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锐:美国应对事故风险的手段

刘锐:美国应对事故风险的手段

在多数发达国家,医疗保障和无过失补偿在事故风险分散和受害人救济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美国主要依靠市场化运营的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分散事故风险,救济事故受害人。

美国的事故问题

美国的事故问题起源于19世纪的运输和产业革命,其规模之大和程度之严重可能出乎多数人想象。例如,1850年至1860年期间,宾夕法尼亚州东部的无烟煤煤矿每年有6%的工人死亡,6%的工人永久性伤残,还有6%的工人遭受暂时性的严重工伤。1930年,超过3万人死于机动车事故,这比今天的死亡率高20倍。1970年的一份报告估计,每年因产品缺陷受伤害人数达2000万人,其中3万人死亡,11万人终生残疾。2006年机动车事故造成4.26万人死亡,257.5万人受伤,机动车事故诉讼占据了所有伤害赔偿案件的2/3、3/4的律师费,以及人身伤害责任体系所有支出的3/4。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超过交通事故,近年来每年因医疗事故死亡约10万人。

美国应对事故风险的主要手段:保险

在过去的 100多年中,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美国不断探索建立健全多元事故风险转移和分散机制,以快速、有效救济受害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但与其他发达国家,尤其是以瑞典、法国等为代表的全民医疗保险模式国家不同,美国是目前发达国家中唯一没有实现全民医疗保险的国家,因而保险在事故风险分散和受害人救济中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这里主要介绍工伤、交通、医疗事故领域保险的运行情况。

在工伤事故领域,抽样统计显示,1909至1910年,至少有43%的工伤死亡事故家庭几乎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即使从雇主那里得到赔偿,金额往往不超过死者半年的收入。为了应对工伤事故受害人问题,1908年覆盖联邦雇员的工人无过失补偿立法获得通过,1911年威斯康星州通过了第一部全面工人赔偿法,同年还有9个州出台了这一法律,其他36个州在1920年之前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所有美国的工人赔偿计划完全由雇主出资,要么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要么通过建立自我保险账户的形式。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美国工人赔偿制度的基本结构保持未变,而且在雇主和雇员的眼中都是比较成功的。

机动车事故方面,直到 1970年,马萨诸塞州才通过《强制汽车人身伤害保护法》,第一个采行无过失保险。在此之后,大量的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团体对无过失的支持也胜过了出庭律师的反对,一时间,似乎无过失是真正优越的制度,许多州也出台了内容各异的无过失保险法。截至1975年,美国20个左右的州采用了不同形式的无过失机制。不过,由于期待中的保费降低从来没有实现等原因,消费者、保险公司及决策者对机动车无过失的不满逐渐增多。1976年以后很少再有采用无过失机制的州,内华达、佐治亚和康涅狄格废除了交通事故处理的无过失机制,新泽西、宾夕法尼亚和哥伦比亚特区不再强制实行交通事故无过失机制。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的机动车无过失保险分为附加型及替代型,前者并不影响受害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而后者将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侵权机制。也就是说,美国没有实行类似加拿大魁北克的完全替代侵权责任的所谓纯粹无过失保险制度,绝大多数州都实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医疗事故方面,美国绝大部分的医院都是私立医院,医生大部分是自由职业者,医院和医生都必须分别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用占医生年平均收入的8%左右。此外,为了弥补强制责任保险的不足,一些州还开发了其他保险机制。例如,有学者介绍,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对于医疗事故受害人构筑了由强制责任保险、医疗服务保险基金和州保险保证基金构成的多重保障网。其中强制责任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美元,具有相互保险性质的医疗服务保险基金的最高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而具有再保险性质的宾夕法尼亚保险保证基金则在私营保险公司破产时提供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各保险公司。

研究显示,美国1990年侵权责任赔偿金额的 93.5%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1973年至2000年间,个人侵权责任成本的 98%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另外,美国2006年的保险密度为3923.70美元,位列全球第6(2009年中国的保险密度121.2美元,位列全球64位,当年全球平均水平为595.1美元;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是2015年保险密度达到 2100元/人,约合330美元)。除责任保险和无过失保险外,美国 85%的家庭有人寿保险和私人健康保险。大量保险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了绝大多数事故的赔偿成本,而且出面解决纠纷的是原告的保险公司或委托的律师和被告保险公司。专业人员参与纠纷解决不仅可以避免受害人直接参与纠纷处理容易激化矛盾的问题,而且有利于纠纷的公平、合理、快速解决。

责任保险的不足和无过失保险的尴尬

美国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体系的突出特点是以市场化运营的责任保险为主导,这一体系基本发挥了分散事故风险和救济事故受害人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侵权和责任保险机制的问题很多,但替代机制无过失保险又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

一方面,侵权和责任保险结合的机制在事故受害人救济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在美国,机动车事故、医疗事故等领域依然坚持实行过错侵权责任原则。大量研究认为以过错为基础的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不仅没有有效阻却加害人的过失行为,而且以昂贵的成本,提供了过分少的、过分迟的、不公正的分配,增加了对法律的不信任和不诚实。例如,由于过错标准,许多受害人要么一点得不到赔偿,要么赔偿不足,而且严重受害者经常赔偿不足而轻伤者往往赔偿过度。同时,受害人和加害人为了努力使案件对自己有利而有非常大的作假动机。

另一方面,虽然大量的研究已经充分表明无过失保险比侵权责任和责任保险机制要优越得多,比如受害者更有可能获得赔偿(一项研究指出约占 35%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侵权制度下不能得到赔偿,但在无过失机制下却可以得到赔偿),获得赔偿的速度要快得多,数额也较为一致,但无过失保险在美国并没有获得成功。从覆盖范围来讲,除工伤无过失保险外,仅仅在部分州的机动车事故领域实行有限的无过失保险,纯粹的机动车无过失保险始终没有建立,更不用说在其他事故领域拓展无过失保险。究其原因,一是保险行业、消费者团体对无过失保险的支持程度大为降低,无过失在政治上更是失势。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在实行机动车无过失保险的州,消费者预期的降低保费的目的不仅没有达到,而且保费增长的速度要比实行侵权责任和强制保险的州更快。至于保费增长的原因,有研究认为是无过失保险将机动车事故医疗成本从第一方健康保险机制转移给了机动车保险机制,而且无过失州的医疗服务很大程度上比其他州更加昂贵。二是律师的反对。美国有3亿人口,但却拥有100万左右的律师队伍(我国的律师总人数大约为20万)。律师始终是反对用无过失保险替代侵权机制的一个群体,其原因不仅有金钱的考虑,还与其职业道德有关。由此可见,在美国,无过失保险在学者中获得的支持比在社会公众、政治家、保险公司和律师那里得到的支持要多得多。

总的来看,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尤其是与新西兰、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和加拿大魁北克等地事故受害人无过失补偿机制的运行效果相比,美国的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并不算非常成功,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基本医疗保障和无过失补偿没有有效建立。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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