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舆论监督不是司法进步的障碍(4)

【案例】舆论监督不是司法进步的障碍(4)

【启示与思考】

作为一个法院系统的内部规定,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是法院如何接受舆论监督的问题,至于新闻监督本身又该如何被监督,则应该交给现有法律法规去界定和解决。换句话说,这样的内部规定对新闻媒体而言,其实根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更多只是一种对既有法规的重申和提醒而已。

正如公众所普遍质疑的,“严重失实”、“恶意”、“倾向性”等模糊词语,根本就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结果只会有两种:要么规定了白规定,形同虚设;要么被扩大解读和过度阐释,成为法院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挡箭牌。

从这个角度看,新闻媒体在报道该文件时特别强调这一条,显然不是“恶意倾向性”报道,而是自有其合理逻辑。事实上,媒体对在审案件的报道,都同样面临着这样的情况:看问题的立场和角度不同,是否“恶意倾向性”也会截然不同。“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将被追责”最受质疑的地方,正在于此。

司法需要独立,新闻亦需要客观公正,这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从来就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它们都在以自己的价值标准追求社会的公正。

媒体在日常报道行为中,需要保持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尊重,理性而有责任地实施舆论监督,避免以道德视角做出“媒体审判”;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司法独立性和法官素质亟待提高。所谓“舆论左右审判”,通常考验的不是公共舆论的威力,而是法院判决本身能否经得起法理和事实的检验,以及法官因为专业能力不足过度依赖外界反应判案。

舆论的质量,一方面靠媒体的引导水平,另一方面还在于司法质量。舆论的理性,有一部分要靠司法部门来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才能防止舆论妄自推测;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发言,才能防止舆论偏听偏信,在准确信息和全面倾听的基础上,舆论才有可能向着理性探讨而不是情绪泄愤的方向发展。司法在勇于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又敢于拒绝舆论的过分要求,敢于说实话,独立判决,纵使舆论一时不理解,它也会反思,进而慢慢找到监督与干涉之间的边界。

所以,舆论监督不是司法进步的障碍,相反舆论监督恰是保证司法公正、独立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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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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