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阳光政治制度
所谓阳光政治制度,就是与神秘政治、暗箱政治、宫廷政治相对立的民主化的、公开性的政治制度。阳光政治制度,首先是政党实行阳光政治制度,政党的各种会议、政党的政策主张和政党干部的社会活动,除了一些需要保密之外都要予以公开。其次是政府实行阳光政治制度,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和实施的管理措施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将政府的政务信息公开。当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国在2007年4月也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要公开其信息,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也要公开。再次是司法系统实行阳光政治制度,例如,公开审判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国法院采取积极措施,在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六个方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制度的建立。全国各级法院根据庭审公开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了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制度,有的法院还专门设置媒体旁听席,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规定,积极开展庭审直播工作。各级法院还不断健全执行信息查询系统,为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对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全面向当事人公开。在审务公开方面,各级法院充分利用网站、“微博”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各类情况;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让人民群众参与和感受司法;设立新闻发言人,积极利用媒体宣传法院工作,并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疏导。
8、言论开放制度
实行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必须赋予党员以“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既然赋予了党员和人民群众拥有“知情权”和“表达权”,无疑要求实行言论开放、言论自由。恩格斯明确指出:“怎么能逃避批评,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 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勇向不民主的社会争取言论自由,就是为了在自己当家作主的社会里实行言论开放、言论自由。但是,由于受长期封建社会余毒的影响,言论开放、言论自由成了禁区。现在,随着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发展,必然要形成关于言论开放、言论自由的制度规定。然而,很多人并不清楚什么是言论开放、言论自由,这就迫切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规范。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一贯主张,言论开放、言论自由,即是任何一个党员和公民所拥有的言论自由权。言论开放、言论自由是指,人们可以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纲领、制度、措施等,提出建议或批评,但不容许把自己的意见、主张和观点强加于他人,强迫于组织接受;可以对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提出工作建议或者批评,甚至是指责,但不容许进行人身攻击,任意诋毁污蔑。当然,言论开放、言论自由也有一定的约束限制,例如,不能公开反对党和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反对党和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禁止公开煽动分裂党和国家的言论。言论开放、言论自由应该既是宽松的,又是严格的。在言论开放、言论自由的环境下,即使出现思想理论、纲领路线和重大政治决策方面的分歧也不可怕,因为可以通过争论和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达到思想的统一。我们不应该畏惧言论开放、言论自由。正确把握和实行言论开放、言论自由,将有利于探索真理、追求真理,凝聚党心、巩固民心,发现不足、不断改进。
9、基层协商民主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写入“协商民主”,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协商民主问题,认为协商民主是我国发展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同时,要求在基层社会广泛推展这一有效民主形式。协商民主以社会存在的多元协商主体为基础,强调通过征集意见、建议、批评,使各方利益得以沟通、协调与整合,达成相互间的理解、共识、统一,实现共同发展和各方合作、多赢、共赢。协商民主制度的采用,是中国共产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一个崭新创造,也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重要民主实践。在我国基层社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加速转型、转轨,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分配方式和多种就业形式不断发展,新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和社会组织也在不断出现,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更加多样化,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也更为复杂,这都要求通过沟通交流、协商对话的形式化解矛盾、凝聚共识。广泛开展协商民主,建立和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制度,正是为了回应和满足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党员和公民的利益诉求、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愿望,能够更好地促进政治稳定、社会和谐。
10、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反对和制止官员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政治制度面临的共同课题。反腐败在国外已有比较成功的经验了,这就是制定让官员进行财产公开申报的制度。在中国,目前民间百姓对官员财产公开呼声很高,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反腐败可以有很多的方法措施,但是,要求官员实行财产公开申报,应该说是反腐倡廉最根本、最有效的制度规定。美国曾在1965年颁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规定;1978年又颁布《政府行为道德法》,该法规定在联邦政府各系统内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并对政府官员离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详细要求,由于建立了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后,使美国官员腐败的事件长时期以来处于低位。现在,在中国制定和实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已没有疑虑了,反过来,如果拖着不办,反而会使执政党和国家陷入困境、蒙受耻辱。中国共产党早已宣示,反腐倡廉是我们始终高举的旗帜,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明确地提出,要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既然要“三清”,而且首先是干部要清正,那么公布官员的财产就在情理之中。中国共产党党内有很多清廉的干部,他们也希望公布自己的财产,避免因不公布而被怀疑涉嫌贪腐。所以,要不要制定和实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现在已不成问题了。当前,执政党和国家立法部门,应尽快着手制定这一法律以及谋划怎样更好地贯彻执行。比如说,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后,可以先在拟提拔的官员中实行财产申报或者给现有的官员三年的缓冲期,三年后开始公开申报财产,不公开申报的必须离开官员队伍。这样更有利于减少阻力,推进此项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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