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金融资产的市场化处置、托管机制。在对危机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兼并及关闭破产中,都需要对其金融资产进行处置,用资产处置收回的资金偿付其负债。
因此,应建立金融资产市场化处置与托管的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和完善金融资产处置、托管的专业性机构,培育金融资产处置、托管的竞争性市场,从而使危机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能够快速处置和变现,最大限度地偿付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损失,在危机金融机构及时退出市场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收购、兼并机制及“过桥”机制。为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实现公平竞争下的优胜劣汰,应该使经营失败、面临危机的金融机构关门倒闭,彻底退出市场。
但考虑到可能引起的冲击与震荡,以及可能引发的传染效应或连锁反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应尽可能避免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倒闭破产,更多地通过商业化与市场化的收购、兼并机制及“过桥”机制,使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能够平稳退出市场,同时保持金融服务的连续性。
所谓“过桥”机制,就是在找到合适的收购兼并者之前,可选择一家金融机构或者由存款保险机构作为过渡的桥梁,暂时接管相应的债权债务,并尽快寻找到最后的收购承接者,从而使危机金融机构平稳退出市场,减少对金融体系的冲击。
建立和完善强制性的风险损失抵补机制。金融监管当局应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结构和水平,按照审慎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必要的流动性准备、风险损失准备和资本储备,以及超额的风险准备与资本要求,以提高金融机构自身吸收损失的能力,使危机金融机构在关闭破产、退出市场时,最大程度保护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止由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为高风险金融机构损失买单,促进金融机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建立和完善危机金融机构损失承担机制。应建立相应的经济利益约束机制和经济责任承担机制,以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与监督机制。对于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不论采取什么方式处置,以什么形式退出市场,都会形成一定的损失,都必须有人承担损失。
以市场化机制退出,就必须首先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即由其股东承担损失;剩余损失应由债权人分担,包括金融机构的债券持有人、机构债权人以及超出存款保险限额的存款持有人等,也将承担相应的损失。从而强化股东和债权人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
建立和完善对经营失败金融机构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惩戒机制。对经营失败、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除建立必要的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约束机制外,还应对其主要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纪律与法律惩戒机制。
这包括取消或限制其主要股东将来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取消或限制其高管人员将来进入金融业从业或任职的资格;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金融风险的高管人员,以及存在严重渎职的高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法律制度的有力支持与保障。
作者为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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