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诉求多指向就业保障等问题

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诉求多指向就业保障等问题

学科和学术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核心概念建构的基础性工作。“群体性事件”作为当今中国耳熟能详的词语,已引起学人日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不管是有关社会冲突研究,还是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研究,或者抗争政治研究,“群体性事件”都是一个无法绕开、也不能绕开的对象。本文拟在对学界相关研究进行综合述评的基础上,对“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进行学术化梳理和辨析,意欲回答“群体性事件”可否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及其类型和性质等问题。

一、“群体性事件”称谓之由来

自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内对民间所发生的群体抗争事件有了不尽一致的称谓。一般地,对建国前的民众抗争行为,一般给予相对正面和褒义的表述,如“起义”、“暴动”、“革命”、“罢工”、“民变”等。而对建国后的民众抗争行动,则多以相对负面的表述,不过,对其中涉及数人以上的聚众性行动,近60余年来实际上经历了表述方式的细微变化。这里以“群体性事件”为例,考察其话语表述方式的变化。

近年来,国内已有学人考察“群体性事件”及其相近表述的历程变化。得到多人认可的说法是“五个阶段论”的说法,已被一些教参资料所接受。如王彩元、马敏艾和李颖[1]主编的一部教程认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认识和界定”主要经历了五个演变阶段,即: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称“群众闹事”;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中后期,称“治安事件”或“群众性治安事件”;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称“治安突发事件”、“突发性事件”、“治安紧急事件”或“突发性治安事件”;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期,称“紧急治安事件”;第五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期,称“群体性治安事件”。在新近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曾海若博士也接受了这一说法,只是将最后一个阶段的称谓增加了“群体性突发事件”与“群体性事件”两种。[2]

不过,笔者在较为系统地阅读法律文件和党政文献、档案资料中发现,上述梳理除了第一阶段并无出入外,其他几个阶段的划分及其说法尚有待商榷。现将1988年以来的各种相关称谓列举在表1中。

实际上,表1各种纷杂而凌乱的表述中呈现出三个阶段性的变化,各有其共性的特征:

第一个阶段,1996年以前,在强调“闹事”的同时,重点突出其“突发”与“紧急”特点。

第二个阶段,在1997-2002年间,尽管还有“闹事”的表述,“群体性事件”的称谓也增多,但更强调其“治安事件”的性质和边界,以与极为严重的违法犯罪事件和反体制(敌我矛盾)的政治事件相区别。

第三个阶段,自2003年始,“群体性事件”的称谓被全面接受而“一统江湖”,并于2004年成为中央正式文件的标题。

显然,与“突发事件”的称谓相比,“群体性事件”还包括那些并非突发、或者说经过了酝酿发酵的群体事件,它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实际上,在现实中,后类事件已日益增多。此外,与“群体性事件”的说法相比,“闹事”之说更近口头表述,规范性较差。而在“群体性事件”中再增加“治安”两字,表述为“群体性治安事件”则有累赘之感。因此,经过数十年的“大浪淘沙”,在各种竞争性表述中“群体性事件”的称谓最终胜出,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从表1可见,“群体性事件”的正式称谓在1994年就已出现在官方文件中,至2003年被全面接受,也有整整十年。

上述表述方式的变化,反映了政府和社会有关稳定理念的变化,即对民众聚众性抗争行为有了更为科学、合理的认知和研判。一方面,走出原有的“闹事”之说,并淡化意识形态和阶级斗争色彩,如将其界定为“治安事件”,将“群众”改为“群体”、淡化参与者的政治身份,这既体现了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也体现了对民众、民意的尊重和一定程度的民权保障意识;另一方面,走出“突发性”的自我限定,则体现了承认矛盾和冲突往往有一个累积并爆发过程的科学态度,隐含着对政府与官员在冲突中的责任以及民众未必是“情急参与者”或“不明真相者”角色的承认。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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