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裸官”不应只是“掸掸灰尘”(3)

治“裸官”不应只是“掸掸灰尘”(3)

谁是“裸官”,应予适度公开

在任建明教授看来,无论现有规定给“裸官”套上了何种枷锁,弄清谁是“裸官”,是加强监管的第一步。但这一步却很可能因上述“漏洞”,而形同虚设。“谁是‘裸官’靠申报,是否如实靠自觉,加强监督靠内部”,有网民总结一些“裸官”得以潜伏的原因。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在报告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现有“治裸”规定的最大问题,在于其“内部式而非外向型”的监管方式。“大多数监管‘裸官’的文件都规定,公职人员应向本单位主管部门申报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但一般都是规定向本级人事组织部门报告。有的规定要求,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大多数规定都未明示,申报内容是否应对外公开。”报告称,“这导致一些治理‘裸官’的政策,仅是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此举虽加强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却未涉及外部(民众)对内部(官员)的监督,使申报失去了最重要的监督途径。”

监管“裸官”,怎样才不致流于空谈?在肖云忠教授看来,官员群体内部掌握谁是“裸官”,容易出现官官相护的状况。“自己监管自己缺乏威慑力,这是不言而喻的。”任建明教授提出:“对‘裸官’的有关情况,公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公开机制引入公众和媒体监督,便于及时发现、减少‘裸官’贪腐的可能性。”有网民提出,“父母、子女、配偶任何一方有外国籍的,都不得入公职,已任公职的应一律停职。”但在林喆教授看来,全球化时代里,官员的配偶、子女也享有迁徙权,谈“裸”色变,没有必要。

“严格地说,‘裸官’有三种类型。”她向媒体分析,第一类是自己到国外留学,把配偶和子女都带到国外,最后自己学成回国担任公职,但配偶和子女仍留在国外的;第二类是自己做官时,正好配偶有机会——比如被派驻到海外工作,或者到海外深造等——造成了事实上的夫妻两地分居的;第三类才是一般公众眼中的“贪腐预备队”成员。“我们最该警惕的是第三种人。”林喆说。

社科院调研报告也认为,在现实层面,要将“裸官”明确规定为禁止性行为,有一定难度。但未来可考虑制定统一、可操作的高位阶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在其中辟专章,规制“裸官”行为。如何规制?报告建议,首先应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并对这部分“裸官”建立预警档案,知晓其动态。其次,公开“裸官”在境外的财产,亦应在日程之中。“由于技术原因,国家现在还无法对公职人员的境外财产状况进行监控,这也使治理‘裸官’成为我国反腐斗争中最薄弱的环节。”报告称。

“‘裸官’未必是贪官,但应预防在先,在其‘裸官’阶段,即设立监督环节,防止他们变成贪官,一跑了之。”林喆教授建议。她的看法,与调研报告提出的三项具体“治裸”举措不谋而合。

报告写道:第一,凡要害部门现职司局级公职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的,该公职人员应退出要害岗位;第二,所有处级以上公职人员配偶及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开或允许公众查阅;第三,加强对资金流动状况的监测,是掌握“裸官”动态的重要手段。转移至国(境)外的非法资产,是“裸官”赖以生存的基础,要掐断其非法资产的转移渠道,釜底抽薪。

林喆也认为,建立某种回避制度,是约束“裸官”的好办法。“比如,不宜将重大经济项目交于‘裸官’之手,不要让他分管重大项目,或者是社保基金,减少其贪腐后外逃的概率。”林喆还认为,“裸官”出逃前是有迹象的,纪委和银行应开展合作,加强对“裸官”及其亲属资金流的监管,也可以有效阻止“裸官”外逃。“一方面,银行要遵守国际惯例,帮储户保密。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有一个精心的设计,有关部门应把‘裸官’名录交给银行高管。在这些人的账面上,或在给他们开户的时候,应该有记号。”她建议,“裸官”的出逃迹象,一是其家人一个个都跑光了,二是其在当地的财产慢慢变卖,资金逐渐流向国外。“因此,当其账面上出现大笔资金流动的时候——比如最近有50万元的进出时,银行就应有一个汇报制度——这里面当然要注意保密,很少人知道,但是纪检部门必须知道。”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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