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集权的君主制(2)

明朝集权的君主制(2)

摘要:兵部下辖武选、职方

吏部下辖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尚书掌天下官吏选授、封勋、考课之政令,以甄别人才,赞天子治。文选司掌官吏班秩迁升、改调之事;验封司掌封爵、袭阳、褒赠、吏算之事;稽勋司掌勋级、名籍、丧养之事;考功司掌官吏考课、黜陟之事。

户部下辖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户部尚书掌全国户口、田赋之政令。十三司各掌其分省之事,兼领所分两京、直隶贡赋,及诸司、卫所俸禄,边镇粮饷,并各仓场盐课、钞关。每司分为四科:(1)民科,掌管所属省府、州、县地理、人物、图志、古今沿革、山川险易、土地肥脊、宽狭、户口、物产多寡登耗之数。(2)度支科,掌管会计夏税、秋粮、存留、起运及赏赉、禄秩之经费。(3)金科,掌管市舶、鱼盐、茶钞锐课及脏罚之收析。(4)仓科,掌管漕运、军储出纳料粮。

礼部下辖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尚书掌天下礼仪、祭祀、宴飨、贡举之政令。议制司掌诸礼文、宗封、贡举、学校之事;祠祭司掌诸祀典及天文、国恤、庙讳之事;主客司掌诸蕃朝贡接待给赐之事;精膳司掌宴飨、牲豆、酒膳之事。

兵部下辖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尚书掌全国武卫官军选授、简练之政令;武选司掌卫所士官选授、升调、袭替、功赏之事;职方司掌舆图、军制、城隍、镇戍、简练、征讨之事;车驾司掌卤簿、仪仗、禁卫、驿传、厩牧之事。武库司掌戎器、符勘、尺籍、武学薪隶之事。

刑部下辖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尚书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复、关禁之政令。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之刑名。

工部下辖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尚书掌天下百官、山泽之政令。营缮司掌经营兴作之事;虞衡司掌山泽采捕、陶冶之事;都水司掌川泽、波池、桥道、舟车、织造、券契、量衡之事;屯田司掌屯种、抽分、薪炭、夫役、坟墓之事。

明以前历代中央辅政体制是丞相制。其基本的权力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决策权,一是行政执行权。丞相既"掌承天子",直接握有一定的决策权,又"辅助万机",作为百司首脑,主持对决策的实施。朱元璋的废相,对此结构作了一大变更,行政执行权归属六部,决策权则全部收归皇帝手中。因而,皇帝的权力大大加强。

政治上集权的同时,朱元璋在军事上也实行"分权制衡"。明初基本的军事力量是卫所军。"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①大抵5600人为一卫,1120人为一千户所,112人为一百户所,卫所设有卫指挥、千户、百户等官。洪武初年,由大都督府的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洪武十三年,改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卫所和在外都司。都督府所管仅是兵籍和军政,不能直接统率军队。军官的选授权在兵部,而军队的调遣和最高指挥权则在皇帝。打仗时,兵部奉旨调兵、任命总兵,发给印信。战后,总兵官交还印信,士兵回归原来卫所。这样,兵部、都督府、总兵官都不能独专军权。

①《明史·兵志一》卷八十九。

责任编辑:潘攀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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