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扩容”:中国式财政逻辑

房产税“扩容”:中国式财政逻辑

目前,尽管很多人还在为房产税能不能降低房价,可不可以代替土地出让金等问题争得不可开交,但真实的房产税离这些问题很远,这些问题政府根本就不关心,为地方政府筹钱才是真实意图。

房产税不可能代替土地出让金

希望用房产税来代替土地出让金,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2011年全国的土地出让收入高达3.15万亿元,这么大的收入规模根本不可能由房产税来代替。要知道,即使是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的国内增值税,2011年实现的收入也才2.4万亿元。而重庆2011年针对个人住房收取的房产税不到1亿;上海没有公布相关数据,但有报道称上海收到的税金微乎其微,针对个人住房的房产税形同虚设。何况土地如果要“出让”,卖地才是最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公平合理的办法,这比过去由政府免费划拨要合理得多。即使普遍开征房产税,土地出让金也同样不可避免。

中国的房产税与英美的房产税有本质区别

很多人以英美为例想说明房产税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这显然也是误导。

中国的房产税要像英美一样,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实施的区域单元必须足够小;二是存在“以脚投票”的迁徙自由。

地方政府通过房产税可以提升当地学校、绿化、道路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水平,从而也会促进当地房地产升值。但只有在足够小的区域内征收房产税,纳税人才拥有足够的能力和信息了解房产税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成本与收益,房产税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益。以美国为例,50个州政府之下有87252个征收房产税的地方政府,其中郡(县)政府3034个,市政府19429个,镇政府16504个,学区政府13506个,特别区政府35052个。如果中国要达到美国目前地方房产税的效应,只能将房产税设置为市辖区和乡镇政府税,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民主机制和迁徙自由也是必需的,这样才能保证房产税的收入能够合理提供公共产品,从而使房屋升值;如果地方政府不能为某些居民提供满意的服务,那这些居民可以选择“以脚投票”的方式搬迁到其它地区去,从而使不同的地方政府产生竞争。但中国现在并不存在民众参与预算的渠道,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也不是由地方居民的意志来定,而是由地方领导的偏好决定;迁徙自由也因户籍制的存在而遥遥无期,地方政府之间不可能出现因“以脚投票”而带来的竞争。

另外,中国目前的房产税从法理上也说不过去。众所周知,中国的房屋产权由两部分构成:即土地产权和建筑本身的产权,其中土地产权属于国有,国家作为交易的一方,房主已经在房价中已经一次性向国家支付了70年使用权的租金,因此国家不能对土地再征税,既收租又收税的做法是不符合法理的。房价每年都涨,而升值的其实只是建筑下面的土地,而房屋建筑本身一般会贬值和折旧。房产税即使要征,其税基必须从房屋购买原值中减去其土地的价格,并考虑到折旧这些因素。而目前在重庆和上海试点的房产税,都是按房屋价格的原值征收,这明显是不合法理的。

为地方政府筹资才是真实目的

这些年,地方的财政危机一直被巨量的土地出让金所掩盖,但土地存量日益减少,而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营业税也开始改为增值税,迟早将被增值税所取代。针对个人住房的房产税只不过是为地方的财政危机未雨绸缪。

本来,筹集财政资金是房产税“扩容”最正当的理由,但政府却不敢把这个理由说出口,因为中国的高税负已经惹得民怨沸腾了,政府怎么还好意思说缺钱?

房产税只是一个极小的税种,但它的“扩容”却反映出典型的中国式财政逻辑。这个逻辑就是:政府的收入规模与开支水平是第一位的,在任何时候都想办法保证它不降低;如果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收益减少了,就应该推出房产税把损失补回来;如果不能从房产税中补回来,就想办法征收资源税、环境税、碳排放税等等;如果再不行就给予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的权力,或向银行融资;最后,在所有办法都用尽之后,才开始减少政府投资,控制公款消费或压缩公务员编制。

一个征税权不受制约的政府,它的财政逻辑注定是要维持政府庞大的开支,房产税的“扩容”就是这种逻辑的结果。

本文发表于《新商务周刊》2012年第5期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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