%,特别是在种植业女性所占比例更高,据劳动部就业司1995年对7省市农村劳动力,平均占农村劳动力48%的女性劳动力在种植业占到55.9%,有的省份如山东省在62%以上。另有数据称:1995年1.5亿农村妇女从事农业生产,已占农业劳动力的60%以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另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顾秀莲2001年8月在亚太经合组织妇女领导人会议期间披露,2001年在全国3.2亿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中,妇女劳动力已占到总劳动力的65.6%。 社会学家黄平认为,中国农业劳动力的性别年龄结构已经严重偏离了正常的结构,农业退化为靠化肥维持、由妇女经营的副业甚至靠老人照看的庭院经济。 随着中国加快城市化进程以及农业结构调整的力度,这一农业女性化趋势仍有加剧的可能。

在以女性为主要劳动力的农村,妇女不仅要承担传统女性的劳动,还要承担农田以及饲养家禽的全部劳动,男人们以外出务工为主,农活成为务工以外的兼业。这是河北满城和青龙县的妇女对目前农村男女分工的描绘:     

    

如果用图来描绘,可以看到这样一幅流动的画面:女农民已经完全进入了男性农民的职业领域-种地,同时还承担着传统女性的劳动,男农民正在从传统的农业进入工业劳动岗位。

      

在农村非农化过程中,越来越明显呈现出的性别分工,从这一性别分工似乎可以进行推论:农村妇女已经成为农业生产劳动的主力军,女农民与土地的联系更加紧密了,农村妇女获得历史赋予她们土地的使用权几乎是无可置疑的。然而,问题并非那么简单。

历史资料:土地,作为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是最重要的生存和发展资源之一。封建时代妇女作为男子的附属物,历来与土地所有权无涉,历次农民起义尽管也曾打出均田地的口号,但只有在中国共产党建立的红色政权下,妇女才真正享有土地权。无论是多年的中央苏区、以后的解放区还是在建国初期的土地各个运动中,党中央都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权。1932年6月,中央苏维埃政府主席,毛泽东同志亲自签署了《临时中央政府文告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六号)》,对一些地方出现的侵犯妇女权利的现象,如妇女离婚后不能带走她的土地、政府工作人员干涉妇女财产享受的自由权、男女同工不能同酬等进行严厉的批评,称"这是蔑视无产阶级妇女最不可容许的错误!""这不仅是苏维埃政权下的耻辱,而且证明这些政府反抗中央的法令,继续过去压迫女子的封建行为!"堪称振聋发聩!在土改结束颁发土地证时,中央还特别强调"要由政府明令保障妇女的土地权。在以家庭为单位发土地证时,须在土地证上注明男女均有同等的土地权。全家成员有民主处理财产之权,必要时,还可单独另发土地证给妇女。"1949年6月6日,中共中央一份文件更是意味深长:"报告中有'农民极不安心,不知何时会失掉妻子、土地、财产'等字样,'失掉'二字意味着土地、财产均属男人所有,因而也即否定了妇女同样有土地,财产所有权的原则。这须引起你们的注意,并希望你们在农民和干部中进行教育和说服工作。"这表明中央对妇女土地权的问题是何等重视,维护妇女财产权的原则是何等坚定!1新中国建立以后,农村建立生产大队,实行集体劳动,按工分分配,妇女的土地权益一直未受影响。

8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除西藏自治区)农村妇女连续不断上访,反映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问题。到了90年代该问题越演越烈,中国社会科学院朱玲博士在山西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她所调查的10个样本村中,7个村存在承包土地男女不平等的情况。据全国妇联统计,仅在1999年上半年全国22个省级妇联受理财产权益投诉案件5081件,其中反映土地承包中男女不平等现象的就有2076件,占财产侵权案的40.85%。我们看到的是同时出现的两种现象:一方面是不断加强的农业女性化趋势;一方面是女性土地权益受损加剧。

二、 农村妇女土地及其它权益受损的状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普遍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但在土地承包中,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自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分配起,轻视、歧视妇女,侵犯出嫁女、离婚妇女及其子女土地承包权的问题,在全国许多地区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如四川眉山的仁寿县,1988年在龙正乡试点"双层经营责任制"。有人以龙正乡人多地少以及便于计划生育管理等为由,提出"结婚一年以上的非常住人口,应退出责任地"。该规定以文件的形式广为下发,并在全县推广。全县许多村社搞一刀切,不管常住与否,对结婚一年以上的妇女,一律强行下户口,收回责任地。其中包括招聘的女干部、女民办教师、现役军人家属、职工家属,甚至还有结婚多年已单独修房立户的母子和婆家是城镇户口的妇女。被强行收走土地的妇女,多次到县妇联哭诉,一时间,群众来信来访突然增多,1988年多达300多件。并造成家庭危机和诸多社会问题:

文宫乡新龙12 社的刘金秀1987年与孤儿三毛结婚。三毛户口在分水乡,但因小时候受养父虐待,常年在文宫街上流浪,未回分水乡。因此,刘金秀一直住在娘家。88年,社里坚持要下她的户口收土地,已怀孕7个月的刘金秀坚决不愿到分水落户,走投无路,绝望中喝下半瓶杀虫醚,只因及时抢救,才幸免于死;

高桥五社的李月琴,与成都空压厂的一名工人结婚生子(男方全家吃商品粮),一直在高桥五社种地,1988年被社里强行下了户口,收了土地,逼得李月琴到乡里要求离婚;

金顺乡骑龙村二社的周付英一家,40多岁的哥哥因生理缺陷不婚,弟弟在外安家,周付英1982年结婚后一直留在年迈的父母身边。1988年土地被强行收回全家人不服,1989年坚持在已收走分给别人的田里栽秧施肥,秋收时引起4家人打架......

妇女得不到平等的土地使用权,不仅严重影响妇女儿童的权益,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也因生男生女的不平等待遇,使农村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阻力增大,因此得到各级妇联和有关部门的深切关注。1992年在全国妇联积极建议推动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第30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受平等权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妇女法实施办法时,也都对责任田分配男女平等的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地区出嫁女、离婚妇女及其子女的户口、责任田、口粮田及土地补偿费得不到公正待遇和有力保障,一直是农村妇女维权的老大难问题。随着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农村地少人多的人地矛盾越发突出,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妇女土地侵权案件有增无减。据全国妇联权益部信访处对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其中主要问题有:

(1)"出嫁女"妇女权益问题

所谓出嫁女指的是结婚出嫁的妇女,婚姻流动是妇女流动的主要方式,妇女结婚通常有三类情况:嫁给本村、嫁给外村、嫁给非农。嫁给外村的妇女,通常会涉及到不同村庄之间的流动,娘家村常常会立即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自动落入娘家兄弟的手里。而男方所在的村子又未到土地调整的时候,出嫁女没有属于自己的土地。而不愿迁移或不能迁移到丈夫所在地居住的妇女,往往会被本村强行去掉户口,收回土地。原克山县西河乡妇女朱玉霞自1995年嫁入依安县上游乡至今,已有两年无地可种,原因是娘家的土地被收回,上游乡的土地未到调整期。在泰来县异地结婚的 6812名妇女中,没有两田的4306人,占63%,直接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农嫁非",即男方是非农业户口,但父母是农业户口,女方的娘家、婆家都不予落户分田;男方及父母都是非农业户口,女方所在地不予落户分田;女方所在地空挂户,但不分田。如四川省4个县11个镇中55%妇女是空挂户口没有土地。浙江金华五个乡的134名农嫁非妇女中,36.6%的妇女空挂户口,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

(2)离婚、丧偶妇女权益问题

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通常面临一种尴尬局面。结婚前,土地是分在娘家,结婚后,土地是分在婆家。一旦离婚或丧偶,婆家村往往会收回分给她的土地(因为村里会以前夫再婚,村里只允许1人落户分地为由),而回到娘家村里也很难保证能分到土地,而且会遭受自家兄弟和村民更多的压力和排斥。离婚后前夫再婚的,对于前妻和后妻,两个人中只允许一个人落户分田;丈夫死亡的,村里只保留其子女户口、土地,而将女方户口取消、收回土地。由此离婚、丧偶的妇女往往不能继续拥有土地和房产,基本的生存难以保障。离婚,对于农村妇女来说,意味着一无所有。

(3)出嫁不出村的妇女权益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婚姻的居住地并非千篇一律地"从夫居",也出现了少量的"从妻居",特别是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妇女结婚后依然留在娘家村生活的人增多。然而,这些妇女常常不能得到村民待遇。比如国家征地时,多数出嫁不出村的妇女及其子女得不到土地补偿费,被打入了另类。广西南宁市郊1200名农村妇女曾联名写信要求解决土地补偿费问题。个别地区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只分男不分女,或"男全女半"现象严重。山东省有的村统一盖商品房,出嫁不出村的妇女必须以2-4倍于当地村民的价格才可以购买,且面积只有其他村民的一半。有的村委会强行注销户口使妇女儿童成为"黑户",造成就业困难,集体上访增加。浙江双流县文兴镇四圣村八社的【村规民约】规定:嫁与非农户者(不论是否在该村居住),从办理结婚手续之日起,就由村里收回承包地,也不能参加本村的经济分配。如果愿意交纳2万元的农业发展资金,才可以享受与村民的同等待遇。

(4)男到女家落户的权益问题

尽管婚姻法中规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但是,在目前的绝大多数农村,男到女家落户是不被承认的,即使户口已经落户女方村组,在承包土地和分配宅基地时往往也得不到平等对待。很多地方无子户只允许一个女儿招婿、落户、分田;有子户但儿子在外面工作,女儿招婿上门的,不予落户分田。资阳市委研〔1996〕05号文件明文规定:"妇女结婚后已长期在女方生产、生活的,要尽量说服动员到男方落户划地;经动员仍不去男方落户的,经大多数群众同意允许在户口所在社划地"。而"大多数群众"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几乎无一例外的会加以反对。一些地方也正是手持这柄地方性的"尚方宝剑",有恃无恐地将已婚妇女的户口去掉,承包地收回,导致男到女家落户的男子不能享有与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和权利,生活上和地位上都矮人一头。

(5)未婚女青年的权益受损

随着三十年土地承包不变的政策出台,一些地方相应制定承包方案。湖南浙江等一些地方都曾以减少调整为名,实行"测婚测嫁"的办法,即以一个假设的结婚年龄线来作为测算未婚男女承包土地分额的依据,以至未婚男女承包土地的待遇迥然相异。如浙江乐清县岭底乡南充村规定:19岁以上未婚男性每人分两份地,14-23岁的女性则每人只能分0.5份地,24岁以上的未婚女青年一律不给分地。其理由是未婚男性将来要结婚娶媳妇,因此,可承包土地要按2--3人计算;而未婚女青年早晚要结婚出嫁,分给半份地已经是照顾范围了1。如湖南浏阳地区的一些乡村1998年设计责任田承包方案时规定:年满23岁的女青年要结婚出嫁,完全没有分田资格,一个20岁的男青年可分一个人的田,即分30年的田,预测5年后男青年必然娶妻,26岁可生孩子,可分老婆田25年, 可分儿子田24年,他一人可分79年的田,如果折合30年一亩,20岁的男孩可分2.63亩,23岁的女孩则一分田没有。"测婚测嫁"的做法还是基于男娶女嫁的想法。根据这一模式,妇女还没有结婚就已经失去土地承包权了。

三、 农村妇女权利受损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农村妇女处于城乡与性别的交叉点上,是机会和资源最为匮乏的群体,要承受更大的压力和心理负荷。

我国是世界上城乡差别最大的国家,1999年城乡人均收入比为2.65:1,绝大多数国家城乡人均收入比均小于1.6,只有三个国家超过了2。可见,农民的状况要大大落后于市民,在中国社会阶层中地位是相当低的,资源和发展的机会相当有限。而农村妇女的资源和机会更加匮乏,她们是女农民,却常常没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她们大多长年累月住在农村,却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专有性,一份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一个人。在一些农村家庭,有地的丈夫长期在外打工,无地的媳妇在家种地。于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人分离开来。虽然这种分离被温情脉脉的家庭面纱掩盖起来,但从经济学立场看来,是一种不合理的资源配置。土地使用权是农民身份的经济确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她不是农民,因为她没有土地使用权,但她也不是居民,因为她没有城镇户口,处于这种条件下的妇女事实上存在身份危机1。许平在深入访谈农村妇女时,不止一次听到有人对无地的妇女说,你又没有田又没有地,还想吃好的。劳动收入和产全方面双重劣势,使这些妇女承受更大的生存压力及心理压力,心理健康状况更为糟糕。

自杀率是代表一个社会群体心理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据世界银行疾病负担研究,1990年的中国自杀是第五个最重要的卫生问题,自杀对人造成的损害大于传染病、癌症及心脏病。我国的自杀死亡人口在全世界自杀死亡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惊人的。1990年我国总自杀死亡率高达30.3/10万人,其他所有国家平均数仅为10.7/10万人。数字显示,自杀率还呈现出明显的性别差异,其他国家的平均自杀率男性高于女性,世界上男性的自杀率为17.2%,高于女性3.6个百分点。我国恰恰相反,女性的自杀率18.4%高于男性5.7个百分点。女性的自杀死亡率相当惊人,我国为33.5/10万人,而其他所有国家平均数仅为7.1/10万人。更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农村妇女自杀死亡率为最,不仅远远高出城市妇女,也远远高出城市及农村男性,从1990年到1994年,平均每年高达17万人之多。在中国社会中,自杀被视为一种没有退路下逃脱痛苦的方法,是承受压力走向崩溃的结果。从性别角度可以看到,中国的女性群体承受着比男性群体更大的压力,从性别与阶层的角度来看,农村妇女群体承受的压力最甚,改变痛苦的退路最小。

意味着现有的举措强化了男尊女卑的观念,巩固了要男孩的性别偏好,导致出生婴儿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调。

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一直存在着强烈的性别偏好,这种性别偏好在计划生育之前,可以通过持续不断的生育一直到生了儿子获得满足。实施计划生育之后,常常会出现"你死我活"的局面,有了女儿就不能再要儿子,于是为了要男孩,就把女婴丢弃掉,甚至不顾计划生育政策,多生多要孩子,导致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冲突和矛盾。对于农民的性别偏好,最习惯的解释是农民素质低,其实根本的问题是农村妇女地位低导致的。当一个社会的资源分配是由性别决定的,生了男孩就可以获得更多稀缺的土地资源和宅基地,生了女孩就会丧失资源,自然就会导致:生女不如男,女孩子是赔钱货。社会几乎陷入了自己设置的圈套:由于资源有限而牺牲妇女的利益,不断牺牲妇女的利益拉大性别之间差距,意味着变相强化男尊女卑,又使计划生育成为农村最难推行的工作。

大量女婴的溺杀,使女性的出生权利从生命的开始就被剥夺,还使得自然界原本平衡的性别比例出现了失衡。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全国出生婴儿男女性别比为116.86:100。中国国家统计局人口社科司据此分析认为,中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出生婴儿性别比,反映的是婴儿出生时男婴与女婴数量上的比例关系,通常表示为平均每一百个活产女婴所对应的活产男婴的数量。按照国际上长期的观察,正常的出生婴儿性别比比较稳定,一般在103-107之间。出生婴儿的性别比以及随后各年龄段人口的死亡率共同决定了一个人口群体的性别构成,直接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形态和结构,从而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国家统计局通过对2000年人口普查结果与前几次人口普查和百分之一人口抽样调查结果相比较可以看出,中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势头不但没有减弱,近年来反而有继续攀高迹象。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出生性别比为108.5,1987年百分之一人口抽样调查为110.9,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为111.3,1995年百分之一抽样调查为115.6,到了2000年变为116.9。从1982年初显偏高端倪,发展到了至今超出国际公认正常范围约十个百分点。数据还表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影响主要在乡村。此外,从1990年人口普查一孩性别比为105.2、二孩为121、三孩及以上为127,到2000年一孩为107.1,二孩为151.9,三孩及以上高达159.4,其数据不难看出,一孩的出生性别比很正常,从二孩开始,猛然升高,三孩及以上的出生婴儿性别比更高,这是要男孩的性别偏向导致的必然结果。出生婴儿性别比长期偏高必然造成婚姻年龄段男女两性人口的比例失调,并出现男性婚姻竞争加剧,导致性骚扰、性犯罪、性暴力等一系列现象的发生,也将危害社会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意味着现有的"土政策"大多在强化妇女"从夫居"的婚姻结构。

从以上妇女权益受损的情况来看,她们的承包权发生问题大多与两个因素相关,一是农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和地方一级的红头文件,即所谓的土政策,一是妇女的婚姻状况。这些明显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土政策,是依据从夫居进行资源分配的,它的核心理念是:每个女人都要出嫁,出嫁的妇女属于他的丈夫,只能到丈夫所在地居住并获得土地等资源。即按照男婚女嫁的规则分配土地使用权。对于女方所在的村子来说,走掉一个出嫁女,集体就可以收回一块土地,多一个上门女婿,就会减少集体的一块地。当男婚女嫁与集体的稀缺资源和利益分配发生联系的时候,婚嫁就不仅仅是一种习俗了,而开始被制度化、规范化了。于是,许多地方组织建立了一系列巩固妇女从夫居的制度和规定:凡是家里有儿子的,女儿结婚必须迁移到男方所在地落户;如果,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当地派出所不予上户口,村委会连女方原有的土地也要收回;农嫁非者无论户口是否迁出,一律不分给责任田,男婚女嫁的古老习俗在土地承包中不仅没有弱化反而不断强化了,法律赋予的结婚男女选择在任何一方所在地定居的权利被取消了,男婚女嫁成为固定的不可更改的模式在制度中确定下来。

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与从夫居联系在一起:出嫁女不出村和男到女家落户是因为她们有悖于男娶女嫁的传统习惯而不被承认;离婚妇女和未婚女青年是因为她们没有婚姻,不属于某个男性而不被承认;结婚妇女则是因为婚姻而引起身份变化时,被抛在了规则之外。不同点是,前几类妇女是承包权得不到承认,户口所在村组认为她们不应该在这儿承包土地。结婚妇女则是承包资格被承认,但是,在动态变化过程中,由于各地规则不一,她的承包权面临着无保障的风险。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妇女的承包权是属于她本人应该拥有的一份权利,还是附着于她的婚姻、家庭而产生?显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这就与我们政策的每人一份的均田制原则相冲突,也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冲突。

四、"从夫居"与中性政策

对于从夫居,我们对于它的认识还相当有限,往往只是作为一种婚姻风俗和婚姻居住地来看,很少意识到它给男女带来的社会角色上的差异,更未曾觉察是导致男女不平等的主要根源之一。

"从夫居"在农耕社会表现得最为典型和普遍,也最为顽固。在农耕社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主要的生活资料是住房,土地和住房都属于不动产资源,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时代,不能随着人的流动而流动,人的迁移就意味着放弃土地和房产。妇女的从夫居,其实标志着一种男女之间的权力关系:男性可以继承和拥有土地和房产等资源,女性通过婚姻成为男性的附属品,而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所以,从夫居是与性别关系、资源的分配和重新分配联系在一起的。  

在我国特别是农村,妇女结婚从夫居依然相当普遍,应当看到男性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根子并未拔掉,在农村不断地被复制和肯定。2002年4月我们在河北省青龙县的8个村庄搞了一项调查,在2607名已婚妇女中,只有42个妇女是因为没有男孩而招上门女婿,占1.7%,其余2555人都是出嫁到丈夫家占97.3%。男婚女嫁的模式非但一个县的个别情况,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具有普遍性。与此同时,养老模式基本是家庭养老,家庭养老的关键是依靠儿子养老,其实,养儿防老的观念是男婚女嫁婚姻结构安排的结果。因为女性要嫁出去,自然不可能与父母在一起,而儿子要娶媳妇,通常与父母住在一起,要担负照顾父母的责任。实质上照顾公婆的多数是儿媳妇而很少是儿子,这是男女分工的必然结果。人们依然会认为是养儿防老,儿子的作用是显形的,儿媳的作用却被隐形化了。正因为儿女在家庭养老中的作用不同,在未来家庭中的角色不同,从经济成本的角度来看,女孩子就成了赔钱货,娘家所有的早期投入不能得到回报,而收益的却是婆家的公婆。于是,不愿意为女儿做更多的投入,甚至不愿意要女孩强化了要男孩的性别偏好。这里的逻辑是越是将男婚女嫁定型化、模式化,越是会强化要男孩的性别偏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越大;越是使男女在婚嫁中有更多选择性,越会弱化重男轻女的倾向,使家庭养老既可以是儿子又可以是女儿养老,彻底改变女儿是赔钱货的观念。

男婚女嫁不仅仅是一种婚姻结构,而且还是一种权力和利益分配形式。这种分配形式过去是在家庭或家族内部进行的,而现在是在行政单位和农村社区中进行的,它背后暗含的规则是按照男性为主来分配家庭所应当得到的资源。其实,这一规则即便在城市住房分配中,都在顽强地发挥着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1993年对11个省市277个单位的住房进行调查,发现85.6%的单位妇女无权分配住房。理由是妇女结婚以后要住到丈夫家,所以必须安排男方的住房,妇女一结婚就可以得到住房。那么新的房改政策是否有利于改变这一不平等的现象呢?但据联合国计划开发署1998年的一项【中国:人类发展报告》称:"旨在鼓励住房私有化的住房制度改革同样招致歧视性之嫌。一些单位在建住房时向女职工收取更多的钱,其他一些单位则干脆不让女职工买房。这类制度上的歧视性待遇甚至在政府机关中也存在:要买所分的房子,男职工可能只需付1万元而女职工则必须支付5万元。" 基于这一思路,农村宅基地的分配更是清一色地分男不分女。对此,许多人认为这不失为一种公平的分配方式:如果每个村子都能根据男方的家庭来分配土地同时考虑到女方的权益,每个单位都根据男方的家庭来分配住房同时考虑到女方的住房,男女的资源不是都能保障了吗?非也,这一分配原则的实施,恰恰忽视了妇女作为个体应有的权利:第一,它要求每个适龄女性都要结婚成家,单身女性就自然失去获取土地住房的权利;第二,女性能否获得每人一份的资源,不是取决于她的贡献和工作,而是取决于她是否找到一个老公,应了社会上流行的一句话: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其实,这是变相的男女同工不同酬,如果将房产和宅基地等不动产按照市场价格折合成货币,一套80平米的住宅相当于20-30万人民币,即便男女工龄工资相等,女性的住房一项就要减少20-30万。宅基地和土地一旦被国家征用,其征用土地费就是一笔可观的收入和补偿,而出嫁不出村的女性往往被排除在集体分配之外,这是对于女性权利的严重损害和剥夺。

第三,将妇女置于从属地位,妇女要获得住宅等资源,不是作为独立的个体,而是通过男方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资源。福利分房分男不分女的政策,使得城镇妇女较少拥有房屋所有权。农村中占主导地位的男系继承和从夫居制也使女儿在出嫁时,多只能获得一般生活用品作陪嫁,而男子则多从家庭获得对住房的继承,这使女性在离婚时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甚至离婚后成为居无定所之人。金一虹在2000年进行的一项对江苏南京市和常熟市部分区镇有关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调查中发现,在房产分割过程中,女性的劣势明显:以常熟市2000年的165起离婚案为例,除去判不离的、未涉及房屋问题的以及因涉及第三方利益或产权不明法院未做分割的,剩下81起中有58起是产权或居住权归男方所有,女方搬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农村妇女离婚的处境就更加悲惨,婆家要收回房子土地,而娘家村又将其视为泼出去的水,不愿为其重新分配土地,家里的兄弟也不愿分出已属于自己的住房。对于许多妇女来说,离婚意味着失去住房、失去土地,失去生活最最基本的条件和保障。出嫁女除了劳动力就一无所有。这种情况将大大增加出嫁女离婚的心理成本和对丈夫的依赖。

针对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男婚女嫁的婚姻形式对土地住房分配的影响,政策的制定要有性别敏感,要考虑到政策对于男女产生的影响,并减少对于两性的负面作用。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正视并解决婚姻流动中的土地转让难题。

应当正视在大部分地区,妇女从夫居依然作为一种主要的婚姻流动形式。这种流动一般与职业无关,不会改变流动者的身份和地位,却会改变女性的居住地。女性为主的婚姻流动与务工流动不同,除非嫁给城里人,一般说来,她并不离开土地,不会有其它的非农收入,只是涉及到不同村庄以及地区土地使用权的更换和转移-由娘家村的土地转化为婆家村的土地,或者当女方离异及丧偶之后返回娘家村的土地再度更换。问题的关键就出在婚姻流动导致的妇女的迁移和土地的更换上。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宏观的土地立法和政策应当充分意识到农村男婚女嫁所导致的性别差异,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村与村之间土地更换之间的衔接,强制性地避免在土地转移过程中妇女利益的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但是,这个法律显然对一个集体经济单位的人流动到另一个集体经济单位所产生的土地流转问题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我们的土地政策至今不能建立土地的流动转让机制,还不能严格限定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之间财产利益关系。此外,1995年农业部出台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及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对于稳定农村的土地制度,鼓励农民保护土地,增加农业投入起到积极作用。但这一政策对性别因素考虑甚少,没有考虑既定的"从夫居"婚姻结构条件下,政策的实施对不同性别影响。而且,这项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财产权益条款相矛盾,该条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1。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使几代已婚妇女在异地婚嫁中得不到土地。这类忽视性别差异的中性政策应当转化为推进两性发展的性别敏感政策。

第二,正视社会偏见和观念陷阱,通过政策予以纠正。

在现阶段的中国农村,传统的男娶女嫁并非惟一的婚姻方式,还有其它方式比如出嫁不出村、或者离婚所形成的女户主家庭,男到女家落户。国家和社会都应给予它们与传统形式的家庭一样的尊重,鼓励男女的自主选择,承包土地时不应受到任何歧视。事实上,在一个传统的从夫居家庭形式占绝大多数时,那些,有悖于传统婚姻形式的家庭常常被视为异类,是少数者,如果政策法规没有对这种家庭形式进行价值取向的肯定,以及相关权益加以切实的保障,那么,一旦出现利益冲突,在利益的驱动和多数人的偏见作用下,便有可能出现多数人剥夺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这种变相的歧视和对少数人权益的剥夺,在承包土地的政策制定中,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同时,必须坚持要以法律作底线。我们的公共政策要设立专门条款和明确的规定,使少数人的权利得到保证:一旦村规民约与性别平等相抵触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否则,便可能出现变集体所有为强者所有2。

另外,从家庭内部关系来看,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家庭便形成一个经济单位。合同是由户主签订的,家庭承包土地的分额是根据现行人口来计算的。那么,在这种承担着生产经营功能的家庭内部,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权利如何体现?法律能否给以充分的保障?显然,这不是用"承包方"这么一个名称就可以涵盖的。可以肯定,在30年的承包期中,几乎所有的家庭都会呈动态形式,婚姻可能会破裂、老人会死亡、儿童会出生、子女大了或要出嫁或要娶妻,他们还会组成新的家庭。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将如何应对这一切,这是研究人员和政策制定者所应考虑的。尽管中国的改革没有先例,是摸着石头过河,但是,前瞻性及相应的措施是必须的。

第三,为了保障妇女与男子在经济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国家政策应当明确禁止将性别作为分配资源的依据,凡是在村规民约或单位分配方案中都不得以性别为由剥夺妇女的权利,否则应视为违法;任何民主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不应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就要修订。而且各级政府可以采取积极干预政策,非政府组织也可以为改善男女两性间资源分配不公现状发挥积极作用。比如我们在前面举例时说到的四川眉山仁寿县的妇联,为促进一项旨在性别平等的政策做出非常有益的探索,值得妇联组织借鉴。

1988年仁寿县提出"结婚一年以上的非常住人口,应退出责任地"。县妇联主任李萌看见文件后,发现问题十分严重,这一规定直接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制定时,也并未征求妇联的意见。李萌当即找县委领导,强烈要求修改文件。制定政策的一些干部认为,这一规定源于"历史传统,来源于乡规民约,区委书记会上通过了的",李萌指出,乡规民约情有可原,但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直接侵害妇女儿童的生存权益和财产权益,造成妇女实际社会地位下降,违反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必须纠正。领导认为,不能光顾妇女,妇女毕竟是少数,要顾大局。女的如果结婚不走,无限制膨胀,矛盾怎样解决?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李萌与他们据理力争,"不能以牺牲妇女的利益来解决矛盾。而且这一政策实际上就是鼓励生男,怎么有利于计划生育?"领导坚持"文件已发,大家没意见,哪有马上收回的?实行一段时间再说。"李萌没有放弃,不断向县委、人大、政协,政研室、办公室、组织部反映意见,她深入问题突出的区乡调查,赶写专题调查报告,分送给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人手一份。调查报告以大量具体事例说明侵犯妇女权益问题的严重性,以宪法、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规定,驳斥了传统的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同时,县妇联还通过做基层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李萌走一个区,说一个区,全县14个区镇,有5、6个区的干部支持妇联观点,没有执行文件规定,但仍有多数区镇执行以上规定。妇联继续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呼吁。1988、1989年,连续向人代会提交"关于调整土地中对妇女歧视的议案"。人大全委会上提,妇代会上提,两月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例会,李萌仍据理力争,锲而不舍地寻找突破口。1990年1月2日,经过多方面艰苦努力,《关于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决定》终于以县委、政府〖1990〗1号文件形式正式出台。该文件以国家法律为原则,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了十多条具体规定,得到了广大妇女的衷心拥护。为使1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到基层干部和群众中,县委政研室将文件铅印成小册子1万多份,下发到区、乡、村、社,扩大宣传面。县妇联在90年也把宣传落实1号文件精神作为维权工作的主要任务,要求区、乡、村妇联利用大小会议、标语等,把1号文件精神宣传到家喻户晓。随后,仁寿县委又派两批农村工作团1000余人,到基层协助宣传,落实政策。在9月调整责任地的关键时期,县委又发出了调整责任地的补充文件,强调落实1号文件精神。到90年底,全县300多起土地纠纷遗留问题,绝大部分按政策得到处理,有130名妇女重新获得了自己的责任地。经过各级妇联的艰苦努力,该县曾一度流行的妇女结婚后就强行下户口、收土地的侵权行为,已彻底得到制止。原则上执行以正住户口为准,子女随母上户,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走前不收责任地。近10年来,县妇联未接待过一起因调整土地侵权的妇女信访。1998年,仁寿农村按国家规定进行土地第二轮承包,县委、县府已作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决定,并将"以正住户口为准"作为调整土地的原则,写进了决定。

人多地少的仁寿县,在党委、政府有关文件政策的引导下,村民逐步接受了男女平等观念,出嫁女享受了同男子平等的待遇。从仁寿县的做法和经验可以证明,人多地少的矛盾不是非用侵害妇女权益的方法才能解决,而在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是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

四川仁寿县妇联的出色工作,给我们如何推进性别平等做出一个成功的范例。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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