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岂是违法理由

因公岂是违法理由

近日,甘肃省武威市一官员乘坐的越野车在限速120公里的高速公路上,以194公里的时速行驶,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的规定,超过了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规定的最高时速61%。此事经微博曝光后引起社会的关注。事后,当地工作人员回应称“是工作原因导致的超速”,并且在日前武威市政府调查后的通报中声称,当时乘坐该车的并不是这名官员,而是其他的工作人员。

令公众关注的其实不仅仅是时速194公里罕见的行驶速度,更重要的是当地工作人员在起初回应此事时所持的态度。从“是工作原因导致的超速”中,公众没有解读出当地工作人员对违法超速感到丝毫的不安和愧疚,反而觉得他们的话语中有点理直气壮的味道。

事实上,类似这样“因公违法”后不以为然,甚至有点“理直气壮”的现象并非个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遇到此类现象的各种变化形态。小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获酒驾时,经常遇到有的当事人声称是因为公务接待,不得不喝几杯酒来为自己开脱;大到有的地方政府以集体决策的理由来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征地、违法拆迁、违法审批等等。

种种“因公违法”的现象之所以经常发生,是因为在有些人看来,“公”大于“法”,权大于法。不仅违法的具体实施人观念上如此,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处理这类事情时也是秉持这样的观念,认为只要不是出于私人的角度来违法,没有谋取个人的私利,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

其实,不管是“因公违法”还是“因私违法”,违法的性质是不容改变的。不会出于“因公”,违法的影响就此减弱,反而由于违法主体或违法原因的特殊性,给法律的严肃性、给整个社会的风气带来更大的影响。要解决“因公违法”的现象,首先需要全体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法律要有敬畏意识,带头守法、带头尊重法律。这不仅是作为一个公职人员职务性质的要求,也是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所在,更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其次需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不能因为是涉及到哪级领导,是出于因公还是因私,在执法尺度的把握上出现偏差。对于那些“因公违法”的事件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追究相关领导或者部门在管理上的责任,真正使公职人员不敢漠视法律。此外更应该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社会公众能够有效监督公职人员是否违法、监督执法机关是否严格执法,使权力能够在阳光下运行,使“因公超速”等诸多“因公违法”者无处藏身。

东城区检察院 高小勇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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