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项目土地离奇转让 司法鉴定互相矛盾(3)

豫项目土地离奇转让 司法鉴定互相矛盾(3)

郑州市工商局调查后认为,盈玉金科公司在公司设立及变更过程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首次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议”上所盖中科公司印章,经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与中科公司提供的印章样本不符,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而且中科公司称,对当事人股东完全不知情,有关该公司的材料、印章、签名均系伪造。

2009年6月1日,郑州市工商局拟定撤销该公司登记,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6月22日,盈玉金科公司同样也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郑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提到的材料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意见与郑州市工商局委托做出的鉴定意见恰恰相反:1.“中科公司”印文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杨延华”签名字迹均是同一人书写。

2009年6月26日,郑州市工商局就此举行了听证会,盈玉金科公司提交了4份新证据:1.中科公司2006年1月1日给常济淙(任海云丈夫)的授权委托书、2006年11月1日的承包协议各1份;2.2008年6月3日常济淙代表中科公司与许志安签订的出资协议两份;3.2008年12月3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中科公司、盈玉金科公司三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变更协议1份;4.2008年12月29日盈玉金科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1份。

郑州市工商局认为,上述证据表明,当时成立一家公司开发郑东新区项目是三方的意愿。但盈玉金科公司的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申请均由任海云负责经办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相应材料。中科公司举报盈玉金科公司伪造该公司印章及股东签名等情况后,任海云不能提供中科公司在设立及变更登记材料上盖章的证据,中科公司及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且三方无法达成整改意见,要求撤销当事人公司登记。

2009年11月3日,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盈玉金科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

对此,任海云称,“根本不存在假印章问题,在公司注册过程中,杨延华一直配合我们出具各种手续,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使用假印章。”她还称,“根据2008年11月8日的《股东会议决议》,我转让出了50%的股份给中科公司,如果我造假的话,会把自己从大股东变称小股东?”

常济淙也称,一次他带着文件到北京找杨延华盖章,但杨延华称其在海南,常随即又乘飞机到海南,在海口的石油大厦找到杨盖章,“如果我这里有他的假印章,我自己盖一下不就行了吗?”

在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任海云不服,向郑州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2010年2月21日,郑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决定受理,但至今未有结果。

项目土地遭离奇转让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郑州市工商局撤销盈玉金科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后不久,2009年12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又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将任海云刑事拘留。

在被关押了37天后,2010年1月12日,因“检察院不予批捕”,任海云被取保候审。

据了解,举报河南盈玉金科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不是他人,正是许志安、杨延华。

任海云称,她与中科公司、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发起人及股东,三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完全一致的,“如果盈玉金科公司涉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三个股东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该对三方股东一块调查,但办案机关仅对我采取措施,这不是很不正常吗?而且该案的举报人竟是另两个股东,他们的意图不是昭然若揭吗?”

更离奇的是,任海云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盈玉金科公司开发的金科大厦项目的“郑政东出(2008)027号”地块被转让到了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2011年1月12日,因“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任海云被解除取保候审。同一天,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第一分局又对任海云监视居住,由“九如路派出所”负责执行。

在此期间,任海云就此案进行了信访。随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会同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检委会,认定郑东新区公安分局立案错误,撤销了对任海云的一切指控和调查。

2011年2月28日,郑东新区第一公安分局对“任海云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撤案。

2011年9月5日,郑东派出所给予经侦大队民警宋保建禁闭7日的处分,原因是“在办理任海云虚报注册资本案件中,将任海云超时羁押12个小时”。

任海云认为,宋保建的问题不仅是“超时羁押”。任海云称,宋保建在对其及常济淙的讯问中,多次称只要退出公司就不再说她的事,否则谁也救不了她,“办案人员为何反复让我退出股份?而且正在我被取保候审期间,公司开发项目的土地在我这个主要股东不知情的情况就被划走了,这里面的蹊跷太多了。”

此外,金科大厦的承建单位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庞子杰也对郑东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办理此案时的行为感到诧异。

庞子杰向记者出示了该公司与盈玉金科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建设金科国际大厦项目,开工日期为2009年5月29日。这份施工合同是任海云以盈玉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庞子杰所在公司签订的,庞子杰称,“一直都是任海云和常济淙代表盈玉金科公司来谈的合同,他们是夫妻俩。”

“(2009年)10月,坤午公司来了一帮人占领工地,我们边施工边与他们对抗了十几天,还打110报案。附近派出所的民警还没到,郑东新区分局经侦大队的民警宋保建就来了。他不去阻止前来闹事的人员,反而让我们的人到经侦大队接受询问。”庞子杰称,后来坤午公司的老总许志安曾找到他,并许诺暂给1000万元的工程补偿,“我说你给我钱算啥?冤有头债有主,咱俩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呀!”

为了要回投入的工程款,庞子杰曾多次把许志安和常济淙叫到一起吃饭,试图调解,但始终没有结果。庞子杰称,“这个事情的核心就是,民警作为工具对任海云进行政治迫害,侵犯了人家的股东权益。”

2011年12月28日,记者到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采访。该分局新闻科一位工作人员称:“这是个信访案件,当事人曾到公安部上访过,当时的经侦大队队长已经调离了,民警宋保建外出办案不在单位。”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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