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解析我国十项具体的政治制度

许耀桐:解析我国十项具体的政治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全面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问题,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三个层次。在三个层次的制度中,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第一层次什么是根本政治制度、第二层次什么是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都作出了明确的表述,使我们对这两个层次的制度有了一个清晰、确切的认识。但对于第三层次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四大体制的具体制度来说,报告则只是作了概括性的说明,指出它们之中包含着“各项具体制度”。这样的“各项具体制度”究竟有多少呢?弄清楚这个问题十分重要,这就有必要进一步展开分析。基于此,本文侧重从政治体制这个部分出发,力图描述和回答政治体制中究竟包含了哪些具体政治制度。笔者认为,作为政治体制范围内的具体政治制度主要应有十项。

1、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民主国家必不可少的、位列首要的政治制度。作为和专制国家的根本区别,民主国家通过选举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党的十八大报告确立了“人民主体地位”,要“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已早在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又历经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0年3月1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选举法》中关于我国选民和候选人的资格,以及对于选区的划分、选民的登记、候选人的提出和产生、选举的基本程序等等规定,都大量参照和吸取了西方国家通行的做法。然而,目前我国选举的民主化程度并不高,需要改进的地方不少。首先,在候选人产生方面,不应拘泥于仅仅由政党、单位、组织方面的提名,公民联署提名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渠道。在不同的提名方式之间,应进行公平、平等的竞争;其次,应允许候选人进行竞选,公开向选民发表自己的竞选纲领,提出自己的竞选主张和主要观点。候选人可以公开地要求选民对自己给予支持,这不是什么违法拉票的事情,是候选人自信的表现和需要。但是,花钱买票则是违法的贿选活动,必须坚决制止。第三,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县(含县、市)以下可以进行直接选举,县、市以上则以实行间接选举为宜。

2、权力分开和制约制度

建立权力的分开和制约制度,是政治管理和活动能够科学、良性运行的关键。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首先,必须将权力分开。如果不将权力分开,使各权力处于均衡状态,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权力制约,产生制衡。在权力分开问题上,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对西方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但是,这并不等于中国共产党就不主张分权了,没有关于分权的思想和主张。我们党反对的只是西方的“三权分立”,而同时有着自己的分权思想和分权主张,即把权力分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之间同样要实行互相制约、互相协调。这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权分立”或“三权制衡”。其次,必须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实行“四大公开”,即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第三,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正确处理党和法的关系,按照十八大报告阐述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3、党政关系制度

党政关系,即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当代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随着近代社会进入政党政治以来,世界各国的党政关系无非表现为两种形态,一为“党政分开”,这是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处理党政之间关系的模式;二为“党政合一”,这是以苏联为代表的原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党政之间关系的模式。西方国家的“党政分开”模式具有三大特征:第一,政党处在国家机关或公共机构之外;第二,政党只能在议会和社会活动;第三,政党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竞选向国家政权输送政治官员。苏联的“党政合一”模式也具有三大特点:第一,党的权力高于国家权力并使后者服从之;第二,党包揽国家和社会事务从而出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第三,各级干部由党任命、委派产生。现在看来,无论是“党政分开”还是“党政合一”,都不适合于中国的国情。一方面,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决定了我们不可能照搬照套西方“党政分开”模式;另一方面,中国社会主义又具有鲜明特色,这决定了我们再也不可能走老路而重蹈苏联“党政合一”模式的覆辙。在党政关系问题上,我们必须采取与“党政分开”和“党政合一”所区别的新的党政关系模式,这就是“党政分合”新的结构的制度。所谓“党政分合”新的结构的制度,就是党政关系既有分、也有合的关系。建立和实行“党政分合”的制度,要对原有的党政关系进行一番梳理和分合重构。首先,进行“党政分合”的“分”,是指党务、政务分开,如邓小平提出的要“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发指示、作决定。” 其次,进行“党政分合”的“合”,是指必须坚持和保持党政关系中那些需要联系的部分。这主要包括,有关重大政策的决策权、重大人事的推荐权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权,必须把党和政的这些密切联系更好地整合起来。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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