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银行国有化及有关必要措施的法令草案》的草稿和提纲 (1917年12月14日〔27日〕以后)

《关于实行银行国有化及有关必要措施的法令草案》的草稿和提纲 (1917年12月14日〔27日〕以后)

[注:法令草案见本卷第176—179页。——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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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注:手稿第1页没有保存下来。——俄文版编者注]

5.应专门公布关于银行现金支付以及银行结算私人帐户和贷款合同等帐目的业务细则。

向消费合作社出售产品并通过银行往来帐户支取现金时,按一般价格的50%征收产品费。[注:手稿中这一段已删去,缺编号“6”。——俄文版编者注]

7.私人的全部现金(个人每周消费的100—200卢布除外),必须存入国家银行及其分行的往来帐户。隐瞒者以没收惩处。

8.凡属于富有阶级者,必须备有劳动消费(收支)手册,并将其摘记每周送交国家银行。

9.凡占有不动产>25000卢布或每月收入超过500卢布,或持有现金1000卢布以上者,均属富有阶级。

10.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建立若干流动检查小组(包括监察员、统计员、会计员等),这些小组持有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委托书,有权彻底地、无条件地检查任何企业和任何私营经济。

11.宣布对外贸易由国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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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1.宣布一切股份企业为国家财产。

2.董事、经理及全部财产达5000卢布的股东,必须以其财产和自由来保证很好地经营业务(“人民公敌”)。

(8)3.强制居民参加消费合作社。

(9)4.在这方面协助贫民(特别是农民)。打击投机倒把分子和逃避者:“人民公敌”。

(7)5.现金超过500卢布必须全部存入银行,否则就要没收和逮捕(然后盖上戳子,兑换成其他纸币以及采取其他措施)。每周消费额不得>125卢布。

押送前线

强迫劳动

(3)6.普遍劳动义务制:第一个步骤——为富人准备劳动消费手册、劳动收支手册,监督他们。

他们的义务——按规定劳动,否则——“人民公敌”。

没收

逮捕

(12)(10)7.怠工者和罢工的官吏——人民公敌。

(4)8.铁路火速优先运输粮食和必需品,首先要遵循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和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的指令。同“私贩粮食者”作斗争,全面追捕投机倒把分子。

(5)9.转向生产有用的产品并开始进行粮食和产品的合理的商品交换:上下齐动手,寻找订货、原料等,从各方面着手。

(6)10.废除公债。保护和照顾小额存户的利益。

(10)11.流动检查小组(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和苏维埃)应有党组织推荐的人参加。

(11)12.由工人(和农民)组成法庭,检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

载于1957年《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第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428—430页

责任编辑:焦杨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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