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语境中的“平等”(3)

当代中国语境中的“平等”(3)

三 在日常生活中实现平等

事实上,人类社会生活无论何时总是有某种不平等与特权。仔细想来,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大致有两类: 其一,通常所理解的法权人格、人格尊严意义上的不平等; 其二,自然的不平等,以及基于社会结构及其分工中的不平等。伴随着这些不平等的便是诸种特权。人类努力要消除的不平等及其特权是前一类,而不是后一类。后一类不平等及其“特权”,不是法权人格、人格尊严意义上的,而是基于自然差别、社会结构及其分工意义上的。如先天智力、体力超常者及其能力发挥所表现出的“特权”( 如姚明、刘翔天才运动能力及其发挥的财富创造能力) ,公共活动中履行公共事务的某些“特权”( 如救护车、公安消防车、公交车优先等) 。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价值并不否定这些不平等及其“特权”的存在,关键是使这些自然、社会结构分工不平等及其特权不伤及平等法权人格与平等人格尊严。

即使是对于前一类不平等,人类社会至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也无法绝对消除。阿马蒂亚·森曾基于经验主义立场、从否定性角度理解正义: 正义是对不正义的消除。森的这一思想对我们理解平等问题同样有价值。森的这一思想至少揭示两重基本内容: 其一,应当理性地承认不平等的现实。这种承认意味着,一方面,这种不平等现实不仅是自然、社会结构等意义上的,而且甚至还是法权人格意义上的。另一方面,承认优势集团及其优势利益的存在。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全社会才有可能理性地面对不平等,并通过理性对话、妥协,努力消除不平等。其二,平等是对既有不平等的消除。这同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承认不平等的现实存在是为了消除既有的不平等。只不过,此种消除是基于理性的,这就为对话沟通妥协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凡是对既有不平等现实的某种克服,就是平等的实现,在此意义上,平等是相对的。平等的实现是一日常生活累积进步过程。那种指望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实现平等的想法,是幼稚的。平等价值实现亦是一开放的历史过程。不平等总是具体的,平等价值的实现就在克服这一个个具体不平等的过程中。

一个社会平等价值的基本实现,有赖于作为背景性存在的两个前提: 其一,如同罗尔斯所说的作为背景性的正义制度安排; 其二,如同泰勒所说的作为背景性的社会价值框架,此社会价值框架以平等人格尊严与自尊为基本内容。罗尔斯关于政治正义的思考,核心是作为背景性的正义制度安排。一切试图解决社会不平等的努力,如果离开宪政制度,离开制度化地承认并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基本自由权利,均无法想像。泰勒曾提出作为社会“背景”性“框架”的价值精神概念。根据他的看法,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其作为背景性存在的社会价值精神,这种作为背景性存在的价值就是那个社会的主流价值。尊重、自尊、完好的生活,是现代社会中作为背景性存在的价值。承认每一个人的独特存在及其价值,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利益及其价值,这是平等作为现代价值的核心。一切平等的具体规定,都只是在此基础之上的具体展开。

“平等”价值追求实践有两种基本道路: 建构性的与演进性的。建构性的道路是从理想出发、彻底否定性、革命性的。演进性的道路则是立足现实、日常生活累积进步性的,它注重的是对日常生活中既有不平等现象的逐个克服,并通过这种克服坚定不移走向平等。演进性是一种相对较为平和的社会进步方式。然而,演进性路径的现实性,则取决于社会公共理性,以及公共理性精神之下的妥协精神,尤其取决于既有强势集团的开明理性。

阿马蒂亚·森将平等的实现诉诸日常生活。森关于从日常生活实践推进与实现平等的思想,有两点值得特别重视: 其一,强调平等存在于具体日常生活中,离开了日常生活,就无所谓平等; 平等的日常生活实现,就在于对一个个具体不平等的消除或克服。其二,社会每一个成员都是推进社会平等的实践主体。正是每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觉参与,克服自身所面对的一个个不平等现象,推进了社会平等的实现。当然,森的这一日常生活的思想须以前述两种背景性存在为前提: 社会构建起公平正义的制度,真正确立起平等承认与尊重每一个人的平等基本自由权利的社会主流价值精神。

在当代社会,人类学意义上的普遍平等价值诉求,已无法直接用利益关系来简单解释,它是人类现代文明价值精神的具体呈现。当代美国学者斯坎伦提出的非自利契约论,既是对既往自利契约理论的一种纠正,更是揭示了当代人类文明所达到的一种理性境地: 超越简单的利益计虑,在文明理性的价值立场上坚持每一个人在人类学意义上的平等,并以这种价值精神引领社会生活( 事实上,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无知之幕”“原初状态”思想方法,正是对这种文明理性价值精神的一种自觉应用) 。这样看来,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关于平等是弱者的诉求思想,有其历史局限性。在当今文明社会,平等不仅仅是弱者的价值诉求,也应是社会一切阶层的价值诉求,否则,这个社会就不可能是现代文明的,不可能有长治久安,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阶层都不可能有真实的自由。人类社会文明演进至今,已有可能超越简单的利益关系,在一种公共理性与道义精神指导下追求文明生活。人类向往的社会生活秩序,不是丛林法则的,而是理性、文明、正义的。确实,当今中国仍然存在着否定等级平等、确立普遍平等与法权平等的历史任务,但究竟以何种方式完成这种历史任务,却直接关涉中华民族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如果全社会能够确立起理性精神,如果社会各阶层能够以理性的态度,彼此对话、妥协,彼此尊重,则民族幸甚。

平等应成为我们的价值信念、信仰。我们所追求的“平等”,不是等级制、特殊的,而是普遍的,是所有人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所有人自由幸福地生活。这种信念、信仰,认定不平等的不合理性,并以克服、消除人类社会不平等现象为使命。正是这种平等的价值信念,使人们不再将宗法等级特权、法权人格不平等本身当作天经地义的,相反,为社会存在着诸多宗法等级特权而羞愧、耻辱; 一切有志于人类社会自由平等发展的人们,在此价值信念指引之下,为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不懈努力。

我们这个社会现在亟需的是真正确立起作为背景性的社会正义价值精神与社会正义的制度安排。一个社会如同一个人,是需要有某种精神的。一个没有理想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民族。我们这个社会需要有公平正义的价值精神作为社会基本精神,并在这种精神激励之下,建设新秩序。我们需要有某种乌托邦理想主义精神,这种乌托邦理想主义精神不是空想主义的,而是自觉价值追求超越性意义上的。平等应当成为我们这个民族文化的基本价值目的性追求: 通过这种追求,彻底告别封建宗法等级影响,使这个社会的每一个人具有同等尊严并得到同等尊重,使这个民族真正进入现代社会。尽管这个过程艰难曲折,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须不放弃,坚定不移、坚韧不拔地为之奋斗。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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