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乡镇基层民主的实践,主要体现于五个方面:
一是实现了乡镇党委书记和村社党组织书记的“公推直选”竞选授权的治理;二是实现了在乡镇街道向“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转型的治理;三是实现了村社自治组织职能回归、群众真 正当家作主的治理;四是实现了村社自治类社会组织参与议事、决策、监督的治理;五是实现了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开始真正走向市场的治理。
其实践探索意义在于: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城市化和民主化,不仅可以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的现代化道路,并且这条道路是一种更为高效、更为公平正义和更为实质民主的可操作的实践模式。
把荐举和选举两者结合
“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书记最显著效用是,比较好地解决了执政党内的民主授权问题,符合竞选授权和民主问责的现实需求和发展大势。
“公推”实质相当始于汉代的察举制,公推直选是把荐举和选举两者结合得比较好的制度。还可以考虑把古代的科举制运用到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的选任之中,实质是一种基层主要领导干部的准入制度。
在荐举和选举前对相关有计划报名公推直选者进行准入资格考试,或实行定期的制度化的准入资格考试制度。公推直选最值得推广的是村级党组织书记的跨村社竞选。村级党组织书记的跨村社竞选可以进一步改善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素质状况,把更优秀的基层领导人才推到党组织的领导岗位。
另外,“民主评议”是“公推直选”制度必要的配套制度。成都普遍实行的党内“民主评议”制度,实质是一种把党员评议主体扩大到党外精英人物的民主监督制度,是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相结合的一项制度创新,并且成都的“民主评议”实质凸显的是一种新的党员民主权利——“评议权”。
200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范的党员民主权利,主要是知情权、表达权、选举权、监督权、救济权。根据成都党内基层民主实践,表达权和监督权应进一步细化,单列一条“评议权”,对党内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不仅具有“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的权利,更应具有按规定程序、制度化的民主“评议权”,从而把一种靠党员自律和自觉的个性化的党内监督和表达制度,变成一种靠制度化、程序化约束的客观科学的党内民主监督和表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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