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十年得失(2)

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十年得失(2)

农村金融改革需立足长远

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支持“三农”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未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农村金融改革必须存量和增量并重,区别对待农行、农发行、邮储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核心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农业银行,建议允许其在不同地方成立不同股权结构的分支机构,允许私人资金进入农业银行的县域机构。对农发行的政策性业务可以先核定成本,再进行该项业务或服务的招投标。对邮储的公司治理需要完善,建议股权多元化,单分小贷业务。对农信社,要引进民间资本,允许一部分股东逐步拥有相对控股的位置,将责权利统一于股东,由股东选择符合任职资格的经营者,需要立法对信用社的主要股东或控股企业进行监管。

建立农村金融业务的有效激励机制。应该在承认机构利润目标前提下,直接对涉农业务进行招标补贴,在提高财政资源使用效率前提下,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可得性。一个基本原则是,财政补贴应在信息透明和社会监督基础上,与市场机制有效对接,不是只对农行、农村信用社进行“三农”补贴,而是对任何一家服务“三农”的机构都给予一视同仁的支持,在不同机构之间实现“普惠”。无论哪家机构,无论什么属性的机构,只要其实现了政策目标,达到了标准,就应该享受相同的支持政策。

重视非正规金融的开放,将非正规金融纳入到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而且要有区域差别。应该促进正规金融市场和非正规金融市场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在信贷市场上形成合力分工。适当放宽准入许可,放松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限制。

积极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并放开农业保险市场。对于一些存款类的小微金融机构,这起到了很强的增信作用,否则小微金融机构在竞争农村存款时,将难以与大型金融机构抗衡。另外,关于农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安排,也需进一步考虑。

多种方式改善农村金融监管。需要建立分层、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可以考虑像美国那样,把监管权下放到地方,但立法及监管规范仍集中在中央。监管应回归真正的监管,防止与管理混为一谈。

解决农村金融缺乏抵押品的问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方面做一些尝试。首先,对农村各类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让农户拿到产权证。其次,在此基础上研究赋权问题。最后,研究登记确权颁证,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但是不鼓励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直接租用土地。此外,充分发挥科技和产品创新的力量来解决农村金融成本过高的问题,鼓励利用高科技创新,降低农村金融风险和成本。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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