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解析我国十项具体的政治制度(2)

许耀桐:解析我国十项具体的政治制度(2)

4、党内民主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对于国家的政治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历史来看,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列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政党,是按照民主原则、民主性质和民主制度组织起来的民主政党。但是,由于它处于没有民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环境里,而且时刻面临着反动统治“白色恐怖”的威胁,完全没有条件从容、认真、有效地贯彻党的民主思想,实行党的民主制度。由于反动统治集团采取血腥手段残酷镇压民主政党、民主力量,逼迫着中国共产党只能走上革命道路,成为一个用枪杆子造反的革命党。革命党的主要任务是进行革命战争,目标是夺取政权。在战争状态下,无论是军队的党组织还是后方根据地的党组织,一切工作都要服从打仗的需要,这决定了“命令、纪律、强制、统一”在党组织内始终成为最重要的生活方式,这些必然限制和制约了党内民主的发展,是造成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缺失民主制度和民主实践的根本原因。正因为如此,在革命胜利之后,中国共产党应该致力于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深刻转变,尽快改变缺失党内民主制度的状况,恢复和发展党内民主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为此曾走过不少弯路,但经过新时期30多年改革开放,现在认识早已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了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十个重要方面: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二是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三是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的制度规定;四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五是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六是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七是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八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完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九是建立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议、党代会代表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等制度;十是增强党内生活原则性和透明度。

5、民主决策制度

决策,是政治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从政治制度的角度出发,顺应着政治民主化的大趋势、大环境,决策必须民主化,建立民主决策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但是,在现实政治生活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一把手”及其他个别领导人拍板定案,几乎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决策模式。有的地方决策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唯上论”的倾向,主要表现为围绕上级领导批示开展决策,围绕“政绩工程”或者“形象工程”开展决策,总的来说个人决策还占有很大的比例,例如,有的地方或部门大约占到50%—70%左右。官大的定了的事情,下面就必须做,即使决策错了,下属也不敢纠正,致使决策失误频频发生。建立民主决策制度,就是规定在做决策的过程中,既要充分重视决策集体中所有成员的意见和判断、反对独断专行和个人说了算,又要重视思想库和智囊团的意见与判断,并且尽量使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有机会参与决策。在此前提下,根据最能反映大多数民意的规则作出决断,同时将决策予以公示,进行听证,使决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同时,能够及时对决策失误进行纠偏。民主化是当代国家政治体系在政治上的首选价值标准,因此,民主决策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民主政治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而且要建立事实上吸纳群众参与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以便让人民群众现实地参加各方面的政治生活。这就是说,民主政治不但要求公民不仅仅通过他们的代表行使决策权,而且自身也能更多地参与实际决策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使作为国家主人的民主权利。

6、民主监督制度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政治腐败。应该怎样建立监督制度呢?党的十八大报告极其重视监督问题,提出监督的“四大体系”,即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八大报告关于形成监督的“四大体系”要求,可以说构成了我国监督的制度主体。首先是党内监督,即对执政党系统内部应进行有效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十个方面,一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二是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三是述职述廉制度,四是民主生活会制度,五是信访处理制度,六是巡视制度,七是谈话和诫勉制度,八是舆论监督制度,九是询问和质询制度,十是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其次是民主监督,这主要指人民监督、社会监督。人民监督,既是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特别在我国基层社会,随着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日益完善,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了以村务和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为代表的民主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各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落实,形成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要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府运行、更广泛地参与政府管理、更直接地监督政府行为。今后,政府中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社会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情,都要接受社会监督。再次是法律监督,即专门性监督。例如,全国人大以专门法的形式,保障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权力,即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人民政协也将民主监督列入其三项主要职能之一。最后是舆论监督,即新闻媒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重大作用。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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