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恐怖的“卖肾车间”谁之过 何时止(4)

【案例】恐怖的“卖肾车间”谁之过 何时止(4)

卖肾车间撼人心,以良法驱散器官捐献心理阴霾

震撼之余,我们衷心感谢警方与卧底者,我们真诚同情并惋惜年轻的“供体”,我们也怒斥黑中介的人性泯灭。但是,感性之外还须更多理性反思:倘若庞大的需求缺口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得以满足,又何来包括肾脏在内的各类“器官买卖”的铤而走险?

据统计,在我国每年约150万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中,仅有1万人能够幸运地获得器官并接受手术,主因还是器官捐献的严重不足。即便算上诸如“卖肾车间”的黑市交易,器官供给也远远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移植需求,结果只能令大多数患者在苦苦等待中离世。因此,如果无法动员更多志愿捐献者加入生命延续的接力中,单纯司法打击的效果恐怕差强人意。

分析社会公众对待器官捐赠的复杂心理,还是绕不开“死亡在前、捐献在后”的“死亡定律”:虽然有捐出车祸后脑死亡儿子所有器官的“义举妈妈”,凭此来让“儿子以另外一种方式活着”;但仍有不少人对“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表示难以接受:为啥要想到出车祸意外?为啥死后还不能留全尸?是否会成为“器官贩子”的谋杀对象?

其实,心理阴霾的背后还是道德观念的踯躅不前。不仅很多人对于身后之事充满未知的迷惘与恐惧,还有的亲属在感情上也难以接受“死无全尸”。萦绕在其心头的仍是根深蒂固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传统道德观念。另一方面,在公益事业中也客观存在着特定的利益冲突:捐献未见“益处”,不捐未见“害处”,奈若何?!

可见,道德的完善离不开法治的教化,良善的供给也须依托制度的激励。2007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为器官移植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尚未打通鼓励捐献的“绿色通道”。因此,在国务院2012年立法计划中,“国家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等已被列入修订内容。但究竟何为“良法”?欲让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恐怕要走的路还很长:法律的位阶、死亡标准的判定、与国际法的对接、以及契合现代人权与伦理观念……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的执行,还须考虑人文关怀与公序良俗。这其中,器官捐献者能否切实获得必要的物质补偿与社会化荣誉,将是制度激励奏效与否的关键环节所在,也是其与器官买卖、黑市交易的根本分野所系。打通潜在的捐献渠道,合理分配有限的器官资源,才会让生命在他人的身体中延续,让爱心在法治的轨道上接力。

【启示与思考】

器官移植技术的日益成熟使越来越多身患重病的人看到了康复的希望。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是,我国已成为美国之后世界第二大器官移植国。中国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正在急剧增加,每年都有150万人器官衰竭,等待手术,而最终只有1万人可以成为幸运者。150:1——现实却又如此悬殊的器官供求关系,单靠国内尚不健全的器官捐献制度,根本没法满足对器官的迫切需求。部分病人康复的急切愿望,催生了以有有偿方式购买器官的需求,另一方面,亦存在希望“不劳而速获”的“供体”,其中巨额经济利益的铜臭已经引来并形成了一个遍布全国的器官买卖“黑市”网络。   

这些肾源“供体”,每个人卖肾的动机,其实并不复杂。但现实的残酷就在于,每一个看上去似乎并不足以解释卖肾行为的理由,其背后隐藏的是个体的命运之困。在无奈的现实面前,在自尊的驱使之下,他们选择了卖肾。凡是卖肾的人,都会给自己找个可以接受的理由。但起码这个人的心并不坏,虽然每个人卖肾的理由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之处:缺钱。可是,这些卖肾者卖肾到手的钱可能连1/10都不到。中介、老板、主刀医生、麻醉师、护士,每一层都要拿钱。这些钱都沾着卖肾者的血。贪婪让这些人有了铤而走险的胆量,利润大风险小,让他们无不敢于挑战社会底线,难道说这不是我们社会管理的失控吗?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活体器官移植的对象仅限于结婚3年以上或者婚后已育有子女的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所以,要从根本上切断肾脏买卖的地下交易链,应给予活体换肾公证订立“硬指标”:核实换肾双方“事实上的真实”;其次,应从制度上要求医疗机构从医学技术上对换肾双方作科学鉴定,这就可以有效根除非法肾交易铤而走险。

同时,笔者还很想跟那些“缺钱”的朋友说一声,缺钱不可怕,可怕的是缺少去挣钱力气和决心,要相信自己有能力,想要得到的东西要靠正途去得到,卖肾不是一条正确的道路,这条道路是没有尽头的,它只会让自己的生活过的越来愈差,有个好身体才是生活的根本,为了自己的健康,为了让这个社会不失去起码的底线,请远离非法卖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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