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政府的运作高度透明,严密监督政府的议会,也公开透明,它的所有正式会议都对公众开放,议员发言通过广播、电视等同步向全国播出。
预算制度也是关键的“制度笼子”之一。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议会的每笔拨款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并按部门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需的费用计算,且以应收应付制为基础加以核算。同时,议会拨款没有预算外支出。更新资产,必须首先从本部门的资金中支出,不够,才能申请议会增加拨款。议会如此严格地监督政府预算的执行,不仅使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完全透明,还能全面考核政府部门预算执行的目标及绩效。
独立监督,立体监督
政府公共管理的体制,以及权力运作的公开透明和预算执行的严格规范,是宏观的制度基础。廉政建设上,新西兰同样不乏管用的“制度笼子”,那就是完善独立的监督机构和严密立体的监督体系。
新西兰设有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主要有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公署、审计署和反重大欺诈局。1962年成立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公署,它的任何“动作”政府都无权干预,更不随政府的更迭而更迭。行政监察专员每年都要多次到地方巡视,巡视前还通过媒体广而告之,接受公众投诉并进行调查。它也明确重点监督对象,即警察署、移民局、事务办这样的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办案的客观、公正性和良好的工作效率,使行政监察专员公署拥有相当的公信力。
审计署同样只对议会负责,不受政府任何干扰。2006年8月,审计署的一份报告指出,在2005年的大选中,除了进步党以外,其他的政党都涉嫌非法使用纳税人的资金用于在大选期间的宣传和广告费用,工党和国家党这两大主要政党尤其严重。报告一出,犹如“平地一声雷”,引发了巨大的舆论风波。2010年房屋部原部长希特利的购酒腐败丑闻,也是由审计员发现的。审计员在对希特利的报销账单审计时,发现了问题,并立即“把这一重大发现向审计长作了汇报”,审计长也“感到事态严重”,认为“如果这是公款私用,将是一起十分严重的腐败事件”,立即“立案调查”,并迅速报告给了议会。终于,这一“天大的腐败”东窗事发。
反重大欺诈局成立稍晚,1990年组建,也是独立的组织,拥有《反重大欺诈法》赋予的强大权力,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政府高级官员和各级公务员进行立案调查。
这些反腐败机构以及司法机构共同发挥着有力的监督职能。
新西兰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呵护有加”。该国媒体自成体系,往往扮演反对党的角色,与政府“对着干”。常有专职记者整天盯着政府,发现问题,就穷追不舍。因此,政府官员对舆论都非常在意,每天早上必先浏览当天报纸的头版,因为头版的内容基本是揭露问题的批评性报道,如果官员上了头版,那就“情况不妙”,一般情况下就得乖乖申请辞职。媒体就这样通过曝光政府及其官员的“负面新闻”,达到制约公权力的目的。希特利那“天大的腐败”就是因为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才导致妇孺皆知,举国震惊。
新西兰还对民众的监督制定了保护制度。民众有权随时举报上至总理下至普通公务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也可举报,没有诬陷罪之说。因此,民众的举报热情十分高涨。2004年7月的一天,时任总理海伦·克拉克去南岛距基督城200多公里的一个小镇参加活动,当晚7时她要赶回首都出席国际橄榄球锦标赛开幕式。但她当时所在的小镇没有机场,必须在一个半小时内赶至基督城飞赴惠灵顿。为赶机,克拉克的车队一个半小时内疾驰了200多公里。然而,按照交通法规,在一般公路上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经过城镇、乡村时,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克拉克的车队显然超速了,这引起沿途居民的强烈不满,纷纷向警察举报。警方调查后,以危险驾驶和其他几项罪名对克拉克的随行人员包括司机和保镖提起诉讼,一干人分别受到了制裁。
与此同时,新西兰人崇尚平等,官员没有特权,只要找个小小的理由,几乎谁都可以与总理通话,甚至约见总理;至于部长、市长,则随时可以相约或直接见面。政府规定,公务人员有义务接受公众的约谈,有责任向公众解答和说明公众询问的事情。由于民众与官员的联系渠道非常畅通,双方都能及时了解彼此的情况,这有助于政府廉洁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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