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李汝军的法外开恩让刘志军情何以堪

“人才”李汝军的法外开恩让刘志军情何以堪

摘要: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汝军,涉嫌将下属公司4.6万欧元侵吞,折合人民币40余万元。缓刑理由之一竟然是:“李汝军是铁路系统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其实即便李汝军确系不可多得的人才,这个判决理由也显得无比轻浮。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汝军,涉嫌将下属公司4.6万欧元侵吞,折合人民币40余万元。5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汝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理由之一竟然是:“李汝军是铁路系统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5月4日《京华时报》)

《刑法》第61条规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量刑适当与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鉴于李汝军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及赃款追缴等行为,法院依法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这并不难理解。但因“李汝军是铁路系统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从而对其施以缓刑3年的判决结果,却让舆论哗然。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要求来说,显然不能因个体的特殊性而享有法外开恩的权利,因此针对李汝军的“人才”说也就让这个判决蒙上了诡异和暧昧的色彩。

除了诡异与暧昧,这个判决理由还显示出一种虚弱感。李汝军之前的职务是副总经理,分管南昌铁路局、广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和济南铁路局的电气化经营工作,并非技术上的专业人才,而若以管理人才来界定,则未免过于牵强,毕竟管理方面的成就并非个人之力,而是有赖于整个领导团队,身为副职的李汝军显然无法凭一己之力,去贪天之功。于是,这就让人对李汝军这个“人才”产生了合理质疑,既然说他是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那么,其“不可多得”体现在哪些方面?作为“人才”,其价值体现必定依托于工作贡献、发明创造、重大表彰等外在形式,然而法院定义的“不可多得的人才”却无一外在形式来支持这个判定,这无疑就陷入了无实例证明的自说自话的尴尬。

其实即便李汝军确系不可多得的人才,这个判决理由也显得无比轻浮。法律不是一小撮人的游戏,无论这一小撮人处于社会的什么位置,也无论他是领导还是富豪,或是人才。就法律与“人才”之间,法律的尊严毋庸置疑高于“人才”的价值,当人才触犯了法律,理应是人才向法律低头,而非法律对人才开恩。作为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框架,法律及其裁量罪责的一致性是确保正义与公平的基础,也正因为如此,古代便已出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种力图维护法律尊严,培养自上而下的守法意识的法治手段。如今,以“人才”来为个体的罪责进行开脱,这不仅与法治精神相悖,更是属于赤裸裸的对法律的玩弄,且照此逻辑,被称为“中国高铁之父”的刘志军岂不是更能以“人才”之由免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需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显然,李汝军的缓刑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舆论,是因为其适用缓刑的理由难以服众。一个人是不是人才,与他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并无关联,也更不能以此作为量刑依据,遍阅我国法典,没有一条法律法规表示可减轻或免除对“人才”的惩罚。而最为可怕的是,若“人才”论得以让法律低头,那么越来越多的“人才”必会毫不手软地违法,笑逐颜开地犯罪。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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