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瑾:《预算法》修订令人失望 凸显立法困境(2)

徐瑾:《预算法》修订令人失望 凸显立法困境(2)

既然修订草案令人失望,那么应如何修改?很多财税学者对此提出很多意见,不少地方或有争议,但是也不乏共识。笔者认为,更多细节与专业的探讨可以继续,但《预算法》修订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抛弃部门利益至上。当前草案多处条款,小到单一账户系统取代单一账户原则,大到央行的=国库经理地位岌岌可危,从操作到权限或均有利于财政部。预算既作为一国根本,那么多头介入效果好过单一部门操刀,部门利益还是国库安全为上,其答案不言而喻。

其次,落实人大作用。人大往往被视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法律亦赋予人大的预算监督职能,但是现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当前预算公开尚难以落实,遑论学者呼吁的预算授权,更不用谈如何贯彻违反预算法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能逐步落实人大权限,有效实现预算的听证、调整、质询、审批、审核等环节,方是预算法制化的不二途径。

最后,明确可操作性与约束性。从第一条“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开始,就令人匪夷所思,这是政府内部行政条文还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再比如,此前大家期望甚高的地方发债,在地方政府债台高累成为现实,而上海等地已经开始发债试点之下,再对地方发债一刀切死,是否有些掩耳盗铃意味?《预算法》17年才有一修,下一次不知何时,现实往往先于法律,法律即使不能领先现实,也不能落伍太多。

魔鬼藏在细节之中,法律尤其如此。在当前诸多约束条件之下,180度猝然大改预算法也并不现实,唯有通过进一步明确与细化相关条款来推动透明,譬如提出“预算公开”,那么公开到什么程度,具体到收入的款、项、目那一级,“及时”又是什么多少天?至于预算年度,早就应该由年初调整到四月开始,否则人大的监督无从谈起。

须知,《预算法》根本意义在于对政府运行提供约束。在其他约束难以寄望之时,预算制度提供的约束尤其可贵,唯条款尽可能细化到可操作、难敷衍,才可便于人大与公众可据以监督。

有预算条目并不意味着预算公开,有预算公开也不意味着预算透明,唯有大众看得懂的预算,才是能够监督的预算,能监督的预算才是 “阳光预算”——因此,《预算法》唯有进一步“去专业化”,才是“预算透明”的真正起步。

回头开看,《预算法》修订为何如此不尽如人意?国内并不缺乏专业人才,这不得不令人反思立法的制度困境:中国现行不少法律,往往由部门或者地方牵头,其结果也必然朝有利于相关部门方向发展,不乏出现争夺部门利益超过公众利益的闹剧。

小到个人,大到部委,人人都是经济人,谁来立法,往往就以谁的偏好为第一位——一旦立法权在握,往往从简便、利益、权力等角度出发,而不是最为公平或正义的方面发展。更为恶劣的情况可能是,法律沦为设租寻租合法化的制度工具,所谓“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正在日渐泛滥。

有“吴市场”之称的经济学家吴敬琏曾表示,自己曾简单地认为,把市场交换关系建立起来,经济就会腾飞,但 “随着我们市场经济的兴盛,社会缺乏规范的问题却越来越严重”。他不禁思考,现在的市场经济是一个什么样的市场经济?这引出了一个答案,那就是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

诚然,经过无数教训,我们逐渐认识到中国发展并非有市场经济就足够,还需要法律保护,否则可能沦为弱肉强食的丛林;但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有了法治。

从历史经验看,立法权掌握在谁的手里,将成为社会治理的核心因素。在封建时代,独裁者垄断立法往往为了满足一己统治,所谓“十恶”也围绕于此,“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谋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不少过去了不起的罪名,在今天大部分现代国家不过尔尔。

正如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所言,“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而缺乏约束的权力注定将走向另一个极端。从《预算法》修正的是是非非,或许不仅应该局限于预算法本身,更应该思考立法权的最终归属以及立法制度本身的困境——立法关乎民间权益,而立法权的回归民间,或许将成为一个合乎逻辑的解决路径。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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