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治裸”举措被指力度不足
2002年,云南省委原书记高严外逃澳大利亚;2003年,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出逃美国;2008年,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原书记杨湘洪赴法考察时滞留不归……东窗事发前,他们均已是“裸官”。
痛定思痛下,从中央到地方,近年在监管“裸官”的道路上,不断有“探路者”试图破题。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看到,早在2009年9月,中纪委第十七届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就称,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裸官”的管理。同年11月,深圳出台政策,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班子成员。2010年2月,国家监察部和预防腐败局联合发布了《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明确将“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同年5月,中央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裸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2012年初,广东省委和湖南省湘潭市又先后发布规定,明确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再布新规,明确在深圳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裸官”挡在所有正职和班子成员之外。但上述举措对“裸官”究竟是不是紧箍咒?受访专家均持保留态度。“‘裸官’腐败是现在廉政建设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具体来说,申报缺乏实质性内容、谁是‘裸官’不予公开、申报不实却处罚不明,令‘治裸’制度远远谈不上完善。”成都理工大学廉政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肖云忠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概括。
记者看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曾于2010年6月~2011年5月,专门针对“裸官”问题,在23个省进行了调研。调研报告显示,目前,“裸官”尚不完全属于公职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而散见于各项规定中的“治裸”举措,又缺乏系统性,更缺乏监督管理机制和不如实申报的制裁措施,所以,很多只是“看上去很美”。在调研报告看来,在“裸官”需要向组织申报的内容中,其境外财产情况“缺席”,是一大致命伤。“以我国现有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无力赡养在国外定居的配偶子女,也很难负担配偶子女在海外求学的费用。要求申报其海外财产,可以对公职人员的财产来源进行监督,预防腐败。”报告称。“虽然一般规定都说,‘裸官’不如实申报,会有处罚,但几乎所有规定都含糊其辞:什么是不如实申报?谁负责核查?怎么核查?鉴于各机构信息共享的程度很差,目前对不如实申报的情况很难核实,给予什么处罚,也就可以不了了之。实践中,也很少见到相关人员未如实申报而受到处罚的案例。”调研报告称。
调研认为,当前限制和制裁“裸官”的措施,亦软弱乏力。“虽然有规定称,公职人员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但这些处罚几乎都无法与相关法规衔接,大多只是一种警示性宣告。这些避重就轻‘掸灰尘’式的处罚措施,不足以遏制‘裸官’现象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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