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如何监管社会组织

美国政府如何监管社会组织

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中,美国政府体现出了重过程管理、轻入口控制的特点。州检察长代表全州的公共利益,被赋予对社会组织最具法律权威的监管职责。州检察长下专设有一个机构,管理社会组织的注册申请及审计检查,这一机构在不同的州有不同的称谓,在马萨诸塞州被称为“非营利组织与公共慈善部”,在纽约州则名为“慈善局”。它的职责包括:审核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监督社会组织从而确保组织的捐赠者和受益人不会因为公益资产招标和管理中的不当行为而受损;监督基金会和其他慈善机构的活动,以保证它们的资金和用于慈善目的的资产能够被正确使用,保护由遗嘱或信托形成的慈善捐赠和遗赠中的公共利益。它的监管手段主要有登记注册和年检。法律规定社会组织要获得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需要向登记机关填写一份两三页纸的表格,提供一些基本信息如:组织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财务人员、章程等。申请的程序比较简单,通过率也比较高,只要广义上有利于公共利益就可以申请慈善组织。获得慈善组织地位以后,组织每年需要向检查机构提供年报,内容包括组织的基本信息、活动状况和经费收支状况。

 

美国政府 美国社会组织

美国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比较宽松,政府的监管机构也并不庞大,但监管效果却比较好,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三个原则在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分类监管,二是行为监管,三是公众监督。

分类监管  

美国对于社会组织的管理处处体现着分类监管的理念。总体而言,获得政府的优惠政策越多,受到的政府监管也越严格。首先,组织可以选择注册或不注册。对于不注册的组织而言,它无法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但也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体系之外;对于注册的组织而言,它有资格享受政府的一些优惠政策,但同时也被纳入了政府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注册的组织可以选择注册为非营利公司或慈善组织。前者的信息可以不需要向社会公开,但无法向公众募款;后者组织运作,特别是财务状况,要受到州检察机关和公众的双重监督。再次,组织在向联邦国税局申请税收减免时,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类型。国税局的税法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分成两类。一类是组织免税捐赠减税,主要是针对 501(C)3条款下的服务于公众的宗教、教育、慈善、科学等社会组织,税法规定不仅这一类组织自身的所得税可以免除,并且向这类组织提供捐赠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获得所得税的相应减免。另一类是组织免税,主要是针对 501(C)下的其他类型的主要服务于部分群体的组织,例如:老兵协会、工会等,税法规定这类组织自身的所得税可以免除,但向这类组织捐款的个人或组织无法享受税收减免。当然对 501(C)3条款下的组织,政府的监管力度也更大,一是在申请免税资格时,政府对组织目标和组织活动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组织需要通过组织测试和运作测试两大考验;二是组织的游说活动被严格限制,组织不允许参与任何的政治竞选活动,也不允许对立法机关施加影响。政府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组织进行严格审查,起到了对社会组织日常活动有效监管的作用。社会组织在向政府申请税收减免的过程中,需要向国税局提供相关的财务明细,由于社会组织的活动必然会涉及经费的收支,因而政府可以通过财税部门审核社会组织的财务状况,了解社会组织的活动和规模,进而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