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新集权与事实上的联邦制的现状
“事实上的联邦制”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富裕的省因为经济实力强,常常抵制中央的政策倡议;而穷省因为财力不够,常常难以有效执行中央政策,并推动有意义的改革。因此,1990年代中期以来,中央政府在许多方面开始重新集权,加强对省和地方政府的控制。重新集权并不是要退回到改革前的状态,而是选择性地将某些权力重新回收到中央手中。最初的选择性集权是经济集权,主要表现在分税制的确立和中央银行制度的改革。分税制的确立为中央政府的财权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改变了改革前中央政府在财政方面高度依赖于地方政府的局面。同时,中央银行制度的改革,则有效切断了地方政府对国家金融体系的直接干预,从而提高中央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制度能力。自本世纪初以来,随着中央政府努力强化管治能力,重新集权主要表现为政策集权,例如环境、产品质量、劳工、土地等政策领域的集权。
但是1990年代开始的重新集权也造成了如今“中央富、地方穷”、“国富民穷”的局面。同时产生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权力集中到中央,但责任并没有集中起来,于是造成了权力和责任的严重脱节。地方严重缺失承担责任的能力,尤其是财政能力,只好另外开辟途径,无限制地闯入医疗、教育和房地产等等社会领域,造成了地方和社会的严重对立。另一方面,经济集权并不表明中央领导层有权力。大多数中央集权实际上是权力的部门化,是部门集权。中央权力分散在各官僚机构之中,而各机构集中起来的权力和财富并没有如领导层所设想的那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是流向了形形色色的既得利益集团。
重新集权的过程中“事实上的联邦制”的缺点也显现了出来。尽管今天的中国地方改革都在树立自己的模式,但并没有发生类似1980年代那样的效果。在1980年代,地方改革呈现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是大胆和勇气。第二是成功的地方改革很容易扩张到全国的其他地方。当时几乎所有国家层面的改革都是在地方先行先试的。但是今天,不仅地方先行先试的勇气不如从前,而且即使被认为是成功的大多地方改革也仅仅限于地方,没有扩散效应。为什么会这样?
首先是因为地方的改革创新缺乏法律的保护。“事实上的联邦制”不同于欧美国家的联邦制。欧美国家的联邦制是宪法规定的,地方政府享有宪法赋予的有限主权,受到宪法的保护。而中国的中央地方关系则不然。尽管中国的地方政府实际上的权限远远大于联邦制国家的地方政府,但由于没有宪法的依据,地方政府的任何改革和创新都没有法律的保护,不确定性和风险都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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