塌桥真的没有质量问题?
调查过程、数据等应向民众公开
哈尔滨塌桥的调查结果公布后,大部分的公众都是抱着质疑的态度。公众“不相信”,最重要的一点是,整个事故调查程序存在明显瑕疵。一是时间。事故发生后不久,当地政府和专家组就匆忙宣布初步调查结果为“超载”,8月27日,大桥监理方称事故结果将在两天内公布。这说明事故调查过程并不复杂,而如果确定为“超载”,官方显然也没有理由拖延。但现在已经过去了将近一个月,结果才姗姗来迟。二是调查的透明度。整个事故调查事实上都处于一种秘而不宣的状态,究竟怎么调查的,调查组和专家组成员姓甚名谁,公众一概不知。考虑到调查组是市政府成立的,由当地安监、交警、建委等部门人员组成,而专家组成员也是当地政府从全国请来的,说白了就是自己调查自己,既无压力也无监督。这种“密室”中的调查,公众很难不去联想,这其中究竟有没有利益上的勾连,有没有权力公关的可能性。
在上述37起垮塌事故中,事故的调查报告、桥梁质量调查报告都鲜有公诸于众。即便是无质量问题,公众也有对调查过程和相关数据的知情权。民众以舆论的方式提出知情要求,政府需要作出回应。最忌讳的是自以为是,自说自话,这样的互动不但没有办法形成建设性意见,反而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后果。
工程无质量问题不代表官员可以不担责
如果说这37座桥梁全是年久失修,老掉牙的桥梁也就罢了,可事实上在这些桥梁当中,有很多是新建起来才投入使用不久的。新建不久的桥梁就能在外界的冲击下倒塌了,这怎么不让我们公众质疑,这桥梁是如何兴建的,当初的建筑部门是如何负责施工的,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又是如何监督呢?出现这样的事件,到底是外界不可抗力的原因还是桥梁质量的问题呢?
退一步说,即便不是因为质量问题,那么为什么哈尔滨的阳明滩大桥将原工程设计的混凝土结构改成钢混结构?在施工中违章作假,让桥梁如何能经受得起外界的突然冲击呢?很多桥梁垮塌是由于车辆超载违章造成的,为什么这些车辆出行时我们交通管理部门就没看到吗?车辆每天都在桥上通过,为什么不重视桥梁的日常护理,如果真是年久失修,又为什么让车辆通过一座危桥?出现这样的情况,责任应该找谁呢?
这样多的桥梁垮掉了,追究事件责任的仅有7起,这很难让群众信服的,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事情官员还是回避了自己的责任,不想对事件深究,而不深究的结果是,桥梁倒塌的危机还会出现,桥梁倒塌的现象也会上演。不敢正视问题的存在,如何让群众信服官方对出现事件的做出的任何解释呢?
启示与思考:
自2007年算起,5年来,全国共有37座桥梁垮塌,其中13座在建桥梁发生事故。在官方的事故原因回应中,除杭州钱江三桥塌陷事故承认“存在质量缺陷”外,其余桥梁垮塌原因,主要集中在车辆超载、洪水暴雨、年久失修、日常管护不到位几个方面,均对桥梁质量问题做了回避。
老百姓有句俗话,叫“拉不出屎怨茅房”,话难听了些,但理是这个理。修的大桥干嘛的?自然是让人走,让车过的。话说你修桥的时候,不考虑承重吗?不考虑修葺吗?不考虑自然灾害吗?出了事拿这些理由当挡箭牌,谁能信服?
无论找出多少种借口,都无法掩饰一个事实:责任意识的缺失。出了事总找外部原因,不审视自身问题,这本身就是一种缺少责任感的表现。无论是修桥还是修路、建房,这些工程的质量都直接关乎群众安危,是“良心工程”、“百年工程”,在这些工程上不负责任,等同于犯罪。
在工程验收中,总会用“合格”、“达标”等字眼来形容完工的建筑。当然这些是专业术语,笔者非业内人士,对此不便置喙。但在此依然要多句嘴,对于这些关乎群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建筑,起码在建设者的的心里,完工的标准不应止于“合格”,而应该是“优秀”甚至是“经典”。
据说二战期间,德国人在中国青岛修了一座桥,时隔五十多年后,桥梁的工程师依然会每年来中国指导桥梁的维护工作,并定期发来邮件,提醒更新维护数据。不得不说,日耳曼民族的确是一个严谨的民族,这种精益求精的要求,不正是“责任”二字的完美诠释吗?
一个真正有责任心的人,遇到问题首先会找自己的原因,第一反应是如何把它做得更完美,而不是找种种“借口”来为自己开脱。希望我们的工程建设者们多学习一下这种精神,对工程的质量要求严一些,再严一些,远离那些连自己都说服不了的“借口”。
桥梁建设从施工到验收的过程。据专家介绍,中标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分包者再进行转包。通过层层转包,到了最底层的包工头手里,超低的报酬,会直接导致施工质量降低。工程监理应依法对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管,但是,我国目前监理总体素质较差,临时聘用无资质监理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而质检验收,非重大桥梁不会做荷载试验,一般只是做外观试验,验收在一定程度上趋于形式。
我国的《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工程转包、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等,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只要执法者严格监管,因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够避免;只要依法追责,在事故处理上,政府就用不着遮遮掩掩。
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质量事故发生后,往往把追责重点对准具体施工方,而经过层层转包,包工头查找起来几成难题。于是,就出现了追溯难、问责少,对舆论监督,政府用沉默回应,以期通过冷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在现实生活中,包括一些造成重大伤亡的桥梁坍塌事故在内,责任追究往往以建设、施工、监理等公司承担罚款和直接责任人被处以最高不过10年的有期徒刑告一段落。而实际上对涉嫌渎职犯罪的官员依法提起公诉的并不多见。由于工程建设行业中大部分工程承包单位的国有性质,使得涉事故公司因事故而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更是少之又少。以哈尔滨阳明滩大桥为例,发生事故的匝道工程设计单位为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施工单位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黑龙江百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其中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均有发生事故的“前科”。
追责大板的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以及违法成本与守法成本的失衡,成为桥梁事故屡发不止的潜在原因。探索如何保证公共设施质量安全,不妨先从“依法追责”开始。
“桥脆脆”们的出现,丢失的是公众对于公共安全的信息。遮遮掩掩的调查报告和为数寥寥事后追责,则丢失的是执政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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