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来看,旨在弥补减少的周工作时间而新增加的就业机会将带来新的城市需求,并提高城市吸收农村移民的能力。反过来,农村人口城市化以后,农村外流人口会刺激农村工资的提高以及对商品粮的需求。城市对商品需求量的大幅度增加会提高农村及半城市地区产业的发展潜力,从而能创造就业机会并缓冲向城市移民的压力。劳动力市场要素中最后两点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教育和人口增长。形成将高生产效率与有效利用空余时间二者结合起来的灵活劳动力市场的关键因素是基础教育。对于中国来说,与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变相适应的灵活劳动力市场的形成需要对公共教育进行资助,这是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任务。中国当前在这方面的平均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 GDP)的26%,如果要使高水平的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劳动力(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实际工资)在人口总数中占有相当显著的比例,则这一支出比例需进一步提高。
同样值得强调的是,我们所提倡的劳动-休闲制度改革有利于控制中国人口增长。改革工作时间的政策与准许劳动力转移的农村改革的结合,将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人均收入,这一趋势通常与低出生率相伴随。当农民不断被吸纳进非农行业及城市劳动力市场时,平均出生率也将随之降低,而不断提高的教育水平会促进这一进程的发展。
四、土地问题
中国的耕地资源实现了举世瞩目的粮食高产出,然而长期的高强度产出,尤其是大量农业化肥的使用已经破坏了一些地区的土壤,一些原有耕地随着不断发展的城市化进程被用于非农业用途。虽然中国的耕地显示出了强大的生产力,但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粮食需求,粮食产出应不断增加,这就需要加大对新技术的投资以及提高大宗粮食的生产效率。当前,中国正处于农业产权过渡时期,在模糊不清的国家所有制条件下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多少是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安排。如果国家不执行保护使用权的土地法,农民就不可能实现最佳的生产方案。
实际上,在未来几十年内中国仍将保持小农耕作的现状。但是,现今的耕作规模导致了如下后果:灌溉用水运输成本高、用于化肥和杀虫剂的单位投入成本高、机械化水平低、进行销售和分配的交易成本高、贷款信用度低以及投资少。有些不利因素可以通过各种农民协会得到克服,但是在过去的20年里实质上并不存在农民协会。克服规模上的制约需要建立更多积极的农村协会以及扩大农场规模。
中国的中央政府长期以来支持一定限度上的土地转让,在20世纪80年代发出了离土不离乡的号召。然而,尽管土地租赁早已有法律依据,但在许多地区,土地租赁仍然被禁止。劳动力转移应该是一个有机的过程,它由有酬劳动机会与抵消了农业机会成本的更高的土地价格所引导,而不是由通过例如提高水价来使农业生产利润减少的强制措施或特定的策略所引导。
五、水资源问题及解决思路
中国的水资源分布不均匀,而中国的大部分耕地需要灌溉。随着全国农业产量快速增长,农业灌溉的范围和强度也都随之加大。到目前为止,农业用水仍占全国用水的最大比例, 2003年农业用水的比例达到了65%。而且,对水资源的需求竞争预计会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剧。为了促进水资源的保护,中国已于2003年开始实施水费改革,但其实施是缓慢且不顺利的。除了增强价格的信号作用,中国农业的发展水平要在现有水资源基础上得到巩固将赖于技术与制度的支持。前者主要包括灌溉和运输技术,后者包括一系列对水资源的使用和分配进行管理的政府、协会和家庭机制。
中国北部地区大量依赖地下水资源占中国北部平原地区用水总量的64%。许多地区的蓄水层面临着用水需求量不断上升的压力。为了保障地下水得到有效而可持续的使用,政策上的干预是必要的。关于地表水,中国主要的水资源已经实现跨地域调用,而就资金的持续投入与环境代价而言,新的水资源调用可能会成本很高。正如世界上许多其他地区一样,中国农业用水的运输和利用技术效率低,这大大降低了水资源的生产潜力。
中国政府的目标是将全国灌溉系统的水资源平均使用效率由45%提升至55%。尽管水资源的使用效率会因对运输设备和供应技术的公共和私人投资而得到提高,但是影响水资源持续使用的关键因素被公认为是更深层次的价格改革。然而,由于其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不确定影响,水价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提高水费会对缺水地区农业的生产率和利润造成直接的影响。对水资源保护进行长期稳定的投资需要调节农村的资本结构,而在农村资本结构中,生产规模起着直接作用。
在技术方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缓解中国的用水问题。这些措施包括:采用新的基础设施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并在低成本基础上提高其生产率;改善运输以减少成本和浪费;采用和推广耕地保护技术;减少对低价农作物的灌溉;经过长期努力,通过提高和更好地利用蓄水能力来改善水资源的分配。
与此同时,有必要实施补充性的制度改革,包括以下可能的措施。( 1)用水设施估价机制:引进一套合理的程序来评估和比较新设施的收益和成本。( 2)水资源管理机制:大力推广用水者协会(WUAs)和供水组织(WSOs)的成功经验。( 3)水资源使用权的界定:明确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并且为水资源权利的交易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允许流域外的交易,但是对能以这一方式进行交易的权力有较高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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