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诉求多指向就业保障等问题(3)

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诉求多指向就业保障等问题(3)

四、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研判

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以“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学说,作为认识和处理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理论指导和基本原则。实际上,这种理论和指导原则体现着传统的革命思维,与以现代法治精神为基础的执政思维并不相符。笔者主张,界分当下国内的群体性事件,应有以现代民主和法治精神为理念的新思维。下面试从四个维度来考察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性质。

1.民众行动的议题指向

群体性事件因何而发生?或者说,民众为何而发起或参与群体性事件,他们所针对的直接问题是什么?现实的社会问题、心理情绪问题、抽象的价值问题均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甚至导火索,不过它们所反映出来的意义却不一样。基于案例解读(30),按我们详列的各种议题逐一录入,具体相关信息的结果见表2。

从表2可见,除了原因复杂或不明的“其他”选项,主要有三类:一是信仰层面的宗教纠纷问题;二是涉及国家利益或主权的国际争端问题;三是现实的社会问题,这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案例的原因指向:就业、下岗问题;生活保障问题;征地及其补偿问题;拆迁问题;乱收费和负担过重问题;产权、资源纠纷问题;干部腐败和作风不良问题;拖欠工资;环境污染、生态保护问题;民间纠纷、争端问题以及医疗纠纷,其中尤以经济利益问题居重。如果说前两种属于“价值取向型群体性事件”,那么后者则可成为“利益取向型群体性事件”。不过,后一类型事件居多,也就是说,民众的抗争行动绝大多数是为了个人的现实问题、尤其是现实经济利益。

2.民众诉求的目标范围

梯利在讨论民众的抗争手法时,曾以传统与现代的二分法进行分类,其中一个维度是诉求本身的空间性质,即“地方性”与“世界性”之别。所谓“地方性”,指的是“它所涉及的利益和互动往往集中于一个单一的共同体”;而所谓“世界性”,指的则是它“涉及的利益和问题经常跨越许多地区,或是影响各种权力中心(它们的行动触及许多地方)”。(31)那么,当今中国民众在群体性事件中的议题具备怎样的空间性质呢?

我们从全球性、全国性、地区性、社区性、家族性或个体性等6个层面,将前述群体性事件的问题性质进行定位,结果见表3。

表3显示,民众行动的问题指向已多元化,既有宏观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世界性”问题,也有本地区、社区、家族或个人性的“地方性”问题。这应能反映当今中国转型社会、多元社会的特点。不过,相比较而言,“地方性”问题居重,更多的民众抗争行动依然是“传统”而非现代的。

3.行动手法的合法程度

前文已述,按政府的意见,群体性事件是指那些非法但不反体制、聚众但又非组织化的民众抗争行动。从合法性角度测量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既要看其行动,也要看其后果。以此,可将群体性事件分为轻度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三种类型。我国民众在群体抗争时一般会做怎样的手法选择呢?表4是我们对群体性事件暴力程度的统计结果。从中可见,在超过50%的事件案例中民众采取了含暴力、低暴力或非暴力的复合型抗争手段。其中,虽然有六成案例使用了非暴力手段,但仅限非暴力手段的案例占34.3%;暴力程度上升到低暴力的案例占23.6%,上升到暴力的案例则达42%,两项合计达65.6%。这表明,多数群体性事件选择了含暴力手段的抗争,属于一般违法或严重违法的事件。

4.民众行动的目标属性

抗争行动的目标属性,可从两个维度进行测量:一是工具性取向或价值性取向的维度。工具性取向强调的是谋求解决现实、即期的问题,尤其是经济利益问题。价值性取向,更强调谋求解决抽样、宏大层面的问题,如文化表达,争取和捍卫公民权利,含宏大目标的意识形态追求等等;二是与现行政权与制度的忠诚或离合度。

如表2所示,目前群体性事件的目标属性有这样两个特点:一是主要为工具主义取向,尽管已出现价值取向型的抗争。即使是那些暴力抗争和骚乱,也多是破坏性行动,而非价值性取向的进取行为,更未含宏大目标的意识形态追求。诱发抗争的主因,多来自切实利益受损或保障不足,相反,提出新的、更高的权利主张的抗争行为尚少见,因此,其主流仍是被动的、反应性的抗争。就此而言,数年前欧博文和李连江所指出的农民抗争特点依然适合,他们认为,农民的依法抗争行动更多的只是一种反应性(reactive)的抗争,“现在农民还只是要求政策的执行,而不是更广泛的公民政治权利。他们认为自己是在服从高层之下,而且他们践行的权利也是有条件的,并不像自由知识分子所宣扬的权利话语”。(32)

二是民众行动并未体现出反政权反体制的特点,即使是涉及政府与民众之间、官民(干群)之间的冲突,其行动针对的仍然是地方政府或其官员,而非规则、体制;即使是暴力性的对抗行动,一般也仅为经济要求,而非反体制行动。绝大多数民众对中央政府的动机、决心和能力,对包括现行政治和社会制度及国家在内的政治共同体,均有较高的信心和认同,只是对地方尤其是基层政府和官员的“信任落差”导致了他们抗争。而且,民众抗争的理据中并未出现“革命化”的正当性论证,依然沿用现行主流的意识形态和法律、政策框架。也就是说,他们仍然是以现行制度和法律框架为基础,认同该主流框架下的有效抗争,即“依法抗争”,并无另类的政治动机与意识形态追求,并非呈现反政权反体制的特点。换言之,仍是认同现行体制和制度下的“服从性抗争”。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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