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舆论监督不是司法进步的障碍(3)

【案例】舆论监督不是司法进步的障碍(3)

时代周报:我们再来看在具体的案件报道或评论中,从理论上说媒体不干预司法,就是在报道过程中,事实描述要客观,评论要公允,在法院未作判断之前,媒体不得作出结论。

何兵: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理想的推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公众和记者,并非法官,无法四平八稳地听取双方的证词,然后客观描述事实。记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道案件发生和进展,法律如何能苛求他们客观全面?就评论而言,评论是公众在媒体上就某事件发表的个人见解和判断,其本身就带有很强的个人色彩。如果标准过于苛刻,言论者动辄得咎,就没人胆敢抨击时弊和案件了。

媒体偏差不该成打压舆论的借口

时代周报:那么,如果媒体的报道确有偏差或错误,该如何纠错或纠偏?

何兵:第一,就是我上面所说的,要进一步开放媒体,不要对媒体设置那么多的管制。让媒体在竞争中呈现事实真相,开放的意义就是让各种言论和各种智慧充分展示,没有开发,民间智慧如何展示?第二,如果媒体报道有偏差或错误,该承担法律责任就承担法律责任,报道有误的话,如果是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超越了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范围,如果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以更多管制,或者给媒体设置更多的“红线”,甚至让媒体“闭嘴”,只会更远离真相和司法公正。

胡泳:媒体存在偏差或者错误,有很大程度的原因是审判过程不透明造成的,应该通过更多的报道,或者滚动播报来纠正。另外有一点亟需纠正的认知是,对公权力的批评报道,是不能要求媒体来承担言论责任的。根据以往的网民因言获罪案来看,所谓的“诽谤”,往往是公权力拒绝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借口。媒体报道的瑕疵,应当由媒体自身的行业协会和职业规范等机制来纠正,而不是简单地把它视为对立面来“打压”舆论,因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下的独立,而不是打压,没有“异己”声音的独立。

这里面还有一个价值考量的问题。我们知道司法独立和表达自由都是一个正义社会不可缺少的。传媒的监督实际上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司法作为公权力的一种,接受媒体的监督是应然的。媒体只要不歪曲事实,违背“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报道和评论上,应该是自由的。现在还有所谓的“非法采访”,我搞不清楚,这个“非”的是什么“法”。

时代周报:像云南的处女卖淫案,纪委、监察部门直接越过宣传部门“建议”处理了三家云南媒体,而且与现行的制度惯例不同的是,还一并处理了宣传部门的领导,有评论认为,这实际上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你怎么看?

何兵:这的确是一个很坏的先例。因为在整个案件的报道过程中,我们没有看到媒体在恶意地编造事实。媒体要检讨的地方是在同情弱者的同时,要准确地把握事实,在警方不配合披露事实的时候,记者要如何报道等。但到现在为止,我也不知道事实真相是什么,如此处理,当然开了一个坏的先例,正如有评论所言,它造成的一个印象是“抓错人不要紧,说错话不可恕”。

胡泳:有关部门到底怎么认识我们在社会转型中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难道是因为祸起媒体,因为媒体的报道才变得严重,还是这些问题的存在本身就是严重违背社会正义的,是社会溃败的一种表现。如果是前面的一种思考逻辑,那就让人感到恐惧了。如果这种思维从宣传部门蔓延到纪检部门,那就可怕了,因为纪检部门更应该是对社会不公,对贪腐更深恶痛疾的。

时代周报:现在的网络媒体,因为其高度开放性和共享性,对社会公共事件可以在一夜之间掀起“舆论潮”,对司法审判工作造成很大的冲击。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值得深思,为什么以网络为公共言论平台的“民意”会对当下的公权力造成如此大的压力?

何兵:这个“冲击”太好了,可以“洗涤司法”啊,像重庆一抓就是10个法官。很多司法腐败,一抓就是“一窝”,还不需要“冲击”吗?没有来自媒体的监督和“冲击”,指望法院自身的改革和完善是不可能的。在其他言论监督空间不顺畅的情况下,这种网络带动起来的监督正在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力量。这告诉我们,第一,司法必须进行实实在在的改革;第二,司法改革必须以民众满意为导向。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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