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国家发展潜力及其评估(3)

印度国家发展潜力及其评估(3)

国家的成长与生命的成长遵循着同一规律。从上表“国民总产值”、“人均国民总产值”、“在世界国民总产值中的地位”、“国民总产值增长率”、“人均国民总产值增长率”五个方面对1700-1995年间印度与中国的发展进程作大历史比较,不难看出,从1952年是中国与印度在上述五个方面的差距全面拉开的第一个关节点。这一年中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并开始向社会主义所有制过渡,而在印度马拉松式且没有结果的印度土地改革才刚起步。正是发生在建国之初的不同的社会改造结构造成的不同的资源“初始配置”模式,铸定了印度──相对于中国而言──先天不足的“经济胚胎”,这种“经济胚胎”的先天的和致命的病因在于国家经济基础即民族市场在其中得不到充足的利润反哺,并因此不能形成充足的支撑经济发展的购买力。正是由尼赫鲁土改“豆腐渣”工程在印度国家生命体中铸入的先天特性的“病因”,致使印度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落伍于中国。而这一点也是全球化进程中两种发展即自主型模式和依附型模式产生的基石性原因。英国、美国与苏联、中国是前一种自主型模式的范本,拉美诸国及印度则是后一种模式的范本。历史表明,拉美模式对大国的发展而言,是一条“因发展而不能发展”,因而是没有前途的发展模式,而印度在独立之初恰好就不幸地选择了这样一种发展模式。

生存和发展是现代主权国家的在国际社会中天然享有的民主权利。如果说,1952年至中国改革开放前,是中国为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的时期——这一时期也可视为新中国在国际上为其争取生存权利的时期,那么,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更是在毛泽东建立的门类比较齐全的国民经济体系之上再次大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也可视为新中国在国际上为其争取发展权的时期。从上表1978-1995年的各项数据的比较中,我们也会看到在这一时期印度再次被中国大幅抛在后面。印度两次落伍,究其原因,正是印度独立以来建立的社会经济结构(即主流话语中的“社会制度”)导致了当代印度国家发展权利的失败。印裔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关于第三世界国家“权利失败”问题的结论应验了马克思的那句名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值得指出的是,“十六大”之后,中国经济开始出现强劲的国家“反哺农业”的政策走向,如果这个政策得到有力贯彻实施,可以预见,印度发展自1952、1978年后,将再破落伍底线。

根据上述对印度结构式的考察和深入的理论分析,本报告对印度的未来国家发展潜力评估得出下列结论:

1.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断送了印度中世纪文明的发展进程,却没有给印度人带来自主型的——相对于拉美式的——资本主义的近代发展进程。在生产分配领域,英国人在没有消灭旧的封建阶级的条件下,又给印度送来了新的国民财富的截流者即殖民统治官员。印度独立后尽管废除了服务于殖民统治的柴明达尔制度,但却变相保留了其他封建地租食利者阶层,并在此之外又新增了民族资本家阶层。在国内市场日益萎缩的条件下,资本家及新兴有产阶层中新增出为国际资本服务的买办阶层。这些阶层队伍如此庞大以致他们利用私有权瓜分印度年度利润之后,社会生产者主体即劳动者阶层所得无几。由此而言,除了主权归属不同,印度独立后所建立的只不过是殖民地时期的金字塔利润分配结构的变形。这种结构既断送了印度在二战后进入苏联、中国等国家自主型社会主义道路的可能,也断送了印度在全球化时代进入英美等西方国家自主型资本主义道路的可能。经过五十多年的痛苦挣扎性选择,当代印度实际上已不情愿和半推半就地滑入依附于国际资本的拉美式的发展贯性之中。印度已成为拉美模式在亚洲的另存形式。

2.印度独立以来形成的社会结构既阻碍了生产力可持续性发展,也削弱了印度国家发展的可持续潜力。如果将印度的国家发展潜力分为表现为存量的自然资源潜力和表现为变量的高效利用这些资源的能力潜力。与中国比较,印度的国家发展潜力只具有自然资源存量优势,而缺乏高效利用这些资源的国家能力的变量优势。中国相对于印度的发展优势主要体现在后一方面。由于中国拥有良好的运用其自然资源的政治经济结构及由此产生的高效能力,在可见的将来印度要赢得相对于中国的发展优势是不可能的。

3.但上述两点结论的确定是有条件的,即只在当代中国已确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参照系和当代印度已确定拉美模式的坐标系中,上述对印度的评估结论才是成立的。由此,我们进一步推导出的结论是:鉴于印度自然资源尚未大规模开发,并对中国保持着相当的后发优势, 如果未来中国发展自觉或不自觉地走上具有拉美特征的印度发展道路,并由此形成拉美式的社会经济结构,那么,中国的发展将会再次落伍于印度。

4.最后,对印度的国家发展潜力的评估不能不考虑印度议会体制对印度未来的影响。这一点使目前“印度热”中的所谓“自由派”人士甚为乐观,而笔者的评估结论则是非常悲观的。从“减震”的角度考虑,尼赫鲁留给印度的“民主体制”不仅使政府失去效能,同时也使“人民革命”失去效能。这正如英国殖民统治留给印度的“议会体制”既瓦解了印度知识分子,也瓦解了印度劳动者的反英民族革命的后果一样。印度这种体制的“减震”作用既留给了印度政府解决问题的时间,同时也增加了印度政府解决问题的难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无“猛药”根治,议会制度的“减震”作用,对具有结构性危机的印度国家所产生的后果,不会是迅速崩溃,而只能是缓慢衰落,乃至—— 鉴于印度所处的非常敏感的世界海权地缘中心位置——瓦解,并且是在印度人不知不觉中瓦解。

印度,英国在退出世界之前抛在南亚的“雾都孤儿”,自被英国皇室抛弃后,既不断进行“民主”整容,也送给西方大量“彩礼”,但被甩在资本外围的印度始终没有——恐怕将来也不会——得到西方的“爱情”。

责任编辑:冯句青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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