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 大都是按照“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来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按人口获得的代表名额的。参见第九届全国 人大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以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 题的决定》。
[2]邓小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1953年2月11日)。
[3]史卫民、刘智:《间接选举》(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版,页193-194。
[4]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全国总人口是1339724852人,除以2000,约为669862人。
[5]刘智等:《数据选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58-59。
[6]史卫民等,见前注[3],页194-195。
[7]邓小平,见前注[2]。
[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9]刘智等,见前注[5],页265;史卫民、郭巍青、刘智:《中国选举进展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267-269。
[10]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人口为7097600人,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 举问题的决定》,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为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为552300人,应选12名代表;台湾地区人口为23162123人,暂时由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13名代表;归侨代表应选35人。
[11]史卫民等,见前注[3],页444。
[12]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页157-158。
[13]史卫民等,见前注[3],页201。
[14]蔡定剑,见前注[12],页156。
[15]赵晓力:“改进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制度”,《中国改革》2008年第3期。
[16] “关于人大代表的广泛性: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摘登(三)”中国人大网,(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8月1日)。
[17]邓小平,见前注[2]。
[18]赵晓力:“从普选到直选:扩大直选的若干提议”,《书城》2004年第10期。
[19]同上注。
[20]参见(英)白芝浩:《英国宪制》第一章,李国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1](德)韦伯:“新政治秩序下的德国议会与政府”,载《韦伯政治著作选》,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页10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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