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语境中的“平等”

当代中国语境中的“平等”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研究国家问题时,首先有一个重要的自我规定: 其任务旨趣是揭示应当怎样认识国家,而不是教导国家应当怎样。黑格尔这一思想对于我们认识平等问题,同样富有启迪性。以何种方法、何种价值立场认识“平等”问题,直接决定了对“平等”具体内容认识的真理性与否。

基于具有时代精神的现代价值立场,既是我们认识当今社会平等问题的基本价值立场,又是基本方法论。当今中国平等问题的提出,直接源起于严重的社会财富分配两极分化与社会身份歧视,但在根本上却是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问题。迄今为止,我们还不能说已经真正确立起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价值精神及其文化类型。

一 作为现代价值的“平等”

平等作为一种价值诉求,是对不平等现实的反思性把握。所谓“反思性把握”是指平等的价值诉求是对不平等现实的否定性反映,是不平等现实在观念中的克服。这意味着,平等的价值诉求有两个基本前提: 其一,存在着不平等社会关系; 其二,对这种不平等社会关系的自觉意识,且这种自觉意识总是以某种正义的价值理念为基础,并指向对不平等现实的改变。

人类社会不可能彻底摆脱不平等,任何不平等现象存在本身,就构成平等价值存在的理由与根据。正是在此意义上,平等是人类永恒价值诉求之一。不过,值得注意的是: 第一,平等的这种永恒、绝对性,是相对中的绝对。就其形式言,是绝对、永恒,就其质料言,则是相对。平等价值的永恒性在于自身的内在自我否定性,以及由自我否定性所规定了的无限开放性。任何平等价值诉求的内容总是具体的,总是对既有不平等现实的一种否定。对任何具体不平等的克服,总是平等的某种实现。某种具体平等价值诉求的实现,同时就意味着某种新的不平等出现的可能,进而提出了新的平等价值诉求。人类追求平等的过程,就是追求文明进步的过程。正是在此意义上,平等价值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精神动力。

第二,平等的历史性。任何平等价值诉求总是具体的,总是某种特定社会关系的具体反映。具体社会关系、以及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特定社会文化价值观念,构成了平等价值的具体内容。这是平等价值的历史性。平等价值的永恒性、绝对性,存在于历史性、特殊性之中。正是在此意义上,一方面,不能空洞地谈论平等,不能在普遍与特殊割裂的立场上把握平等; 另一方面,既不能以平等内容的具体性为理由,粗暴地否定平等的永恒目的性,也不能以平等的一般价值目的性为理由,无视对平等的具体社会关系内容做具体分析。当我们讲平等价值的普遍性、永恒性时,旨在揭示平等价值追求的永恒正当性,它是引领我们追求文明进步的心灵灯塔。当我们讲平等价值的历史性、具体性、特殊性时,旨在揭示平等价值的当下具体内容。平等价值的具体历史性,决定了人类平等价值观念的历史时代性,不能离开社会历史空洞谈论平等。

古代有古代的平等,现代有现代的平等。古代是等级平等,现代是普遍平等。所谓等级平等,是指社会被分为不同等级,同一等级内有平等,不同等级间无平等; 是部分人( 严格地说是少数人) 的平等,而非普遍平等。所谓普遍平等,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指每一个人作为人存在都是平等的。人类现代意义上的平等,首先出现在欧洲。

在欧洲,平等作为一种现代价值,伴随着自由精神的觉醒而出现,并为卢梭较早明确提出。通过法国大革命,平等与自由、博爱一道,被确立为社会的普遍价值原则与信仰。尽管现在我们对“平等”有诸多理解,但是在近代,当法国大革命提出“自由、平等、博爱”这三个“神圣”概念时,其内容却是极其简洁明了: 否定宗法等级制及其特权,追求“人类平等”或普遍平等。它所指向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平等,每一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正如勒鲁曾指出的那样,宗法等级制是那个时代的特点,以家庭等级、国家等级、财产等级等为基本内容的等级制,无所不在。家庭关系、国家关系、财产关系,原本是人类文明生活过程中的产物,但是在相当长时间内却成了奴役人类的三种形式。人类要摆脱受奴役状况,首先就得打碎等级制的不平等枷锁。法国大革命所确立的自由、平等、博爱价值,三为一体。自由指行动的权利,使人生存; 博爱是“公民感情”,“人的本性”; 平等则是“人人都应该有自由的权利”,人与人之间平等相处。没有自由,就没有博爱与平等,同样,没有平等与博爱,亦没有自由。每个人平等的自由权利、人格尊严及其独特价值,这是平等作为现代价值精神的核心内容。只有在自由权利基础之上,现代平等价值才是可以被理解的。

平等的核心是权利平等。如果说平等自身是有诸多内容构成的丰富结构体系,那么,权利平等则是此结构中的拱顶石。权利平等亦是人类学普遍意义上的,即,每一个人只要作为人存在就拥有平等的权利。权利平等既是现代社会区别以往社会的根本点,也是现代社会的奠基石。罗尔斯关于政治正义的思考,正是奠基于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

康德、黑格尔这样一些在欧洲乃至整个人类思想史上留下重要影响的思想家,曾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不约而同地提出“法权人格”思想,并通过“法权人格”对人类自由及其秩序做了系统深刻的揭示。如何解释这一现象? 能够对此做出合理解释的只能是: 平等自由权利是人类现代社会的奠基石; 西欧诸民族通过争取在法律上废除宗法身份等级特权制,寻得走向平等自由权利的大道; 平等自由权利如果不能上升为法律并通过法律得到有效保护,如果不能在法律上废除等级特权,如果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是空幻的; 平等自由权利须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每一方面。作为现代价值精神的平等,首先是法权意义上的,是如康德、黑格尔所说的“法权人格”平等。在此基础之上,平等进一步具体拓展为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内容。把握平等价值诉求,首先是法权人格平等。在法权人格平等基础之上,政治平等、经济平等、社会平等才是可理解的,并可能是真实的。

无论怎样,一旦对平等价值的思考由形式进入质料,由抽象一般进入具体特殊,总会面临“谁之平等”、“何种平等”的诘问。对此,可能会有诸多具体回答,然而,正是普遍平等、法权平等为此类具体思考奠定了现代价值基础,并提供可以对话共识的基本价值框架。这些具体平等,总是平等自由权利、平等人格及其尊严这类普遍平等价值的具体呈现。如此,关于现代平等的具体论争才是可理解、可对话的。

自由与平等之争,是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应当准确理解这种理论纷争的真实内容,并清晰理解与区别两个有重大差别的平等概念层次,避免将两种不同层次的平等混为一谈。当代西方理论界自由与平等之争中的“平等”,并非前述平等自由权利、平等法权人格意义上的平等,而是由此派生出的关于社会福利与国家权能及其范围意义上的。就欧美发达国家的实践而言,政治正义实践过程中“平等”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在财富分配中的矫正正义职责,以及国家公权力大小及其合理性限度问题。它们有不言而喻的前提: 每一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 国家是公器,国家权力系人民所赋; 人民对国家权力持强烈的警惕态度,始终要将其置于铁笼之中以便有效监管。平等,在发达国家作为社会主题,主要是在社会福利及其程度的意义上被提出,其指向是缩小社会财富分配中的贫富差别。表现在理论形态上,就是时下所谓自由与平等,或效率与公平( 平等) 的分歧。在此,即使是那些秉持自由主义立场者,也是以承认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人格尊严等基本价值为前提。他们的分歧、对立,并不是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人格尊严,而是政府权力大小及其合理性边界。

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是当代西方的两股主要思潮。这两股思潮围绕着国家权力作用取两种不同的立场,分别主张“守夜人”式的小政府与国家在财富分配中应有所作用的立场,表现在理论形态上,就是人们时下所熟悉的“平等”与“自由”之争。罗尔斯《正义论》所做工作正是对此的自觉理论表达。罗尔斯试图在自由权利基础之上探索协调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尽管罗尔斯的思想受到诺齐克等的批评,但必须注意的是: 诺齐克的批评是在罗尔斯平等基本自由权利这一基本价值立场基础之上的批评,他们之间的分歧是同一家族内部的具体分歧,是在承认并实现了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基础之上的分歧。西方发达民族经过启蒙运动,经过数百年来自内部批判的推动,平等法权人格、基本自由权利已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信念与常识。他们所追求的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确立平等法权人格、平等基本自由权利,而是这种平等法权人格、基本自由权利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实现,以及诸自由权利间的具体协调。当代西方思想理论界与实践活动中的自由与平等之争,只不过是现代价值立场基础之上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歧,且分歧双方的基础、价值指向、乃至所要维护的基本价值,均是平等法权人格、基本自由权利这一更为根本的“平等”价值。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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